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不服2.6亿处罚,将深圳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腾讯出庭,乐视躺枪,结果……
2016-06-21 14:49

快播不服2.6亿处罚,将深圳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腾讯出庭,乐视躺枪,结果……

快播案的审理可以被看做是中国拍得最好看的电影,故事情节丰富、内涵、跌宕,叙事节奏紧凑,逻辑思维缜密,智商互相碾压,双方交锋激烈,全程无尿点。无论是1月份对快播CEO王欣等人的审理,还是6月21日快播不服2.6亿元天价处罚、反诉深圳市场监管局的案件,无不如此。


从今天上午9点开始,到下午1点,本案耗时4个小时,在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本次诉讼的缘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快播公司侵权为由,开出高达2.6亿元的天价罚款。快播公司不服处罚,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深圳中院一审驳回快播诉讼请求,快播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于是就有了本次案件的公开审理。其中快播作为上诉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上诉人,腾讯作为第三人。但本质上,上诉人和第三人是一起被提告的,所以本案全程中,被上诉人和第三人都是互相支持对方的观点,来反驳或反诉上诉人的。


跟今年1月7日和8日的快播涉黄案审理中、王欣坚持技术无罪的异曲同工之处在于,本案快播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具备处罚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对腾讯是否能代表公共利益做出了强烈的质疑。


上诉人(快播)认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仍然停留在父母官的官本位意识中无法自拔。但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不是儿戏,哪怕是以改革的名义,也不能滥用。快播还对被上诉人程序不合法、不规范、不严谨的行为进行了地毯式轰炸。


本案件审理中的一个有趣的现象在于,虽然腾讯作为诉讼快播的唯一主体,它在本案中则多次拉上乐视、优酷、搜狐视频等一起捆绑作战,所以,几位后者成为本案不在现场但若隐若现的存在,其中乐视被反复提及。



下面虎嗅根据观看视频直播时敲下的笔录,和新浪科技的文字直播的部分内容,将庭审的精彩之处整合汇总成文。


举证阶段:互相丢炸弹


快播:市场监管局没有将腾讯投诉材料送达给我们。


腾讯:市场监管局送达了。


快播:市场监管局在行使处罚过程中,都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证据链中也没有显示。


深圳市场监管局:我们出示了,快播罔顾事实。


腾讯:我同意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


快播:很多证据材料属于明显违法,事后取证,我们只看到了签字,没有看到原件和复印件。


腾讯:有签字,是没有问题的。


深圳市场监管局:我们将调查报告提交给合议庭,合议庭全体成员都在场。2014年12月30日、31日开庭的。


快播:被上诉人(深圳市场监管局)的观点是不严肃的。一审时问了你们送达了一审判决书了没有,你们答非所问,也就是没有。


腾讯:程序合法,有证据的,没有影响审判。


深圳市场监管局:是有送达回证的,对方签字没有异议。


快播: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提交,只是后来提交为了弥补过错,超过举证期限。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


快播:我觉得被上诉人的观点作为法律工作人员是非常不严肃的。一审中,审判长明确审理过,送审过了没有?


审判长:有原件复印件吗?拿来给我。


(随后,被上诉人辩解称已经送达给快播了,并给书记员提供了一份资料,书记员分别将这份资料给审判长和上诉人看了一下。接下来高能。)


快播:我觉得很荒唐,被上诉人在如此窘迫的情况下已经无法自圆其说的。审判长你看一下,这是送达乐视的,不是送达快播的,被上诉人有点儿太任性了。(乐视之前因盗版问题起诉了快播,也起诉过爱奇艺等等视频公司,堪称版权起诉小能手)


这份授权通知书是乐视网的,完全不是快播公司的授权和盖章,所以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


深圳市监管局:乐视这份授权是全球授权。


快播:审判长,这份证据不可以接受。


(15分钟休庭)


审判长问深圳市监管局:你们起诉快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深圳市场监管局:腾讯公司享有《北京爱情故事》等独家版权,我们有证据。


快播:审判长问的是法律依据,你们说腾讯公司享有的权利干什么?


深圳市场监管局:快播主动编辑整理推荐侵权视频;快播将侵权视频伪装成正版视频,有证据为证,乐视、优酷等公司证明快播标注的来源是伪造;快播同时提供正版视频和侵权视频来源。快播内部有通知显示,他们是明知故犯。


腾讯:快播作为一家专业视频网站,属于刻意侵权,明知故犯,并且还主动收集第三方小网站,并且快播先后3次接到腾讯公司的通知,并没有删除屏蔽侵权视频链接,属于主观故意。在国家版权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以后,快播仍未整改。快播构成侵权。


