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FFI完片服务(ID: FilmFinancesChina),作者:FFI,头图来自:东方IC
金马奖风波的同一天晚上,一篇名为“我们拒绝做《影》的影子:对近期《影》配乐事件的公开回应”的文章在网络上流传开来。此时,《影》的音乐人捞仔刚刚在金马奖上获得了“最佳原创电影音乐“的奖项。
(《影》官方海报)
文章由现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老师董颖达提供,提出了两大质疑:
1. 音乐团队20人的署名问题:为什么不直接履行合同,从一开始就完整署名团队20人,而是在几次坚持下,才勉强在《影》的纪录片中加入了团队署名,却坚持不在公映片中添加完整署名?
2. 音乐相似度问题:片方坚持公映版中的音乐并不是由董颖达的团队创作,所以不能署名。但董颖达及其团队在听到公映版中的音乐后,认为最终片方使用的音乐完全是以自己的音乐为底,旋律、和声、音乐风格、乐器的使用风格过于相似。
董颖达认为如果团队不被正当署名,影片使用的音乐则为音乐侵权。最终,以“侵害作品署名权“将乐视告上了法院。
(文件截图由董颖达文章中提供)
这则新闻发生时,转发率很高,但在第二天捞仔工作室的声明发出后,事情成了一个罗生门情境,大大增加了讨论的难度,随之也失去了事件的热度。
因为捞仔工作室的两页声明,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我没有听过董女士此前为电影创作的音乐,所以不可能存在”故意抄袭“的行为。
(捞仔工作室声明节选)
音符是属于公共的,但旋律、和旋、音乐元素却是个人创作的结晶,正是因为音乐的这种特殊性,让无数音乐人、音乐公司对簿公堂。认为音乐难免相似的人,经常会引用著名蓝调歌手B.B.King的话:I don't think anyone steals anything, all of us borrow(我不认为任何人剽窃了什么,我们都只是借用)。
(B.B.King 网络图)
但在法律层面上,“借用”、“借鉴”、或者“绝对没有听过“并无法打消一场诉讼;原告音乐人一直强调”对方的音乐是以自己的音乐打底“,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音乐版权”的法律界定,在一场场官司中变得越来越清晰。
为了避免让作品误入“音乐侵权”的领域,这篇文章为大家介绍的是在音乐使用上,被诉讼前(电影公映前)与被诉讼后,有哪些需要细致考虑的地方。
被诉讼前(电影公映前)
所有电影中涉及的音乐版权问题必须进行全面的版权问题授权审查以及E&O保险的最终保障。
(网络图)
在音乐领域,一个完整的授权审查包括至少以下六部分:
出版权(Publishing Rights):制片人必须向出版商、词作者、作曲家购买现存的音乐出版权,才能在银幕上使用此类音乐。在美国,可以向BMI(美国广播音乐协会)或ASCAP(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者协会)查询某个音乐的现存出版商。
音像同步权(Synchronization Rights):如果制片人使用预先录制的音乐,还需要购买音像与图像同步(timed synchoronization)所需要的音乐使用权。
表演权(Performance Rights):表演权是使用艺术家在已录制音乐作品中所从事的表演的权利。与出版权、音像同步权一样,都是购买已录制音乐作品(pre-recorded disk)最为重要的版权之一。
再使用费(Reuse Fees):一些情况下,当制片人在重录拟使用的已录制音乐作品时,录制在某个媒体上之后,在另外一个媒介上需要再次使用。第二次也许无须聘用音乐家。从理论上来说,这造成工会的成员失去了工作机会。所以制片人需要向美国音乐家联盟即美国音乐家工会(AFM)支付一笔“再使用费”。
录音出版商及录制公司(Record Producers and Companies):如果需要获得原声母带,或将作品收入项目的音像作品集之中,或艺术家进行银幕表演,这些都需要支付艺术家与录制公司另外费用。
作曲家(Music Composer):当作曲家为电影制作音乐,一般“一口价”(flat bid deal)中包括一套完整的原声配乐,包括写作、作曲、录制、表演、交响乐、承担所有的音乐家、录影棚、设备租赁及全部成本。制片人应当保证所有为项目准备的书面材料和创作曲目都是制片公司的财产。
除了在前期再三确认各项音乐的版权购买,海外的制片厂或独立制片人一定会为影片再购买我们之前介绍过的E&O保险进行对版权遗漏风险的完整保障。
E&O保险的全称是Error&Omission(错误遗漏险)。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证电影不受诽谤罪、隐私侵犯、版权侵犯等诉讼的困扰。当在电影上映后的一段时间里,如果有任何与电影版权相关的诉讼,一旦证明不是创作者故意隐藏或知情不报,而是“错误和遗漏”,保险公司就会进行理赔。
在购买E&O时的投保书中,针对音乐有以下示例条款:
所有本次制作相关音像同步权以及表演权的版权必须从版权所属方处获得。任何录音以及事先录制的音乐必须被彻底审查(确认更新的音像同步权和表演权执照如有需要 )。
(一份“错误遗漏险”的标准投保单)
被诉讼后
但“音乐侵权”的案件棘手的地方就在于,普通法官(即使是音乐爱好者)也不是音乐专家,往往无法像判断文字抄袭一样,对比两段音乐的音符、旋律、和旋等。
(美国法庭 网络图)
那么在海外,以美国为例,对簿公堂的音乐侵权案件,有这两个常用的判定方式:
1.渠道 (access)
原告角度:如何证明对方听过我的音乐?
