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股权和期权协议
2017-02-24 08:04

谈谈股权和期权协议

关于合伙人股权的热点事件,前面写了三稿,感觉无法避免夹杂个人情绪,最后全删了,第四稿,与事件无关,仅作创业科普。


1:股权与期权的区别


股权,比较容易理解,拥有公司的股份及相应权益。


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允许以指定价格(通常是基于当前公司估值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权。


简单实例,比如2004年底,百度公司最新估值算下来,每股价值6.5美元,以该价格授予员工四年期权,也就是未来四年,按照工作时间,有权以6.5美元购买指定额度的股权,百度上市后开盘价变成了72美元,那么你买入这个股票每股就净赚了65.5美元。(以上是真实数据,后来百度做了1拆10,也就是当时的一股相当于现在的10股,当时的行权价6.5美元相当于现在的0.65美元)


首先,期权只有在购买后,才会成为股权。


其次,如果公司最新估值的每股权益,低于期权行使价格,那么期权可能就形同废纸。(当年网易跌的很惨的时候,很多网易老员工放弃了今天算起来价值连城的“废纸”)


之前有朋友来问我,说授权协议里写着我拿到了多少钱的期权,是不是值这么多钱,其实这个钱是行权价,是你需要花多少钱来将期权变成股权,而期权的价值来自于未来的升值,份额越多,行权价越低越有价值。


第三,国内的相关法规和公司组织架构,目前不支持期权。


期权的核心思想是,员工享有的是公司价值提升的收益,那么,在授予前的公司价值,与该员工无关,也保障了投资人和原股东的权益,所以美国互联网公司很喜欢用期权来激励员工。


说个题外话,期权授予本身,从财务记账来说,也可能会带来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巨额支出,如果一个公司股价涨的很凶,而早期期权授予较多,那么财务报表中就会体现出明显的股权激励带来的支出数据,早期百度,谷歌的报表都能很明显看到这笔支出,所以这些公司财务报表经常单列出一项,如不计股权激励,利润如何如何。一般而言,在美国股市里,西方投资者不会认为股权激励带来的财务支出是个负担和问题。


2:股权和期权的授予


一个真正的,符合硅谷原则的授予方式是这样的,当你参与一个创业项目,获得一个offer的时候,会很快获得一份授予协议。


那么比如,2004年底,我入职百度,在面试及获得通知入职电话的时候,已经通知了被授予的期权数量,当然,这只是一个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应,为什么呢?通知我的是当时的产品总监俞军,但实际上他并没有真正授予期权的权利,这只是基于公司的规则给予的一个承诺。


然后在2005年1月,也就是仅仅2个月后,公司董事会召开,那么期权授予协议也就经由董事会授权,发给了这一批入职的员工。(这个时间间隔取决于董事会啥时候开,运气好的入职第二天董事会就开了,授予协议董事会就签署了。运气不好的没准要等四五个月。)


那么问题来了,新人刚入职,就签署了授予协议,那么如果他表现不好怎么办?如果他离职了怎么办?


其实这里有个很简单的原则,签署股权/期权的授予协议,不等于已经授予你股权/期权。


签署协议的目的是一个约定,约定你达到什么样的标准,什么样的绩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获得多少股权或者期权,也就是说,这个约定是个目标而已,你只有完成了目标,这个股权,或者期权才是你的。


对于大部分非核心员工而言,这个目标一般都比较简单,就是时间,常规是四年时间,国内我知道也有五年时间的。一些核心员工,或者合伙人,可以设计一些绩效目标。


再以百度为例,签署授予协议后,约定,如果一年内你离职,不管是你个人原因,还是公司原因(比如认为你无法胜任工作而裁撤),那么所授予的期权就失效了,你一分都拿不到。 但如果干满一年,就可以拿到约定总额的1/4,此后,每多工作一个月,可以再拿到约定数额的1/48,直到四年整截至。 当然,如果员工表现出色,职位上升,或者公司有新的激励计划,也可能再度授予,那就是新的四年协议,不同时间段授予的期权,行权价是不同的,但份额是可以叠加的。


比如,当年百度授予副总裁梁冬12万股(按照上市的指导价,27美元一股授予),梁冬两年后离职,那么他拿走了6万股,剩余的6万股就被收回了。(后来百度做了1拆10,当时的6万股相当于现在的60万股。当然,当年拿到期权的似乎没人会留到现在。)


此外,关于股权和期权授予,也存在不同的限制和选择,


有些所谓限制性股权,比如说常见的,只有分红权,没有投票权。


有些是高管代持,这样公司的架构比较简单,但确实存在日后扯皮的风险。


有些是通过一个财务公司代持,所有员工都属于某基金公司的股东,然后基金公司持有母公司的员工股。这也是减少母公司经常股权架构变动的一种方式。


以上方式,并无绝对好坏之说。


3:股权/期权的行使


理论上,如果你的协议约定的是股权,你应该享有股东的权益,比如分红权,比如董事会决议审核和投票的权益(当然这一点不重要,按股份份额投票一般情况下员工股没有什么意义)。比如通过出售你的股票获得收益。


期权复杂一点,行使期权,需要先用现金购买股权,然后才能享受股权权益。


一般海外上市公司,为了省事以及算税方便,有时会要求员工行权和出售股票同时进行。但从逻辑上来说,这两件事其实是可以分开的,也就是你认为合适的时机(比如公司股价低迷)行权(省税),然后在股价高企的时候出售股票。


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主要在于分红,典型如华为。


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在于交易。


但北美很多未上市科技公司的股权,私下交易也相当活跃了。


4、退出机制


正常情况,按照约定授予,行权,但如果员工离职,或者因违反协议开除,如何进行退出?


