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的维度看隐私权
2018-12-24 16:03

从家庭的维度看隐私权

Photo by David Calderón on Unsplash,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观察家(eeoobserver),作者:朱悦,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J.D.候选人。


“隐私是一位女子,是一位已嫁做人妇、甘心操持秩序井然的传统家庭的女子。”

——Jeannie Suk    


“入室行窃……从来都被视为非常邪恶的犯罪:此类罪案不仅给人带来极大的恐怖,还以强力手段侵扰、损害人们安居的权利——一种深植于我们本性当中的权利。”

——William Blackstone    


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隐私,因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而慌乱。立法与监管机构做出相应的反应,通过一系列旨在保障个人隐私的法律。面对共通的难题,在法律出台的过程中,各国间彼此的联络与借鉴颇为常见。


然而,只要是移植,就有可能遭遇“水土不服”的问题,在隐私问题上,这一难题更加艰巨。各国间“隐私”概念的含义究竟是否一致?如果实际情况是不一致,“化用”的难度与风险都会骤然上升。


摩尔(Barrington Moore)等学者曾尝试为隐私的起源给出统一的理论,即使他们的理论成立,隐私的观念确有共同的起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恐怕也因各国特色不同而沾染了不同的色调。


家庭这个维度即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在英国和美国,“家”和“隐私”这两个概念几乎形影不离;哪怕到21世纪,对“家”的守护亦是法院确立“隐私权”时最为有力的倚仗。在其他文化中,这对关联未必有这么强。


如深入探究前述问题,Jeannie Suk的著作《法律中的“在家”:与家庭暴力相关的变革如何塑造了隐私》(At Home in the Law How the Domestic Violence Revolution Is Transforming Privacy)是极好的选择之一。在这本书中,借助三组“速写”,作者阐释了以下几个问题:


  • 首先,隐私与家庭间的密切勾连,如何影响相应领域的法律?

  • 其次,20世纪下半叶的思想潮流,如何改变隐私观念及构筑其上的法律?

  • 再次,国家如何“趁虚而入”,借保障隐私之名加强自己的能力?

  • 最后,隐私及相应法律,将来会如何发展?


三组“速写”题材各异:一为家暴及人身保护令;二为家暴及家庭内部的自我防卫;三为隐私背后的性别涵义,对应章节的题目说明了一切。


追究这三个领域的历时变化,至少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启发身处如此文化之外的观察者:


其一,尽管我们总可以通过量表、民族志等多种方式尝试描述同一观念在各文化间的差异。然而,这些方法可能更侧重“静态”的描写。相比之下,溯源整个历史,看到的图景会更生动。


其二,不同文化间,对隐私这一观念的理解差异可能很大,但彼此也面临着一项相同的问题,即如何理解国家与个人隐私间的关系?本书对这一纠葛的描写尤为细致:


  • 一方面,由于“家”在价值观体系中的重要性,即使是最高层级的决策者,也会借助“家”这一概念,来正当化侵入隐私的决定;


  • 另一方面,司法基层部门出于自身激励的行为,于观念同样有深切的塑造效果。


此类多彩的互动,对我们理解自身面临的类似问题也会有所助益。


隐私的尺度


当代丈量隐私的尺度常常是个人,无论是上网之前在隐私协议下的“我同意”一栏打勾,还是查处偷盗数据的不法分子,所关系的都是个人的信息与隐私。每个人需要确认自己知晓哪些信息已为外人所知,并将其他一部分信息划入隐私的范围。偷盗个人信息则是逾越了这条界线。


学者为隐私权的存在提供了不少理论:保障个人的经济利益,不受大企业歧视或剥削,保障个人自主做决策的权利,个人保有于个人行为的道德义务,等等。


至少在19世纪末以前,隐私的“口径”或许没有目前这么精细。那时,提及隐私,大家头脑里的第一反应大多是家庭。


在法律中,这一点尤为明显。“普通法”中有一耳熟能详的法谚:“一个(男)人的房屋即是他的城堡”。两位普通法巨擘也都曾专门分析为何法律应给家庭予特别的保护。开头引述了Blackstone的论断;Edward Coke则如此断言,“对每个人来说,家都是城堡,都是堡垒;每个人都因为家而免受侵扰与暴力”。


家庭在法律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侵扰家庭的处罚很重。开头提到的入室盗窃属重罪,在17、18世纪可以判处死刑。同时,与其他重罪不同,陪审团相对而言乐于指控此类犯罪。另一方面,家庭以内个体的权力几可比肩国王,家庭以外一切暴力均操于国王之手。因此,在使用暴力防卫以前,个体必须行使退避的义务,然而家庭以内,既然这是他的“城堡”和“堡垒”,他在使用暴力前便再无退却的义务。