原告胜诉真实案例:音乐人自己在采访中承认“借鉴”
音乐人Robin Thicke和Pharrell Williams 在2015年被告上法庭,被控诉他的当红歌曲‘Blurred Lines’ 抄袭了Marvin Gaye的‘Got to Give It Up’。原告律师指出Thicke和Williams的曲子中的8个音乐元素是来自于原作,包括旋律、歌词、贝斯、以及节奏。但最致命的是,Thicke自己在采访中承认了对‘Got to Give It Up’的“借鉴”。
最终经过漫长的开庭,最终被判定被告赔偿790万美金(约5400万人民币)。
(从左至右:Robin Thicke,Marvin Gaye,Pharrell Williams 网络图)
被告:如何证明我没有听过对方的音乐?
胜诉角度之一:对方太红
如果甲壳虫乐队歌曲的版权方控告某首当代的音乐太类似于甲壳虫的某首曲子。那么法官很有可能会因为甲壳虫乐队太有名(很少有人没听过),其他创作者可能在潜意识中,创作出了类似的作品,而最终不予判决。
2.极大的相似度 (substantial similarity)
相似度证明是证明难度最大,也是充满法庭奇观的一个部分。
真实案例:如何证明自己没有抄袭自己
(John Fogerty 网络图)
音乐人John Fogerty曾被自己的老东家告上法庭,控诉他的新歌‘The Old Man Down the Road’抄袭了自己的老歌‘Run Through the Jungle’。
当时的法官往往不知道给音乐人一把乐器,对方能将一首曲子如何创新演绎。Fogerty便在证人席上用一把吉他,现场(创新)演奏了自己的新歌,证明了与老歌的不同,最终将官司打赢。
所以在最新的案例‘Blurred Lines’ 中,法官只允许音乐人以最初版本(stripped-down tracks),不含复杂乐器或后期合成地演奏,以便于更好地判断音乐元素的抄袭是否成立。
在”音乐侵权“案件中,其他一些常见的争取方向:
所属权:音乐版权的现存归属
Scènes à faire:极其常见的旋律或音乐元素组合,不应该属于任何个人或公司
时效性等
(动图来源:soogif)
好音乐是一部好电影不可或缺的创意部分,从坂本龙一到汉斯·季默,优秀的电影音乐不仅能让观众无需语言就进入情境中,更是在电影之外,成为了独立的重要的艺术体。
(坂本龙一 网络图)
音乐维权和拒绝被音乐版权碰瓷其实是一件事,都是渴求对音乐版权的清晰界定。从海外的经验来讲,与其他形式的艺术创作一样,音乐同样可以被版权、法律和保险保护。但想要得到这样的保护或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从音乐人到制片人都需要做好完善的准备。
虽然论证判定过程可能极其漫长,但一次次案件的积累,不仅对潜在的故意抄袭者形成了威慑,也同时为原创音乐人提供了越来越有保障的创造环境。我们也希望以此为基础,见证更多优秀的原创音乐为影视创作更添精彩。
(动图来源:soogif)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FFI完片服务(ID: FilmFinancesChina),作者:FF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