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波夫妻双双坑小三,法律该不该支持?
2019-01-21 09:00

吴秀波夫妻双双坑小三,法律该不该支持?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大家(ipress),作者:沈彬的花衬衫,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吴秀波的“好男人”人设崩了。


去年中秋节,女演员陈昱霖发文曝光了自己与吴秀波7年地下情。1月18日,陈昱霖父母发公开信称,女儿被吴秀波骗回国,一回国即被以“曝光隐私勒索钱财”抓捕,或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陈昱霖认为自己是被设计陷害的。


1月19日,吴秀波的正妻何震亚高调发声明:报警的决定考虑了很久,对方一次又一次索要巨额财产,“我实在忍无可忍”,“我们捍卫的不是名誉不是利益,而是一个家庭和家人正常生活的权利”。


从去年吴秀波的全盘否定,到这次“正宫娘娘”出面撑腰,基本事实已清楚了。吴的“渣男”的人设算是坐实了。从法律上说,小三要求“分手费”算不算违法?索要“分手费”不成就以曝光相威胁,算不算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小三分手费是“自然债务”


始乱终弃,遇人不淑,是情天怨海里难免会出现的情况。


对于小三提出“分手费”的问题,“标准答案”一般是这样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与他人同居产生的分手费,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不被法律所承认。至于因为分手而打欠条的,则因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也不会被法院所承认。


比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不受保护。


但纸面上的法条不是正义的全部,法条之外还有良心,“拔X走人”就真的道德吗?


有很多直男系、女权人士就认为:当初同居的时候,你情我愿都是成年人,为什么到了分手的时候,女方就提出来分手费,男方就不能提?这是不是男女不平等呢?


真的不要揣着明白装糊涂,抹杀男女生理发展上的不平衡。简单地说,就是“精子太多,卵子太少”,精子可以由男性海量生产,而卵子对于成年女性来说,一个月只能排一次,而且一生就是15岁到40多岁这么短短几年时间。同样是“遇人不淑”,女性受到的机会成本损失,要远远大于男性。“男人四十一枝花……”这话不是歧视女性,而是正视男女两性不同的生理特点,法律应该有倾向性保护。


如今法律的一大问题,就是站在“革命的男女平等”的奥林匹亚神山上,俯视芸芸凡夫俗子的真实诉求,以为把女人当成男人,就是男女平等。


按世事人情讲,渣男出轨自己都心里有愧,觉得需要给对方一些补偿,但是法律硬说不支持。特别是,目前司法政策把“非婚同居”与出轨小三并列,都是“有悖公序良俗”,很荒唐: 男的把女的耗到30岁出头,然后另觅新欢,女的要求男的打一张欠条作为“青春损失费”, 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吗?为什么在法律上予以否认?


打着男女平等的旗号,不重视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社会角色差异,把正常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当成洪水猛兽,有悖于人情国法。


其实,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也有过松动。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中就曾提出“小三补偿条款”:“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最高法的法官将之解释为“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补偿给小三了的钱,就不能要回来;小三通过诉讼来要钱的,法院不支持。


但是,这条司法解释最终因为受到舆论批判过于严重,而没有正式出台。但是,法院还是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留下了空间。


小三也应有“正当权利”,其对应物是渣男的义务。这是一个尴尬的法律关系下的公正。如果法律以公正的名义,不保护小三的正常权益的话,那么就是在变相鼓励渣男。


有的司法政策以道德之名,完全无视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承诺,是在破坏更深层面社会的信任和廉耻观。出轨的丈夫送给小三的礼物、房子,正妻再以侵犯夫妻共有财产的名义,诉讼要回。


“夫妻联手坑小三”,就这么显得大义凛然,这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吗?的确,因为解除同居关系而做出的补偿,可能侵犯到了出轨一方的配偶的权利,但是,男的出轨不应付出代价吗?成文法之下还有自然法,自然法之下还有天理、良心。“坑小三”不能这么大义凛然自带光环。不要把作践小三,当成维护社会道德,这与沉塘、游街“破鞋”无异。


敲诈罪和要挟不是一回事


如前所述,小三要求“分手费”被视为“自然债务”,并不被法律所禁止。那么,小三以曝光等手段相威胁索要“分手费”,算不算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行为包括两个层面:实施胁迫行为,达到控制被害人意思表示:精神施压旨在非法占有财物。但是,所有谈判中都会用到“胁迫”的手段,但不是所有胁迫都构成刑事犯罪。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中,曾经有这么一道单选题:


问:以下哪个构成敲诈勒索罪?


A.在菜里吃到苍蝇,甲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作为威胁,索要3000元。


B.有人在食物中偷放一只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索要3000元,称不付钱就不还。


D.甲妻与老王通奸,甲将老王暴打一顿,老王主动写下一张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索要2万元。


标准答案是B,因为这是用违法手段(偷放苍蝇)进行要挟。


但是在司法实务当中,像A选项当中那样,因为消费者提出了比较大额的索赔,而被定罪的有不少。此外,一些上访户前手刚拿到了地方政府的补助款,后手就以“敲诈勒索罪”锒铛入狱。有的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索赔,并以网络曝光来“要挟”,也被定了敲诈勒索罪。


事实上,很多合法的债权,都是要通过“施压”的手段来实现的,不可能样样事情找警察,“施压”是一种私力救济,正如正当防卫一样不能被禁止。


历史上,英国普通法对于行使权利过程中实施的胁迫行为,长期不作为犯罪来处理。美国也是如此,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如果被告“真诚地”确信有权获取金钱作为赔偿,实施威胁控告、揭发等合法行为是“获取金钱的必要措施”,则不构成犯罪。日本也大致以“权利有无”、是否超过权利范围索要财物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总之,应该从是否有权利基础(比如菜里吃到苍蝇)、是否明显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以及所威胁使用的手段是否合法等,作为判定民事要挟和敲诈勒索的边界。


有人举了一个例子,认为陈昱霖对吴秀波的“敲诈”,相当于保安拿着和女董事长的不雅视屏索要钱财。但是,一位律师直接怼过去:如果你不给钱,我就公布不雅视频,那是敲诈;如果我就公布我俩的关系,那是民事纠纷。


应该明确一点:普通的要挟和作为刑事罪名的“敲诈勒索罪”相差巨大,刑法应有谦抑性,不是什么样的纠纷,都应该作为犯罪来处理的。


痴男怨女闹到分手,女方要求“补偿”,属于“自然债务”,并非无事生非;所使用的要挟手段——在媒体上曝光(如果不涉及个人不雅照片等)也属于合法手段,至于陈昱霖索赔的金额是否超出正常的范围,达到“敲诈勒索罪”规定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还需要结合案件做具体分析。


男女之间闹分手费,原则上不应该按犯罪处理,不然警察忙不过来。


陈昱霖是有错的,在刚刚成年之际,就和这么一个有夫之妇的中年大叔保持了七年的姘居关系。在这个整体不道德的大叙事背景之下,仍然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是非对错的标准,展示稀微的人性之光、法律的正义底线。


从《水浒》里被镇关西“骗占了身子”的金秀莲,到《悲惨世界》里的方婷,那些被男性抛弃玩弄的女性,往往会得到社会的更多同情。陈昱霖的处境未必和她们相同,但是如果只是让小三倒霉,出轨渣男安然无恙,法律是难言公平的。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大家(ipress),作者:沈彬的花衬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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