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媒体记者或许不应该热衷炒股票?
2016-01-11 18:25

为什么说媒体记者或许不应该热衷炒股票?

2014 年初,当新媒体开始逐渐成为风投们追逐的热点行业时,知名风投马克・安德森 (Marc Andreessen) 曾经给出了八种媒体行业可能的商业模式,之后另一位资深媒体人尼古拉斯・汤普森 (Nicholas Thompson) 又在这八种商业模式之外,补充了两种。其中的一种商业模式,颇受争议——资助商业调查报道,并在发布前做空被报道企业的股票。


如果是追逐利益的风投马克・安德森这样想,或许还可以理解。但是须知汤普森曾经供职于美国知名的新闻刊物《纽约客》,可算一个资深媒体人。在大部分新闻记者的看来,持有被报道企业的股票,无论如何都无法逃脱“利益相关”的瓜葛。那么为什么汤普森还要补充这样一个商业模式?媒体记者是否应该炒股票呢?


我们从两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第一是职业操守,第二是法律法规。媒体记者将工作中获取的信息,用于证券交易并从中牟利,这种做法 (在美国) 肯定是违法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且历史上有多个判罚的案例。早在 1984 年,供职于《华尔街日报》的福斯特・怀南斯 (Foster Winans) 就因为向股票经纪人提供市场敏感信息,并从中获得利润分成。但是他拒不认罪,并且辩称其行为可能是不道德,但根据内幕交易法规他并未违法。案件一直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指控仍然成立,这位当时 32 岁的《华尔街日报》记者被判处在联邦监狱服刑。


据福斯特的陈述,最高法院并没有在“内幕交易”这一点指控上达成一致判决,而是在函件欺诈 (mail and wire fraud) 的罪名上一致判他有罪。也就是说,福特斯偷窃了不属于他的信息,并且用于证券交易中。这是因为,福斯特在为《华尔街日报》工作之前,需要签署保密协议。基于保密协议的规定,《华尔街日报》才是相关信息的所有方。福斯特表示,在他的案件中,确切的文章发布日期是从证券交易中获利的关键,而文章报道的发布计划属于《华尔街日报》,也就是保密协议覆盖的属于《华尔街日报》的资产。


抛开“内幕交易”不谈,作为一个新闻记者,只要和供职的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通常来说,未发布的新闻报道都属于该机构所有。当然,重复一遍,这是美国新闻业的情况。明令禁止“内幕交易”的相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法规 (Rule 10b-5, Exchange Act) 一直以来被认为“定义过于宽泛”,即便如此,大部分律师还是认为记者在知悉供职机构将要发布一篇影响股价的新闻报道的情况下,仍旧参与股票交易,至少涉嫌欺诈行为。


无论这种做法是否违反目前的法律法规,从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来看,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这一点无可辩驳。或许有声音会说,如今媒体环境这么差,新闻人的收入每况愈下,难道还不能借机炒股票贴补家用吗?


可问题是,如果想炒股票贴补家用,做新闻人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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