这也是授予协议必须明确的。


实际上,很多授予协议在这方面,都不够明确,也导致了非常多纠纷的发生。


第一种,强制无偿收回,强制收回也不能说就不对,比如说,华为貌似是这样,授予的是限制性的股权,分红权,一旦离职,可能就全部收回,或者绝大部分收回。(具体我也不是很了解)


如果授予协议是这样约定的,并且授予过程中履行了约定(比如按期分红),那么强制收回,也无可厚非。


第二种,强制有偿赎回,和第一种略有不同,是公司用董事会决议价格,强制赎回股权;这种比较常见,但问题是,赎回价格经常产生严重分歧。


理论上讲,董事会有权决定赎回价格,但,你融资是一个高估值,赎回是一个低估值,这个如果不事先约定清楚,说起来有点欺负人,比如,说,离职时公司有权按照上一轮融资估值的50%,80%强制赎回股份。在授予协议里写清楚,那么赎回的时候,大家都签了字了,谁也无话可说。


第三种,有限制保留,这也很常见,有的会给保留期限,有的会给一个保留比例。


第四种,允许自行转让。


北美一些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比如airbnb,uber,期权似乎是可以私下转让的,而且市值都不低。


阿里上市前似乎也有不少这样的私下转让案例,说来,我也是挺傻的,当时有阿里员工问我要不要把股票卖掉,我问对方现在估值多少,说完后,我说你绝对要留着啊,后来上市后果然比当时的价格高了好多倍,为啥说我傻呢,当时我买下来不就完了。


但有些公司担心控制权风险,不允许,其实也能理解。


第五种,分步骤,有条件赎回。


比如,你离职后,赎回部分,若干年后,没有进入竞品企业,再赎回剩余部分,这样也是一种操作方式。


那么这里还要说一下,期权和股权的退出是不同的。


股权退出基本上就是是否赎回,是否保留的选择。


期权的选择是,是否赎回,是否行权,是否保留。多了一项是否行权。


理论上,授予的期权条件一旦满足,相应授予的员工就自动拥有了行权资格,但如果企业希望禁止行权,强制赎回,那么应该在授予协议里明确标注出来。


好,罗嗦半天,总结一下今天的要点:


第一,股权和期权的授予协议,获得授予协议,不代表你已经获得了股权或期权,只代表你和资方,对获得股权/期权这件事的目标预期上达成了一致。


在工作中,如果你达不到目标约定或者自己主动离开,根据授予协议的约定,资方是可以不给你任何股权,期权的。


所以,这个授予协议本身不仅仅是保护了打工者,其实也是保护了资方,因为违约的责任也事先说明了,资方签署了授予协议,在协议范围内依然有权辞退员工并不给予期权,或只给予部分股权或期权。


基于如上,如果你自认为,是创业者,是合伙人,你是有资格,在参与到创业项目的初期,要求得到授予协议的。并不需要等公司发展起来才去考虑这个事情。


激励的目的是让核心员工或合伙人有积极性和参与性,尽早达成目标一致,对资方,对企业创始人,其实也是非常有价值的,中美几乎所有互联网巨头,创业初期都是在员工入职很早的时候就签署了期权授予协议,这些案例还不够说明问题么。


第二,股权和期权的授予协议,应有明确而具体的退出条款


当合伙人在公司未上市,或未达到资方目标时退出,那么双方应在授予协议中约定,这种情况下如何退出。


这也是对双方的保护。协议约定之后,资方也可以凭此对关键合伙人离职的条件和行为做一定的约束。


第三,如果你对自己的身价评估较高,而且对参与的创业项目的角色定位较高,请一个律师看一下相关协议没有坏处。对一些有疑问的地方尽早明确,对双方都有好处。


第四,如果对方有口头承诺股权,期权,你又确实对此预期较高,那么,尽快要求明确文字条款,如果对方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或故作有而言他,那么,两个选择仅供参考,第一,就当没有股权/期权,看自己继续在这里工作,回报值还是不值;第二,坚决离开,不要犹豫。


明确文字条款是对双方的保护,大家对目标预期一致,工作起来积极性也会更高。作为创业公司的老板,大股东,这一点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第五,理论上说,就算有签署了文字协议,甚至,就算你进入了股东名单,董事会,甚至,就算公司注册文件里你的股份历历在目,理论上讲,大股东清洗小股东的方法数不胜数,典型如大股东定向增发,当年扎克伯格都用过这招。(后来有一场经典官司,最后以数目不详但显然很巨大的金额达成和解)。


那么,即便如此,有一份文件签署下来,也比什么都没有,强。


就酱,其他不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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