普通法在美国法律中留下了深刻的痕迹,有关隐私的观念自然也不例外。《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住宅)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在1961年的Silverman诉合众国案中,法庭如此诠释以上条文:“(前述修正案)声张了个人退却到自己的住宅中的权利”。在另外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裁定在与私人的家庭邻近的地域,对隐私的保护处于最高的程度。Suk检阅历史案例,发现对家庭的“城堡式的”执念贯穿了美国法律的始终。


受到严密保护的不仅是物理意义上的家,还有构成家庭的亲密关系。对这一点最深刻的阐释,莫过于Griswood诉康涅狄格案中法庭的论述:“隐私权的历史比《权利法案》、政治党派和学校系统都要古老。婚姻是无论顺逆下的相互扶持,是充满希望的长长久久,也是达致神圣程度的亲密无间……婚姻这一结合所蕴含的意图,和我们(最高法院)先前作出的所有决定一样高贵。”紧接如此论述的,是法庭判决康州当地干预家庭生活的法律不合宪。


在这样一种文化中,家庭与隐私的概念尤为密切。当然,这不是说其他文化中不存在密切联系,无论是“家丑不外扬”,还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背后或许都蕴含了类似的思想。然而,将家庭提到政治运行中如此高的位置,并以这一概念为隐私权背书,这样的实践并不多见。


进入21世纪,美国当地法院仍然对侵犯家庭隐私的技术充满了警惕,在2001年判决的一项案件中,法院否决了使用热成像仪监视住宅内部的行为。


隐私的性别


《法律中的“在家”》饶有趣味之处,是对隐私的“性别”的描绘。开篇引文中的“隐私是一位女子”,即是本书一个主要章节的题目,也是本书作者Suk同名专题论文的名字。上一节提到,相比今天,过去隐私的口径更“宽”:历史上更加强调家庭的私密。


那么,家庭内部的情况呢?对外人而言,或许就只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了。然而,在私密的家庭内部,起码在夫妻之间,社会对二者投注了截然不同的期望。


哪些形象是其中的典型呢?大致划分了两个类型:一是20世纪中叶以前,双方其一是“顺从的、传统的”女性,另一方是“真男人”,后者对前者的权威毋庸置疑。Blackstone如此论述:“丈夫杀死妻子,如同杀死生人;妻子杀死丈夫,则是更加邪恶的犯罪——她不仅叛离了人伦的束缚和夫妻间的情感,还弃绝了丈夫对她所有的一切权威……因此,法律以惩罚叛国的方式惩罚她,她所受的惩罚与杀死国王无异——她应当被逮捕,然后活活烧死。”


法律方面对此的处理不止于此。影响最为深远者,可能便是婚后丈夫对妻子的法律人格的“吸收”了,婚后妻子的一切法律事务均统摄于丈夫之手。她不能起诉,也不能被诉,妻子和丈夫之间亦不能相互诉讼。毕竟,一个人不能诉讼自己。此外,妻子犯下罪愆,许多时候都可以丈夫的意志为由进行抗辩,然而伤害或杀死丈夫不在此列。哪怕是在自己的家庭中,一旦遇到丈夫的暴力,妻子也仍有退却的义务,丈夫却未必有类似义务。


如此事实也塑造了人们对隐私的观念。作者在此处的观察十分敏锐:以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为例,在谈及隐私的时候,人们用来举例的场景似乎总与女性一方有关。例如,在一份相应的判决中,撰写意见的法官举出的例子是洗浴,在另外一些文本中用于例证的相关的场景是厨房。具体到侵犯隐私的场景,许多片段的举例都是一位举止端庄的妇女受到了冒犯与侵扰,一旦侵入私人领域的行为与性有关,对隐私的相应忧虑则会变得更加敏感。


相比之下,男性更多扮演私密家园的守护者这一角色。仍然是Blackstone,他的如下比喻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力:“对一个男人来说,保卫他的家庭的特权优先于公开场合保持温和的义务……如战时状态一般,一个人有权以暴力方式捍卫他的家园中的领土”。在1876年的Erwin诉州政府一案中,判决以“一个真正的男人”起头,裁定他“没有在危害面前撤退的义务”。同期的文本普遍强调:真正的男人有义务保护女性免受外来者的戕害。


至20世纪后半叶,以上观念发生了奇妙的转变,主要位于美国,女性的形象由前述的“模范的家庭妇女”变成了“屈服于家庭暴力之下的弱女子”。根据作者的描绘,至少有两点因素直接促进了以上转变:一是全国范围内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广泛的关注,翔实的研究、连篇累牍的报道……都是助长以上想象的重要原因。其二,是女性主义相关的学术派别的崛起,在当时,家庭暴力是其中学者投入最大精力研究的题目之一。


