为何说破坏性创新的精髓,即是小米、Uber们的原罪?
2015-05-05 15:13

为何说破坏性创新的精髓,即是小米、Uber们的原罪?

最近,Uber广州总部被查一事在网上炒的沸沸扬扬,政府强硬的声明与广大网友的力挺形成了鲜明的对立。不管讨论有多么激烈,绝大多数讨论的参与者都基本同意这样三点共识:


  1. Uber的出现损害了出租车行业的整体利益;

  2. Uber的经营模式确实违反了我国的现行法律;

  3. 对于乘客而言,Uber确实是一种方便高效的通勤方式。


这样看来,争论似乎没有进行的必要,即便背后确有利益集团的黑手,广州市政府的行为也无可厚非。然而,争论的核心并不在于明晰法理上的对错,或者平息利益的冲突,而变成了政府是否应该包容Uber式的创新。这造成了一种尴尬,政府的行动与企业创新被人为地对立了起来。我认为这样是不妥的,Uber模式是一种典型的混合式破坏性创新,而破坏性创新的特点就是高风险高收益,被政府禁止本身也是风险的一种,Uber理应做好准备。


从柏林到新德里,Uber已经在多国被封杀。在不久前的3月5日,Uber在日本推出的类“人民优步”的拼车服务,在上线仅一个月后,就被日本国土交通省紧急叫停。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很难指责广州市政府的对策是在扼杀创新或者只是基于既得利益集团的诉求。Uber作为跨时代的交通服务提供商,其所开创的模式无疑是具有创新性与开拓性的。但问题在于,这种创新很多时候是伴随着巨大破坏的,这种开拓也往往意味着将自家的推土机开到了别人家的耕种好的土地上。


实际上,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批出租车司机的事业,同样是也建立在“法无禁止”的灰色地带上的。北京当年遍街的黄面的虽然不如Uber舒适,但在推动社会进步、搞活经济的意义上,并不比今天的Uber差。即便现在出租车产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掌握,Uber的反抗有着打破腐朽现状的意味,但谁又能保证打败了传统出租车的Uber不会被利益集团寻租,变成这新时代中的腐朽之物呢。试图以一套未经证明的系统取代一个运行多年并且被证明行之有效地系统,这就是Uber的原罪,也是破坏性创新的精髓。


类似的还有小米,小米模式也是一种典型的破坏性创新。许多人将小米的“1999”视为击穿国产手机暴利假面的一记重拳。小米巧妙的销售与定价模式也确实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迫使其他国产厂商,甚至国际厂商,不得不仓促跟牌,提前将智能手机市场推向了价格战的的深渊。然而,即便没有小米,或早或晚,国产手机厂商也必定会展开残酷的价格战,小米的不宣而战,除了使其本身成为这场战役的最大的受益者外,对整个手机产业并没有什么好处。


哈佛商学院教授克里斯坦森(Clayton Christensen)认为,破坏性创新分为新市场破坏和低端破坏两种基本模式:


  • 新市场破坏并不会正面侵犯主流市场,而是与非消费者竞争,这些非消费者有对某类产品的需求,但是市场上的这类产品的价格往往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

  • 低端破坏是指在现有的市场和价值网络内,以低成本的商业模式,通过吸引主流企业不看重的低端顾客的消费而发展壮大,这些顾客之前也购买主流产品,但是由于价格对他们来说较贵,购买的量可能很小或者完全不买,而一旦有了价格可以接受的类似产品,他们将非常乐意购买。


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小米的模式创新属于典型的低端破坏模式,而Uber则是介于新市场模式与低端模式之间的复杂结合体。对于初创企业而言,破坏性创新可以为他们带来10倍于维持性创新的发展,为企业带来指数级的增长。但问题在于,指数级增长是是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的,企业想在完成破坏性创新之后,如果想实现持续增长也只能采取维持性创新的模式,“可以马上得天下,不可马上治天下”,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此外,破坏性创新在遭遇竞争者时往往就变成了一个悲剧。他们除了需要面对来自传统势力的反扑,互相之间的斗争也分外残酷。不管是Uber与Gett间的刷单纷争,还是滴滴、快的合并前的烧钱大战,都证明了破坏性创新企业不能容忍来自同行业的竞争者的存在,“赢家通吃,输家全亏”往往成为破坏性创新企业间竞争的唯一结果。


雷军曾经不止一次的表露出对《三体》的喜爱,他认为《三体》中的“黑暗森林”、“降维打击”很像中国互联网企业间无休止、跨领域的竞争状态。对于普通企业而言,这样的世界观未免有些阴暗,也与互利共赢的商业精神相悖;但对于破坏性创新企业而言,黑暗森林状态是确实存在的,不是颠覆就是被颠覆。


生存或灭亡,他人即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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