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要开拍了,女主演竟然意外怀孕,怎么办?!
2014-08-30 08:01

电影要开拍了,女主演竟然意外怀孕,怎么办?!

《生化危机6》女主演的米拉·乔沃维奇近日公布自己怀孕的新闻,据其自己透露,这次的意外怀孕将会使得《生化危机6》延期拍摄。显然,怀孕后的演员会选择休养、保胎,怀孕后产生的形体变化也会给拍摄造成影响,影响了电影的商业运作节奏,是风险;但毕竟这也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没法让演员承担因此遭受的损失——面子上过不去。所以,通常制片公司只能选择“算了”和“恭喜”。


此次米拉的怀孕影响到《生化危机6》的拍摄计划近一年,属于电影工业中特例中的特例。《生化危机》作为比较有观众影响力的僵尸动作电影系列,需要女主演全程进行大量动作戏的拍摄,这基本上杜绝了怀孕出演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米拉作为该系列电影开创者,编剧导演于一身的保罗·安德森的妻子,一集不落的参与了所有《生化危机》系列电影的拍摄,其所扮演的角色也是故事的绝对主角和戏剧矛盾的中心,这也决定了基本表不存在临时换演员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正是由于米拉扮演的角色在《生化危机》系列电影的特殊性,才使得米拉的怀孕造成了制片方延期拍摄的实际损失。


面对这样的损失,美国制片方会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呢?能否解约?能否索赔?如何能够兼顾利益保全、又优雅合理地处理这样的问题呢?


片方及舆论噤声皆因《民权法案》与《怀孕歧视法案》


1964年,美国通过了《民权法案》。该法案第七章中明确规定:“对于雇主来说,下述雇用实践将是非法的:因为由于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者民族而不雇佣或者拒绝解雇,或者拒绝雇佣或者解雇该人某个个人,或者在有关于赔偿金报酬、期限、条件或者雇佣权利方面歧视以其他方式歧视该人;或者某个个人。”


在《民权法案》通过后,美国又通过了《怀孕歧视法案》,将“以怀孕为基础的性别歧视”视为《民权法案》第七章中所规定的性别歧视。至此,任何雇主不得以怀孕为理由解雇任何员工。否则视为违反《民权法案》第七章有关性别歧视的规定。


《民权法案》第七章同时指出:“如果上述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者民族的标准作为该雇主或企业正常商业运营的善意职业标准(bona fide occupation qualification),雇佣实践将被视为合法的。”


“善意职业标准”,是在美国劳动法中鉴别雇主在雇佣行为中是否进行歧视雇佣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准。由于美国社会对种族歧视与性别歧视的敏感,善意职业标准在实践过程中有逐渐变窄的趋势。比较著名的案例是女电视明星Hunter Tylo在1996年起诉电视剧《飞跃情海》(Melrose Place)制作人Aaron Spelling,后者在得知Tylo已怀孕后认为她已经不适合出演该剧中的一个“性感的狐狸精”的角色。遂以“善意职业标准”为由,单方面解除了Tylo的合约。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苗条和未怀孕的身材不能被理解为该电视剧角色的“善意职业标准”,片方解除Tylo合约违反了《民权法案》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自从Hunter Tylo 案发生后,好莱坞就鲜有发生因演员怀孕而与制片方产生纠纷的情况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影片的拍摄还是电视剧的拍摄,一旦出现女演员怀孕的情形,制片方都会积极主动的配合女演员的怀孕中后期和预产期进行摄制。比如知名美剧《老爸老妈浪漫史》中,就出现了两女主演分别怀孕,而剧中角色并没有怀孕的情况。该剧主创巧妙的利用视觉遮挡和拍摄角度等手段进行了拍摄,安全地度过了女演员们的怀孕期。


就上述案例就可以看出,虽然《民权法案》第七章的“善意职业标准”可以作为制片公司根据角色设定选择聘任演员的依据。但至今没有适用“善意职业标准”解除怀孕女演员合约的成功案例。而且,因女演员怀孕而解除其合约,将使制片公司成为美国主流媒体的“众矢之的”,这会使影片的营销活动和公关活动陷入被动,甚至可能影响到制片方其他影片项目的商业价值。


难道片方就这么吃瘪?所以,你需要完片担保!


《民权法案》的平等保护使得美国的制片方不能从演员方面挽回相关损失,因此,好莱坞“研发”了一套独特的商业安排将这些风险转移到第三方身上。


上个世纪50年代,好莱坞产生了完片担保制度(Completion Guarantee)。在完片担保合同中,担保方和制片方根据已经形成的剧本、主创人员名单、拍摄计划、预算金额等等条件,约定一个固定的制作完成期限和预算,并由担保方担保将于制作期和制作预算内完成影片制作提交发行方。如到期不能交片或超过原定预算的,担保方应按照完片担保合约约定补偿制片方损失。


去年保罗·沃克因车祸而意外亡故,其所主演的《速度与激情7》并未完成拍摄。对于因这种不能归因于制片方的原因而突发的意外,为保证影片延期时间尽量减少,《速度与激情7》的完片担保方积极主动参与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最后通过修改剧本和保罗·沃克弟弟与替身拍摄完成的一些补拍镜头,终于在追加投资和延期之后,顺利的完成了《速度与激情7》的绝大多数拍摄计划。