前面提到的部分关于隐私的观点,也是在这一时段的讨论中逐渐成型。比方说,有学者指出:隐私的存在,恰恰掩盖甚至强化了家庭内部的不平等。隐私的本意应是给个人留出自主空间,但正是在这层“帷幕”的掩盖下,许多家庭暴力中受害的女性的自主正在受到严重的损害。相似的比较可一直上诉至盛行奴隶制的年代,奴隶主在辩解及倡议他们鞭打奴隶的权力时,采取的也是类似“城堡”的论说。


这里蕴含了一对颇为精巧的矛盾。上一段中提到,从家庭内的暴力或奴役这一维度看,隐私起的是“推波助澜”的作用。然而在Griswood等一系列案件中,法庭在保障女性服用避孕药及自主堕胎的权利时,借助的也是隐私权。以不同的方式“编织”同一概念,导出的可能是截然相反的结果。


论争激烈的年代,事态最终如何变化呢?变化之一,是国家逐渐深入了家庭内部,部分接管了所谓“神圣”的亲密关系。


大家与小家


前面的段落提到,在普通法盛行的年代与地域,“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并非妄言,而是有切实的法律支持。物理上的“家”以外,其中承载的亲密关系亦受很高程度的保护。格拉提安编纂的法令集的31案是这样一个问题:能否将女儿许配给违反女儿意愿的男人?教会法的标准答案是:不可以,除非女方自己表示同意,否则不应出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不会深入干预家庭内部事务,尤其是婚姻中的事务。


然而,一件初看之下不起眼的法律工具,几乎完全改变了以上格局,人身保护令。这一法令出现的背景是家暴,为保护婚姻或恋爱等亲密关系中受伤害的一方——大多数时候都是女方,免受进一步损害,法庭可以签发保护令。禁令之下,施害者不可接近受害者及其住处,哪怕施害者是前述住处的所有者之一,也不可以任何方式联系受害者,无论是发邮件、打电话还是写信。


禁令分临时与永久两种。顾名思义,后者一旦签出,施害者再也不能联络受害者。违反以上禁令在美国绝大部分州都是犯罪,在部分地区甚至构成重罪。禁令还可以其他标准分成民事及刑事两类。区别在于,受害者可以主动要求撤除前一种禁令,让之前的可能施害者得以重新联络自己;后者则是在家暴案件中提起公诉的公诉人申请批出,受害者无权申请撤销禁令。


随时间推移,禁令施用的范围逐渐扩大,在不含暴力事件的离婚案件中也越发常用。


作者在《法律中的“在家”》中写道,政府喜欢这种安排。20世纪下半叶,伴随家暴案件的社会舆论升温,美国各州政府纷纷推出“零容忍”法案:司法部分不可忽略每一涉及家暴的案件,必须采取严格程序予以侦查。然而,实践中,司法部门很快发现,想要制裁家暴案件嫌疑人很难。因为,为了给予嫌疑人相应的刑事制裁,法庭需要以“超越合理怀疑”的举证要求证明每一犯罪要件。然而,在此类案件中,受害者时常拒绝作证检控嫌疑人,前述举证要求因此非常难以达到。


保护令的出炉很大程度上切合了基层司法部门的诉求。一方面,家暴是当时舆论热点,做得不好的部门很容易被媒体“揪出来”,再加上有“零容忍”法律,司法部门总得做些什么,既然将嫌疑人关进监狱不现实,那么能将他们隔开也非常不错;另一方面,司法部门还在乎公诉案件的成功率,因家暴起诉的案件固然难以成功,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行为却非常容易甄别,以后者为名起诉犯罪,成功率通常而言要比针对家暴起诉高不少。


保障家庭成员之一免受暴力侵害,因此成为频繁发出人身保护令的理由。作者再次敏锐地察觉到:类似的话语,在其他国家试图干预隐私的场景中也存在。比如,在倡议设立国土安全部时——如今信息隐私领域争议纷繁的题目之一,白宫的发言人强调的便是“保卫每个家庭”。人身保护令只是大家干预小家的方式之一。然而,为如此干预正名的理论和实施的手段,并不是仅在保护令这个例子中存在。


挪动隐私“界碑”的手法处处相通。


最熟悉的陌生人


设立保护令这一工具的初始意图,仅仅是拯救受害者于家暴之中,很少有人想到,这一法律工具可以用来形成“事实上的离婚”。具体而言,以永久保护令为例:尽管双方仍可维持名义上的婚姻关系,可是如果其中一方不可接近另一方,也不可以任何形式联络另外一方,违反前面任何一点就要吃牢狱之苦,双方之间如何保存亲密关系呢?没有亲密关系的婚姻,不过行尸走肉。


