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MT,我是谁的MT?
2014-11-11 14:11

我叫MT,我是谁的MT?

注:“MT”属于谁?暴雪、乐动卓越、七彩映画、中清龙图等等,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有着微妙关系。知识产权律师认为,“MT”一语,以及“德鲁伊”、“萨满”等词汇,不受版权法保护也不能被垄断使用。但《我叫MT》动画与它“授权改编”的游戏,仍然存在着一定风险。


最近一个月内,发生了三起“小事件”。


盛大网络又一次状告了几家公司,称被告侵犯《热血传奇》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官司,因为盛大手握传奇在国内的代理权、运营权和著作权,形势相当明晰,法院很快依法受理。


另一起,是暴雪与网易跟卧龙传说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游易的《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游戏整体抄袭了《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被告“通过不正当的抄袭手段将原告的智力成果占为已有,并且以此为推广游戏的卖点”,具备了不正当竞争的性质。


判决鼓舞人心,可是,这起案件的庭审不可谓不曲折,比如:


原告:《炉石传说》独特的标志应该受保护。

被告:炉石标志不是商标,独创性太差,与东汉的佩玉上的蝌蚪文完全一致。

原告:《炉石传说》独特的游戏界面应当受保护。

被告:原告的界面主要是椭圆形、长方形、圆形的基本几何图形组,这种简单的排列组合是不享有著作权的。


“MT”的归属


根据中国大陆魔兽玩家熟悉的概念,MT指代main tank,指游戏中的组队里冲在前方、血量深厚的角色。比如昆仑游戏新CEO陈芳上任时就笑称自己是MT,昆仑万维董事长周亚辉是DPS,昆仑游戏总裁张益豪是补给法师,MT的苦功都是为了DPS全力出击赢取运筹帷幄深思熟虑的时间。


根据百度百科或维基百科,“MT”则还具备从医学技师到模具技术等等多种多样的意义。


比起《炉石传说》,暴雪《魔兽世界》在“MT”、“萨满”(傻馒)、“德鲁伊”等词语上显然缺少独创性。“MT”,葡萄君至少此时说不清它到底是谁的“MT”。


“我叫MT”的巧合


“我叫MT”的归属问题非常复杂。


《我叫MT》动画,是七彩映画以暴雪魔兽世界为核心改编的同人作品,剧情编排、配音等元素都进行了二次创作。

乐动卓越的《我叫MT》与《我叫MT2》游戏,获得的是七彩映画的授权。在《我叫MT2》游戏的发布会现场,乐动卓越CEO邢山虎透露已经与暴雪展开合作,《我叫MT2》版权合理合法,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暴雪给媒体的回复是:我们并未对乐动卓越公司旗下的任何产品进行授权。但我们确实与乐动卓越公司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除此以外,我们不便透露更多的协议细节。


让事情更为扑朔的,是葡萄君的多位朋友曾提及,《刀塔传奇》的发行商中清龙图与《我叫MT》动画也有版权上的关系。此外,《我叫MT》动画还将形象授权给了昆仑万维旗下PC客户端游戏《晴空物语》。后者最近有一款手游叫做《超级MT》,宣传时使用“MT原班人马加盟”的概念。


那么,“我叫MT”,是谁的MT呢?在此,葡萄君邀请了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王韵律师,对“MT”一词的问题做深度解读。


知识产权律师的看法


其实这是一个作品名称能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作品名称通常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理由有二:一是作品名称太简短,不应被赋予著作权。作品名称不外乎是一个词语或者多个词语的组合,其创作余地非常有限,本身所表达的个性也非常有限,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因此从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作者不宜对简短的作品名称以享有著作权为由而独占。二是作品名称的独创性难以判断,不宜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标题的独创性很难判断,而独创性恰恰是著作权保护的前提。


国家版权局曾答复认为:即便具有独创性,司法审判中对独创性的认定难以操作,不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让法院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会给司法审判带来很大困难。”


但是,很难判断独创性并不代表就没有独创性。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对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名称应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所以,作品名称要获得著作权的保护,首要条件就是作品名称本身是独立创作完成的,不是复制或者仿制其他已有作品的名称或者其他已有的词汇;其次,鉴于作品名称的特殊属性,还应当要求其具备必要的创作性,表达基本的作者思想及情感,即承载少量的智力劳动。


举三种例子。


第一种,具有显而易见的创作性。例如日本江户川乱步赏的获奖作品《别告诉左手》等。


第二种,显而易见不具有创作性。这种作品名称没有任何特殊性,可能就是日常生活中的通用词汇、公知词汇或者简单的词语的组合。许多好的作品并不以作品名称的特殊性来流传于世、获得好评,其名称虽朴素而简洁,却大名鼎鼎,如《三国演义》、《战争与和平》等,但是这些作品名称即便是独立完成的也显然不具备必要的创作性,按照独创性的标准来判断无疑是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第三种,不易判断是否具有创作性的,也是易产生争议的一种,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例如著名的“五朵金花”案、“娃哈哈”案,名称都没有被认定具有著作权,但是“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和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都被法院认定享有著作权。


所以,个人认为“我叫MT”这个名字相对结构还是简单,MT的字母结合有许多含义,并不足以构成独创性,不能受版权法保护。


但是知名作品的作品名称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阻止搭便车的违反诚信的行为。比如《魔兽世界》这个游戏名称世界知名,如果他人游戏起名为《魔兽世界2》或者《魔兽世界之XXX》,则可能因为搭知名游戏的便车导致玩家误认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是同样要注意一些词语的公共来源,例如“德鲁伊”、“萨满”都来源于英国古神话故事,属于公共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也不能被垄断使用。


所以,《我叫MT》的漫画从美术作品上与《魔兽世界》不同、情节上不同,虽然不构成侵犯改编权,但是其整体利用了《魔兽世界》的巨大影响力,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根据这个漫画再改编成游戏,同样不存在版权风险,却可能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语


本文无意于对“我的MT”的归属,特别是“我叫MT”游戏与续作“我叫MT2”的归属和是否有侵权做最终评判。暴雪、乐动卓越、七彩映画、中清龙图等等,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有着非常微妙的关系。葡萄君在这里,更多是希望发起这样的讨论与科普,关于知识产权、搭便车和同人作品权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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