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十条”正式颁布:微信自媒体迎来政府首轮严管
2014-08-07 15:10

“微信十条”正式颁布:微信自媒体迎来政府首轮严管

虎嗅注:自媒体人头顶的监管靴子终于落下:7日下午,国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授权新华网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全部十条规定对微信自媒体为主的即时通讯公众信息服务的运营划出“七条底线”,同时“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微信十条”显然意在净化微信自媒体生态。它对整个自媒体的发展、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发展有何影响,以及未来是否还是有第二波、第三波,都值得我们持续关注。以下为国信办《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针对“微信十条”,我们简评如下:

1、由于对发布、转载类文章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由无证媒体或个人经营的时政类微信公众号受到影响最大。如惯于披着财经外衣谈论政事的罗昌平、披着舆情总结外衣谈论政事的徐达内等知名公号可能受到较大影响。

2、不少公号虽然不直接涉及时政,但曾刊载虚假社会新闻、冠以耸人听闻的标题,散布虚假信息,影射当局,有类似前科的社会新闻类公号也将感受到相当的限制。

3、科技、娱乐类公号暂无太大影响,至于心灵鸡汤账号,将是另一番受益者,养生伪科学将成“是否谣言”的认证难点。

4、鉴于国内用户惯于将无官方干预的社交平台当树洞,此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进驻微信公众平台,恐将导致微信步微博后尘。至今日港股收盘,腾讯控股跌3.46% ,或可反映投资者心态走向。
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tougao@hux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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