然而,如此“事实上的离婚”,权柄并不完全操持于婚姻双方之手。离婚需要一方或双方的同意,签发永久保护令却只需要一位勤恳的公诉人,以及一席照准此诉的法官。以下情景更加强化了这里的对照:家暴案件实际上不需要受害者本人报告,邻居也可代为报警。根据前面的“零容忍”法案,公诉方将发起调查,并且申请保护令。假设法庭应公诉人的要求批出这道命令,那么,在双方完全没有表达相应意愿的前提下,他们的亲密已经违法了。


以上不是理论的推测,而是现实的困境。实际上,根据调研,在美国获准签出保护令的多是收入较低、英语不佳的群体,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了解这样一份禁令的含义,也就是说他们因此“被离婚”了。


家庭与隐私的关系在这一方面前后转变非常惊人。之前,这里是上帝(教会)和国王(国家主权)在涉足前都要三思的领域,是隐私受保护程度最突出的位置;之后,即使是基层的司法部门,也有合法的渠道,在未经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结束一段亲密关系。


解释如此变化,即是本文之前提到的矛盾。“家是堡垒”和“个人自主”,是隐私的两个不同侧面,二者的历史都相当悠久,后者甚至可以追究到亚里士多德,二者间颇多交叉之处,但也存在差异。在“被离婚”案例中,根据社会中主导的观点,“个人”压过“家庭”,因为面对家暴,受害者常常无力反抗,也没有意愿反抗。“习得性无助”等因素意味着一旦国家缺位,私密空间内部的暴力问题无法得到解决。隐私的尺度,从家庭向个人移动。


“屈服于暴力下的女性”“不具备自主做决定能力的受害者”,以上描绘替代了传统书写中的女性现象,成为法律变革的根据。保护令以外,美国各州也放松了对于女性自我防卫的限制。


总之,在英美文化中,隐私的含义不止一面。在个人层面,隐私既包括对信息的控制,也包括独立自主的能力,还包括承担道德责任的正当性,等等。然而,从历史上看,家庭亦是隐私的重要维度之一。历史上,伴随其他思潮的冲击,以上不同角度的相对“权重”也在发生变化,隐私中个人这一维度,随时间变得更加突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家庭维度的失落,直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法院仍反复在判决中“唠叨”相关的内容。


隐私这一概念十分复杂。时势日新而局势紧切,学习域外经验因此显得十分有必要。然而,不同文化下字面相同的一组概念,内涵可能存在很大差异。独有的背景及演变历程,都会影响对后续的文本的理解。在这一问题上,隐私是极好的范例。《法律中的“在家”》为此问题切出了极好的剖面,我们也因此得窥相关问题的复杂程度。概念的初始含义便已存有差异,再看后续的发展历程,并不是所有社会都经历了类似的女性主义浪潮。


面对这一问题,答案该往何处去寻呢?一方面,概念的内涵确实存在明显的差异;另一方面也显得非常重要,差异在于“名”,还是“实”?较少将家庭秩序与性别差异纳入隐私的讨论,并不代表文化中不存在对应。如果仅仅是用来表述的概念存在差异,其中一方的变革,对另一方仍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类似普通法中的理论,中国古代亦存在许多相近的论说。


比方说,强化夫妻间的名分等级,这一点在东西方都存在,强调传统女性于家庭中的隐秘角色和“女主内”有相似性。当然,字句方面的相似未必代表观念上的契合,更不代表行动上应循其踪迹,然而此类相似至少代表了比较与融合的可能性。杜博妮(Bonnie S. McDougall)曾通过比较鲁迅与许广平《两地书》的原本与出版本,尝试揭示当时中国知识分子的隐私观念,掘出的内容与西方的隐私观念实有诸多相近之处。


另一个有趣的题目是观念间的相互“激荡”。女性主义的思潮部分促成了隐私这一观念在个人维度方面的增强,以及在家庭维度的削弱。同时期的其他主要思潮,又会如何影响社会对隐私的理解?许多有趣的现象都指向这一问题。


比方说,类似“以效率换隐私”或“以便利换隐私”这样的言论,或许是将“信息的控制”这个维度放在最优先的地位;诸如“隐私将死”甚至“隐私应死”的言论,似乎代表着个人自主及道德责任等维度的含义的弱化。隐私相关的言论很多,彼此间的驳诘也很频繁。哪些言论从无到有,哪些言论最为卖座,背后折射出隐私的不同维度的“权重”变化。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观察家(eeoobserver),作者:朱悦,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J.D.候选人。

本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虎嗅立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授权事宜请联系hezuo@huxiu.com
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tougao@huxiu.com
正在改变与想要改变世界的人,都在 虎嗅APP
赞赏
关闭赞赏 开启赞赏

支持一下   修改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