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互联网隐私刻不容缓:美国众议院再次全票通过法案
2017-02-08 17:08

保护公民互联网隐私刻不容缓:美国众议院再次全票通过法案

美国当地时间 2017 年 2 月 6 日,美国国会众议院全票一致通过了《电邮隐私法案》(Email Privacy Act, H. R. 387),下一步将提交参议院审议,直至特朗普总统签字生效。《电邮隐私法案》要求执法人员必须首先向法院申请搜查令,才能调阅公民存储在网上的电子邮件或数字文档。美国现行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和政府机构有权直接获得公民在 180 天之前存储在电邮服务器上的消息或者云平台上的资料。


目前美国关于公民网上隐私保护的法律主要是 1986 年通过的《电子通讯隐私法案》(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民使用数字通讯工具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子通讯隐私法案》的相关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非常过时,尤其是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云平台”数字存储服务上,对公民数字隐私的保护几乎为零。


旨在改变这一局面的《电邮隐私法案》并非今年第一次提出,美国国会众议院去年就曾经全票通过了该法案,但是还没有在参议院进行投票就失败了。当时有两位参议员极力主张在该法案中加入“额外条款” (additional provisions),共和党的约翰·科尔尼恩 (John Cornyn) 主张在获得“国家安全令” (National Security Letter) 的情况下,联邦政府机构可以不需要向法院申请搜查令,直接获取公民的电子通讯数据。另一位参议员则是由特朗普总统提名目前任美国司法部长的杰夫·塞辛斯 (Jeff Sessions)


《电邮隐私法案》实际上是将 2010 年美国著名的“沃沙克诉美国政府”案的判决结果“法案化”。2006 年美国商人史蒂文·沃沙克 (Steven Warshak) 被控洗钱与欺诈罪,俄亥俄地方法院将从网络服务商那里获得的属于沃沙克的两万多封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起诉,2008 年沃沙克被判 25 年徒刑、4500 万美元罚金。


随后沃沙克提起上诉,认为美国政府侵犯了宪法关于保护公民隐私的第四修正案 (Fourth Amendment),他认为政府无权要求网络提供商获取公民的私人电子邮件。上诉法庭在判决中支持了沃沙克的主张,认为美国政府确实侵犯了宪法赋予沃沙克的公民隐私权,要求重新评估 25 年徒刑是否恰当。美国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指出,电子邮件应获得与一般信件和私人电话同样的公民隐私保护。


尽管《电邮隐私法案》获得了来自两党多数议员的支持,但是该法案距离最终生效仍旧有很多的工作要做。目前美国的参议院由支持政府监控做法的共和党把持,且现任司法部长去年曾公开表态并不支持公民的电邮隐私权。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保护公民互联网隐私权的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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