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有没有资格爆粗?蹭IP到底违不违法?
2018-03-27 12:40

王晶有没有资格爆粗?蹭IP到底违不违法?

文丨江宇琦、范棋敏

编辑丨师烨东

 

本以为王晶香港电影节论坛上的愤而离席是争议的终点,没想到只过了3日,王晶又在微博上因IP争议爆了粗口:

 

 

3月22日,在香港电影节名为“网络发行价值再生,港片IP的破局重组”的论坛上,作为嘉宾出席的导演王晶,针对其他嘉宾“网大有望成为港片IP重要渠道”的言论,发出了“你们说的主题是致敬香港电影,在我看来这是网络电影集体盗窃香港IP!”的“控诉”,并表示目前网大领域比较火热的赌片、动作片、僵尸片在他看来都是“不问自取”。

 

(拍网大赌片的)每人给我1万元,给《赌神》的创作人1万块,我就有500万了。我今天就说到这里,我觉得这个论坛是没有价值的,对不起。”言罢,王晶便直接起身离场。


 

对于王晶导演的言论,有业内人士表示了支持,论坛上的另一位嘉宾、制作人魏君子事后就发微博称,王晶导演呼吁尊重版权是好事,事后已与王晶导演进行了沟通、消除了误会,“希望这是一个分水岭,后续有更多良性改变”;但也有人对此表示出了质疑,认为王晶所谓的“盗窃”在过往的影视创作中十分常见,并不能构成侵权,制片人小胖哥甚至还呛声王晶“是抄袭鼻祖,有啥资格怒斥”,并直接引来王晶在微博上公开的侮辱性言论。

 

针对王晶所言,多位资深法律人士向壹娱观察(微信ID:yiyuguancha)表示,即使一些电影在情节设置上和王晶的《赌神》等影片有相似的地方,但此类影片在构成素材、情节设置等方面本身就很难出新,出现创意、主题上的相似是不涉及侵权的。除非版权方能够就涉及抄袭独特表达或者艺术性的内容加以举证。不过,这也并不代表肆意“蹭IP”、搭便车的网大们就可以高枕无忧,原作方仍旧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等方式,对影片从片名到内容等各种元素加以保护,来避免权益受损。

 

投入少、产出高,美国人同样爱“蹭IP”

 

不仅仅是网大,多年以来,恶搞、山寨,甚至抄袭已有影片,来“蹭热度”的现象在影视行业中并不少见,就连许多院线电影都会采取这一模式。

 

此次风波的主角王晶之所以会被网友说“抄袭鼻祖”也是事出有因,早在上世纪,他的《鼠胆龙威》就被指责存在抄袭、模仿《虎胆龙威》的情况,而几年前的《大内密探灵灵狗》和《美丽密令》更是被网友批评模仿《大内密探零零发》、《选美特工》的痕迹过重,《未来警察》甚至被媒体斥为“好莱坞翻版的廉价拷贝”、“完全不加遮掩的抄袭”。


《大内密探灵灵狗》 剧照


在微博上引起争论的小胖哥也对壹娱观察表示,虽然自己的言语也有不当,但是“部分香港影人近些年并没有认真做电影只顾圈钱也是不争的事实”,而“致敬还是抄袭本来就没定义,不能自己当年抄袭就算‘致敬’,别人所谓‘致敬’就是抄袭,更不能赚着别人的钱还骂着别人。”


比起内容上的相似,另外一种“蹭IP”的方法则显得更加省事。2012年,韩国导演安兵基重拍自己的成名作《笔仙》进军中国市场,但就在《笔仙》宣布定档7月的第二天,一部名为《笔仙惊魂》的电影却突然冒出,并定档当年6月。最终,《笔仙》票房6200万,而《笔仙惊魂》也揽获2342万票房。


《笔仙》与《笔仙惊魂》

 

