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牵头出台的P2P管理办法,可以防止再次出现“泛亚”和“e租宝”吗
2015-12-29 09:02

银监会牵头出台的P2P管理办法,可以防止再次出现“泛亚”和“e租宝”吗

2015年12月28日下午,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自从P2P行业在2014年逐渐火爆以来,金融监管部门以往只是泛泛地提出要求,这次终于以规章的方式提出了要求。


这个针对P2P行业的管理办法,有可能阻止未来发生像泛亚和e租宝这样震动全行业的大案吗?


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目前的《办法》仍然是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类似『双轨制』的监管思路。


互联网金融是天生的混业经营,依靠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样『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没有办法解决监管区域空白和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目前由银监会牵头的这份《办法》,更像是把责任推给各地金融工作一把抓的省级金融办,并没有从根本上建立超越一行三会格局的『大监管』体系。


一方面,现有《办法》难以阻止泛亚这样的违规模式


按理说泛亚是一个贵金属交易机构,并不属于P2P或银监局管辖的金融机构,此处以泛亚举例合适吗?以泛亚为例,并不是要论证对网贷机构的监管方式,而是说明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很难协调统一。


根据目前泛亚事件公开的信息看,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发展过程受到了当地政府相当力度的支持,昆明市政府还在2010年颁布了《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10】110号)。对于云南省这样金融资源比较贫乏的欠发达地区来说,泛亚这样属地昆明却可以从全国吸收资金的金融运作方式,可以对当地经济起到非常大的支持作用。


现在泛亚成为全国性事件之后,已经远远超出云南省能够处理的范围。这种监管结构形成的激励是,一个省份多冒险一点,就可以多吸收全国范围的资金,但是最终出现问题则是全国一起买单。


同样道理,现在《办法》规定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也就是说将监管权力下放到省级之下。从积极的角度看,将监管权力下放至地方可以有效解决『一刀切』管死的问题。可是网贷机构天生就是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该怎样保证不会有渴求吸收全国金融资源的省份乐于冒险呢?


另一方面,现有《办法》也无法阻止『e租宝』这样的违规模式


尽管现在回头看『e租宝』的众多推广手法是明显违规的,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只能防止『e租宝』犯下这样巨大的错误,并不能减少P2P行业的违约行为。


把P2P网贷定义为信息中介,从根本上禁止撮合信息的平台为用户保本保息聚集风险,理论上是行得通的,难题是执法的边界能不能像理论上这样黑白分明?根据众所周知的社会管理规则,“确保稳定”这个看起来很虚的规则可以凌驾于众多具体规则之上。


刚性兑付会积聚风险让小问题攒成大窟窿,可是释放风险要靠有人真正投资损失才可以。对于早期的P2P信息撮合平台拍拍贷来说,尽管可以用分散投资的办法保持用户收益为正,可是没法解决用户不停在网上抱怨自己遭受了资金损失的麻烦。现在的拍拍贷从信息撮合转向各种变相的保障本息模式,正是这个竞争环境下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结果。


只要看看泛亚和『e租宝』事件之后的维权报道,就可以知道当前中国的投资者教育距离《办法》要求的『责任自负、风险自担』尚且距离遥远。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指望P2P网贷公司冒着可能被同行逆向淘汰的风险让用户承担损失,不能指望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冒着打破稳定局面的风险严格执法。


金融在中国从来不是一个可以单纯只考虑自己的行业,当P2P网贷与地方经济发展、老百姓毕生积蓄等更复杂的稳定因素缠绕在一起,把监管权力下放给地方或许会遇到难以预估的困难和麻烦。


当前的中国金融业已经被割裂为两个世界。一个世界是『一行三会』格局下的传统金融行业,每一项业务都可以找到明确的监管者负责;另一个世界是天生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每一个产品都可能横跨几个监管部门的业务管辖范围。这样的『双轨制』只能在互联网金融规模较小的前提下持续,没有办法支撑新行业的更大发展。


没有『大监管』格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不是合格的监管办法。


作者康宁,山寨发布会首席记者;山寨发布会(微信号:ShanZhaiClub),国内最大的IT互联记者俱乐部。

本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虎嗅立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授权事宜请联系hezuo@huxiu.com
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tougao@huxiu.com
正在改变与想要改变世界的人,都在 虎嗅APP
赞赏
关闭赞赏 开启赞赏

支持一下   修改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