快播行为不是简单地涉链侵权,是复合型侵权行为,它涉及到间接侵权行为、定向侵权行为和教唆、帮助侵权行为三种侵权行为。


快播:我们认为被上诉人的控告不能成立,快播是提供网络服务,属于技术中立。如果第三方小网站盗播,那侵权主体是小网站,跟快播没有关系。


本案只有一个投诉人,只有腾讯,金额只有167万元,被认定的只有67万元。但是腾讯申诉的3200万元被全部支持了……


快播:快播不主动提供侵权作品,它的责任都是次要的,轻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24部侵权视频,都在国家版权局责令整改的范围内,还在整改期间,应该免于或从轻处罚。


腾讯:国家版权局版权局的文件证明,快播的播放器及服务已经构成了侵权。快播播放器本身不是一个搜索引擎,而是一个定向链接的集合,都是第三方小网站的盗版链接。


腾讯:快播在搜索中的结果应该只展示所拥有版权的资源和合作方的资源。


审判长:盗版内容是不是存放在快播服务器上?


腾讯:侵权不一定非要存在内容服务器上,而是属于提供内容,也属于侵权。


腾讯:我认为快播不是提供搜索服务,不属于搜索引擎。它不符合避风港原则。


审判长:认定清楚的问题就不要再说了,后面有充足的时间让你们讨论。


腾讯:快播还向第三方侵权小网站提供培训和资金支持,教唆他们一同实施侵权行为,还给他们搭了交流社区。


审判长:快播,你方认为本案适用于避风港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快播女上诉人:上诉人(快播)只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知道第三人(腾讯)刚才念的那些是他自己的还是提交给谁的,我没有在第XX条文件中看到这部分内容。按照避风港原则,删除就可以免除责任,另外,快播提供的播放链接也不是定向链接。


快播:100个搜索引擎,大概101个都做不到(过滤侵权链接或涉黄内容)。在国家如此严格的法律条例下,前一段时间,它对几个主要的网站包括乐视、腾讯的涉黄问题,依然是告知、删除的原则,如果上诉人进行了告知、删除的原则就应该免除或从轻处罚。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快播的侵权行为,比单一网站的侵权影响大得多!损坏了公共利益。


快播:没有侵犯公共利益,投诉方只有第三人腾讯。自快播2007年成立以来,快播只被处罚过三次,至于第三人(腾讯)则被处罚过10多次,上诉人虽然是个小公司,但是由于技术的先进性,成为了第三人的最大的竞争对手。这次处罚,直接帮助第三人消灭了一个竞争对手。


腾讯:首先,快播侵害到了公共利益,同时也损害了以第三人为代表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快播的经营模式本身是违法的,被版权局认为是非法的,需要整改,整改期内,快播继续侵权,系统地运用版权策略,其经营模式不是针对第三人一家的,是针对权利人和主管行政机关的。第三点,上次开庭时,快播有5亿用户,播放的影片多达几十万部,而2014年整个行业也就几十万部正版,所以快播侵犯了所有的或者绝大多数的正版,而腾讯没有几十万部这么多,所以,快播侵犯的包括但不局限于腾讯。


腾讯:快播被处罚后,市场得到了净化,侵权数量锐减。同时,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同志也给处罚给出了积极的评价:真正做到了让违法分子倾家荡产。


审判长:第四个焦点问题:关于市场监管局对于处罚金额是否合法、过当的问题已经在6月17日的不公开审理中明确过了,本次庭审对这部分不再调查。第五个,对快播的处罚是否构成重复处罚?


深圳市场监管局:国家版权局处罚的是快播对乐视侵权的处罚,本案是市场监管局对快播侵权腾讯的处罚,因此不构成二次处罚。


快播女上诉人:就像我有一个苹果账号,我可以在N个iPad、iPhone都可以用同一个账号登陆,假如我一个账号欠费,你不能对我所有的设备都收费一次吧(大概意思是这个)。


腾讯:一事不二罚的规定是指同一件事情,而不是同一类事件的侵权。快播举出的被国家版权局处罚,但投诉主体是乐视,本次是腾讯,投诉主体和侵权内容都不一样,提出一事不二罚原则是荒谬的。


法庭辩论环节


快播:首先向法庭申明,在6月17日不公开审理的部分,课题的内容,具体的金额,(法院要求)不予在公开审理中所涉及,但是由于这是涉及本案依据的问题,不可能完全不涉及违法数额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处罚是否合理的问题,是必然涉及的。对于违法金额是否真实、合法,关于五日内提供12部影片的发票,第三人也没有提供。


审判长: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尽可能回避,你保证好,好吧。


快播(由于这段辩论太精彩,虎嗅进行了几乎全部的速记):关于争议焦点,第一个,市场监管局是否是失格主体的问题,行政权力的获取不是法制办赋予的,而是地方政府提供的。著作权、版权依法由加挂后的知识产权局的名义行事,这不是名义的问题,而是执法严肃的问题。


深圳作为首批开放的副省级的城市,加上中国参加了巴黎公约后,深圳率先重新挂牌深圳知识产权局。加挂牌子后必须由知识产权局来作出处罚。市场监督局在挂牌前行使知识产权局的行为是没有错的,但是挂牌后就不行了!