更叫人哭笑不得的是,虽然《笔仙惊魂》没有蹭《笔仙2》的热度推出《笔仙惊魂2》,但在2014年《笔仙3》宣布定档7月之后不久,该系列却再度突然出现搭上了顺风车,直接推出了《笔仙惊魂3》,并定档4月。这一次,先期上映的《笔仙惊魂3》揽下3527万票房,而《笔仙3》票房则为5036万,相比2012年,两部影片的票房差距又再度缩小。

 

如是娱乐法的创始人兼CEO刘莐指出,这些“依托他人既有成名电影、电视作品,制作与其相似或同系列电影、电视”的行为在行业内被称为“寄生营销”,其主要盈利的思路是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引起错误消费。《人在囧途》起诉《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原因也是出于此,认为《泰囧》利用《人在囧途》的成功进行虚假宣传,使观众误以为《泰囧》是由《人在囧途》原出品方、原班人马打造的续集。

 

而网络大电影的兴起,则为“蹭IP”的山寨电影们提供了另一片土壤。除了众所周知的紧随《泰囧》《港囧》而出现的《巷囧》《澳囧》外,还有依附《我不是潘金莲》而生的《我是潘金莲》《我不是李连樱》《烈日灼心》的“虚假姐妹篇”《烈日读心》。最过分的是,山寨《捉妖记》名称的《捉妖济》甚至在电影上映前后4个月之内连出三部。


《烈日灼心》和《烈日读心》 


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保护一向较弱,因此出现这些蹭IP的影片或许不足为奇。不过,这些山寨影片并非是国产电影的专利,在美国,被称为“mockbuster”的山寨影片已有数十年历史,甚至还有专注于生产此类影片的影视公司。其中,最著名的要数被称为“山寨之王”的The Asylum公司,其作品大多取材于主流影业公司的大制作,创作的资料来源全部是原影片官方发布的公开资料,如电影宣传所用的片名、海报、类型、简介等,The Asylum根据这些构想自己的影片,使最终作品成为原创内容。

 

The Asylum公司制作的影片常常是在原作上映前就已经完成制作并抢先发行,如2013年7月9日,《环太平洋》上映的前三天,《环大西洋》就已率先推出;今年3月15日,《环太平洋2》上映前一周,《环大西洋2》就已经发行了DVD,目前IMDB评分仅为1.7分。


《环太平洋2》与《环大西洋2》

 

山寨影片们之所以能够大热,主要是因为其极高的投入产出比。以The Asylum为例,一般情况下,他们的影片从策划到发行只需要4个月,公司每年可发片10部以上,成本均在100万美元以下。但就是这些看上去粗制滥造的影片,在专门兜售独立工作室作品的“美国电影集市”上却从不缺买家,《环大西洋》甚至在剧本、导演、演员都没有敲定的情况下,发行权就被买走了。

 

因此,在过去的十多年间,The Asylum几乎没做过亏本生意。2012年的《超级战舰》让环球影业票房亏损达到千万美金级别时,The Asylum拍的《美国战舰》不光收回了成本,还多赚了25万美元。


《超级战舰》与《美国战舰》 


致敬还是抄袭?律师:名称相似不代表必然侵权

 

近年来,山寨影片的越发横行,也引发了不少担忧,因为这些影片不仅涉嫌依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来牟利,同时还可能对原版影片造成不利影响。例如诺兰的《敦刻尔克》上映前,山寨影片《敦刻尔克行动》就已经对外发布,一些不明真相的观众看后纷纷给出差评,从而对原片的口碑产生了负面影响。

 

豆瓣《敦刻尔克行动》影评,上当的观众还不少

 

但即便如此,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鲜有山寨片制作方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就连在版权保护更为严格的美国,The Asylum这么多年来也仅被告过两次,最终还都只是以影片改名而告终,并未影响到公司后续的发片工作。

 

那么究竟为何山寨片们能够如此明目张胆地“蹭IP”,而想要规避这些现象、保障自身权益的片方又该怎么做呢?壹娱观察(微信ID:yiyuguancha)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传媒行业律师胡占民、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月英律师、安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顾正平律师、电影版权律师汐溟(笔名)


以下为采访内容:

 

壹娱观察:《我不是潘金莲》上映前,有很多类似于《我是潘金莲》这样的网大上线,这种蹭名字/蹭内容的方式是否违反了《著作权法》?