同样,如因种种原因不可更换的女主演因怀孕而导致电影延期拍摄并追加投资的,签订完片担保合约的影片担保方为保证自己的预期利益,会就已发生的风险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作为完片担保的惯例,如果制片方需要完片担保方参与影片拍摄,需要在影片拍摄初期就与完片担保方进行接洽。完片担保方会要求制片方提供包括剧本、主创团队、拍摄计划等等一系列的文件,以对影片的制作风险进行逐项评估。完片担保方所凭借的资料当中,甚至可能会包括导演和演员的案底、酗酒、吸毒前科等等能等等。自然,将会包括女主演的怀孕可能性和如果怀孕后对影片拍摄的影响等等。(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看一部美剧《日落大道60号演播室》的第一集。故事中有一小段关于导演的前科影响完片担保方对影片制作风险判断的剧情)。当完片担保方认为其已完整预见该影片的拍摄风险时,将会以完片担保合同价款的报价的形式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如果认为风险实在难以规避的,可能会考虑放弃担任该影片完片担保方的机会。


对于制作方来说,完片担保方是影片筹备阶段的风险预判者;是影片实际制作过程中的预算与日程的第三方监督者;也是影片产生难以预料的制作困难后的合作解决问题者和损失共担者。如果真的产生“女主演怀孕”的事件,延期拍摄的风险很有可能会随着《完片担保合约》的约定,转嫁到了完片担保方的身上。




暂无完片担保的中国制片方如果碰上了,怎么办?


《演员聘用合同》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中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对女性劳动者实施保护,规定了劳动者的在怀孕期内的法律保护。然而,从行业惯例来说,一般演员与制片公司签订的《演员聘任合同》却并非“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平等地提供具有一定要求的劳务工作,另一方为该劳务支付酬金。在双方对等的劳务合同关系中,对劳务提供者提出完成质量的要求,是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制片公司在《演员聘用合同》中约定“电影拍摄期间禁止怀孕,如怀孕导致影片拍摄延期的,应赔偿制片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而有些经纪公司与演员签署“劳动合同”,经纪公司又代演员与制片公司签署合约,这种情况下,演员就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休产假,而经纪公司却要因此向制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为何大多没有写进《演员聘用合同》之中——一个不太高发的风险: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国产电影的《演员聘用合同》中不会这样具体地规定,而是仅仅规定“制片方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列出的条件,通常也不会包括这样的条款,只能“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约。


对于制片方而言,最高效的做法一定不是走司法程序。而是在事先约定的框架下采取解决方案。在大多数情况下,演员的可替换性很高,如果还没拍多少就遇到女演员怀孕,及时通知并替换即可。


即使真的出现拍摄期临近意外怀孕的情形,怀孕出演也并不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比如,对演员突出身体部位进行遮挡,生产前拍摄可以通过桌子、棉垫等物体遮挡肚子的镜头;甚至在拍摄身材有关的镜头时,使用局部替身。待女演员产期后,再安排包含女演员下半身镜头的拍摄——局部替身对于中国电影并非陌生,《北京爱情故事》的拍摄中就已经使用大量的局部替身(虎嗅注:请同学们自行回忆《小时代3》里的杨幂同学)。


但是,对于续集电影,或者当商业价值都集中在女主角身上时,演员的谈判地位会相对较高,又该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呢? 



是否属于“演员形体要求”的违约?


合约中会明确演员定妆时间,要求定妆后“演员在拍摄期间内有义务保证自己的形象/形体适合并满足角色所需的拍摄要求”。但这样的形体要求,指的是演员可以通过饮食、运动、美容、化妆、发型制作、药物治疗等手段“主动”控制和调节的部分;演员不能主动控制的身体状态,则不属于此类形体要求。将这个标准带回本文的例子的话:一个怀孕的人,不能通过实施主动控制的身体状态的手段,达到“未怀孕时的状态”。(从人道角度来讲,“受孕”和“堕胎”两种情形,无论如何也不能被称为形体控制的手段)


另外,几乎所有的专业女演员对自己的生育都有着严格的计划。通过避孕实现职业演员在拍摄期内的受孕率,是完全可以的。也正因为如此,女演员意外怀孕造成的形体改变,不能算作违法“演员形体要求”的条款进行判断的。


同时应指出的是,对演员形体要求的条款仅仅是对演员履行合同劳务的要求,一般不作为“保证条款”出现在合同中。如果出现演员不符合合同的形体要求,仅仅属于一般违约,而不涉及根本违约。制片方无法通过一般违约条款主张解除《演员聘用合同》。


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由演员和制作方合理分担损失?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样的客观情况,不是由于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影响。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双方损失的,实际损失应由合同各方合理分担。


在电影行业中,绝大多数女演员对个人的生育计划进行着严格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演员意外怀孕,可以属于演员对于怀孕结果“不可预见”的情况。


不只是怀孕,此类风险的法律解决方案


对于制片公司来说,演员意外怀孕所带来的风险确实较低。但该类风险一旦发生,将会为电影的正常拍摄带来不小的风险。因此对于解除合约的条件中,应当将此类事宜包含其中,进行相应规避。


制片公司在拍摄影片的过程中,常常会产生类似于本文所提及的“极少发生”却又“风险很大”的事情,都需要按照上述思路来处理,将解决此类风险的条款一并写进合约中,才能防止事后的“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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