同样是加挂了版权局的牌子,本次复议只能用知识产权局的处罚。所以,市场监管局的处罚是不合规的。


其次,在处罚过程中有诸多错误。无论是在受理送达、证据调取、听证通知、执法人员行政资格,主要的方面都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按照版权法、著作权法的规定,应该指定两名具有资格的执法人员,我们现在不知道这两名是谁,在执法过程中显示的方某某和甄(音)某某,没有提供合法的证件即当庭指正,甚至也没有在公证书中载明、显示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此确认,参与调查的是否是两名国家版权机构和地方政府指定的合法执法人员(无法确认),没有提交法庭的不能作为证据。


如果程序违法取得的证据能够作为证据,今后也会出现更多的冤假错案。


正是由于原告在执法程序里的诸多错误和不严肃,导致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场监管局)涉及关键证据的原件完全不一致,被上诉人执法的不严肃性,居然和第三人提供的不是同一份公证书。这是绝对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的,这些已经在一审中明确记入庭审笔录第22页倒数第五行本代理人的发言。


由于被告所提供168以后的是3部处罚依据的,其中12部为置换证据,它的原件复印件不一致。第一,它没核对原件,否则应该是一致的;第二个,程序违法的证据,是做出(对快播的)行政处罚后补的。这些证明第三人收到了上诉人的侵害的文件都是后补的,被上诉人提供的数据跟腾讯不一致。


这是一审中我们进行的强烈表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而一审恰恰草率的做出了宣判,而二审我们让它继续提供不是基于打压对方、不当竞争而做出的虚假证据。


处罚是不恰当的,依据是不充分的。


关于第三,市场监管局认定快播侵犯腾讯网的事实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我着重强调,只有腾讯和另外一家,主要是腾讯,它是特定主体,在载体方面它强调的是移动端,而本案它缺乏提供移动端的证据。


有前面所述,本次对上诉人(快播)涉嫌侵犯第三人(腾讯)的知识产权作出的天价处罚,在程序上、调查立案、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而不是一般的瑕疵,处罚的依据上证据不足,证据还涉嫌造假,这个天价处罚是十分不严肃的、十分草率的。市场监管局如果作为政府部门不能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对当事人也没有公平可言。如果任由这样的处罚发生,我相信技术难以进步,社会难以进步。必须合理、合法。


快播女上诉人补充:被上诉人仍然停留父母官的官本位意识。还没有理解“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不管是出于什么考虑,哪怕是以改革的名义,也不能滥用法律。


我们认为这是民事侵权,而非行政处罚。这一处罚在未来会让行政机关进入两难境地,如果以后都按本案执法为依据……事实上,本案生效后,也就是去年5月,被上诉人仅仅对第三人(腾讯)做出了轻微的处罚。被上诉人的选择性执法,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公共利益只能姓“公”,不能被任何部门和利益绑架。


深圳市场监管局:不存在候补证据的行为,这个说法是不负责的,我们今天的证据都在这里,你可以指出哪个是候补的证据。


腾讯:我们支持被上诉人的观点。上诉人提供的观点,都是猜测和推断,没有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程序都是客观存在的,提交的原件复印件都可以证明程序合法合规。在乐视举报的10部侵权作品,都被认为是损害了公共利益,那24部为什么不能认定损害公共利益吗?上诉人有活跃用户5000万,5000万的用户都不能说是损害了公共利益,那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被认为是损害了公共利益呢?


腾讯:优酷、华数、迅雷这些公司需要支付版权费,或者置换的方式获得我们的版权,从而获得了争夺市场、流量的权利。快播没有通过支付对价获得服务,伤害了购买版权和没有侵权的守法企业的权利,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诉人是彻头彻尾的侵权者,不具备作为第三人(腾讯)的竞争对手的资格。


快播:本案是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历史数据证明,成功率极低。快播生于草根,死于草根。到底什么是市场?到底谁代表市场?我们既要防止草根侵害了大树,更要防止大树底下不长草。


一审作出的对快播的天价处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6亿元表面上起到了轰动效应,虽然一时间吸引了很多眼球,但难免引起了对行政机关运动执法的质疑。天价处罚对个别主体似乎起到了严厉的制裁,但行政机关应该更应基于理性的政策,对已经发现的违规,应以惩戒和教育为主。


快播:我们认为,天价处罚之后,并没有净化版权市场。第三人腾讯在本案一审宣判之后,去年5月,依然被起诉侵犯了700多首歌曲的版权。我们是不是应当推论腾讯公司知法犯法顶风作案呢?


我们非常赞同马化腾向总理的谏言:对新事物不能一棒子打死。我们要求依法撤销被上诉人的处罚和一审判决。


腾讯和深圳市场监管局:我们希望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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