 

胡占全律师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电影名称重复并不代表必然产生版权的侵权。电影不是文字作品,是通过连续的画面并结合演员肖像、音乐、声音、对白、情节等做出的非常复杂高度集合的视频作品,是具有独立著作权的,但是仅仅名称或者题材相同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网大《我是潘金莲》


汐溟律师: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作品题目是否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存有争议。但主流的观点认为,电影片的片名不是独立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为电影片的片名是电影片的组成部分,与电影片不可分,不能分开使用,因此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独立的作品,不能脱离整部电影片寻求独立的著作权保护。另外,从文义角度分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的本质内涵。诸如“我不是/是潘金莲”的文字表述过于简短,若将其视为文字作品,则表达方式受限,属于思想的范畴,不是作者独创性的智力表达。

 

董月英律师:按照现行法律来看,这样的行为并不违法或者违规。其实从大的层面来看,“潘金莲”本身是文学上大家熟知的人物,《我不是潘金莲》和《我是潘金莲》都是创作者在利用人们对这个人物的认知度来扩大影响力。因此单从片名来看无法判断是否侵权,要看网大内容和冯小刚的电影在内容层面是否达到了一定比例的相似。

 

壹娱观察:如果类似名称的作品传播,影响到了原版作品的利益,版权方有没有什么途径可以维权呢?

 

顾正平律师:如果用类似名字故意混淆误导观众,让其以为是同一家公司出品的,那有可能涉嫌误导性宣传甚至是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前提是肯定会误导观众起到混淆的作用,具体原则是看类似名字的影片对原来电影制作方版权方有多大的侵害。同时,这种行为还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关于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规定。


大家一起来找茬

 

胡占全律师:《我是潘金莲》侵犯的不是著作权,而是“知名作品名称权”,它对应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版权方想全面保护,建议通过其他法律加以保护,如商标法、专利法等。比如把“我不是潘金莲”做成商业标识予以注册保护。一部作品的名称,单从《著作权法》保护力度不大,因为《著作权法》的本质是鼓励创作鼓励传播的,不会过分限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知名作品的权益,避免消费者混淆,制止“傍名牌”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的法律。往往《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无法保护的权利,都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

 

壹娱观察:判断一部电影是否属于抄袭其他电影,一般需要有哪几个核心的构成要素?像王晶提到这种情况,内地拍摄这些赌片,是否属于抄袭?

 

胡占全律师相同名称、相同题材或者相同背景,甚至相同的故事来源均不能认为该电影抄袭、侵权。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抄袭,第一看是否具有实质相似,第二看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和比对作品有过接触。王晶控诉的网大只能说有抄袭的嫌疑,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抄袭。因为电影是高度集合的、复杂的作品,是各种权利的集合。判断两部电影之间是否侵权的过程也是很复杂的,要看内容的设置、人设关系、非主要关系的人物设定、桥段情节安排等,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顾正平律师一看独创性,二看使用的类似的成分有多大,是不是足以误导消费者。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即具体的呈现方式,而不是创意和思想。创意想法别人是可以借鉴和模仿的,只要呈现表达不同就行。但是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很难量化,要看整体效果。譬如八十年代的很多港片的情节设置和桥段创意等也不乏借鉴模仿欧美电影的地方。王晶导演指责内地网剧抄袭香港赌片也得看具体事实,得分析是合理的借鉴还是非法的抄袭,不能一概以侵权而论。

 

汐溟律师:高级剽窃的认定比较复杂,事实上并不是内容、情节、对白雷同或相似就构成剽窃。对于是否构成高级剽窃,司法实务中通常用金字塔法,即在两部作品内容相似或权利人主张被剽窃的部分中,按三种方式区分,类似金字塔由底层向高分三层,第一种是思想,居于底层,第二种是公知素材,居中层,第三种是权利人独创性的智力表达,居于顶层。

 

以赌片为例,首先很多影片都会表达“嗜赌有害”的主题,若艺术性加工不高,则通常为作者思想的范畴,不具备独创性,纵然相似也不构成侵权;其次,某些情节可以归入公知素材的领域,例如如赌片中对赌场中赌博过程的设定,属于生活场景,非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同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最后,有的情节内容是作者独性的艺术表达,体现出较高的艺术水平,是作者美学观点的智力表现,如周润发披着黑色大衣、头发涂满发蜡,面带微笑缓步进入赌场的场景就符合这一特点,是作品中的精华。若后来作品与此相同或相似,则构成剽窃,应认定为侵权。


 

董月英律师:还是要看剧本里面的具体内容,去看相似的比例。例如在琼瑶状告于正的电视剧《宫锁连城》抄袭其小说《梅花烙》一案中,就做了大量的比对,发现很多人物在设置、命运上都有极大的相似处,就连一些设置上的bug都相同,因此法院最终判定于正存在抄袭。

 

壹娱观察:美国有不少专门制作山寨影片的公司,拍摄了《环大西洋》等山寨影片,在整体架构上都和《环太平洋》等相似,在版权保护相对较严格的美国,为何这样的行为没有被判侵权?

 

胡占全律师还是由电影的复杂性决定。电影跟文学作品不同,影片技术角度涉及的东西太多了。因此,按照现在的认定“抄袭”的标准,电影被认定侵权的情形要困难的多。同时,国家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政策也是鼓励同一题材是可以多重创作的,如《红海行动》这种爱国题材,还有《水浒传》,只要是独立创作,允许大家通过不同的表达内容形式都来表现,只是表达内容形式不一样,没有构成实质相似就可以。


《大话西游》就是用不同的表达内容形式来表现《西游记》


顾正平律师:太平洋是通用词,加上“环”字也不具有独创性, 至少从中文角度来说“环太平洋”这几个字是没有著作权的,就像长三角、环渤海这些词一样。单纯名称近似,如果内容不同,很难判定侵权。就如同《长城》《赤壁》,大家都可以叫这个名字。但是如果不仅名字相同或近似,且结构和内容也相似,则可能会起到误导作用,那就如前所述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内容抄袭的著作权侵权。

 

壹娱观察:蹭IP的现象那么多,是否和现有法律条文不够完善有关?

 

顾正平律师:应该说我们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相对还是比较全面的。蹭IP现象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影视从业者的原创能力不足,但不见得一定违法侵权,还是得看具体蹭IP的方式,之前法院判决的《人在囧途》与《泰囧》的纠纷案就是典型的蹭热点即知名电影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案例。


《泰囧》侵权《人在囧途》判赔500万


董月英律师:从大的层面来看,法律都是滞后的,尤其是现在互联网快速发展,肯定会出现很多已有法律无法解释的案例,因此法院会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等来对现有法律加以完善。但就当下的法律而言。对于侵权行为的界定基本上是可以认定清楚的,唯一有争议的地方是对于被侵权方赔偿额度的问题,很多被侵权方对此存在不满,这是此后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壹娱观察认为,蹭IP这件事并不光彩,也不是好现象,但是通过几位律师的评价可以看出,蹭名字的行为并不一定侵权。王晶对于内地网大的指控,按照现行法律来看存在举证难等问题,很难诉诸《著作权法》。更何况,其本人也做过类似的事情,因而一面委屈一面过于趾高气昂也似乎难以让人理解。

 

山寨影片作为一个市场的不良产物,由于其能快速获得利润,即使在电影市场十分成熟的美国,也仍旧有生存空间。目前来看,很难依靠制度法规来完全规避。但随着观众口味的提升,这类山寨作品的市场空间必定会越来越小。当然,从业者自身也应当提升自律意识,别将“搭便车”当成了理所应当。


实习生杨丽娅对本文亦有贡献。壹娱观察,想做中国电影产业和泛娱乐产业的望远镜和声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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