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化学阉割,性侵者教师职业禁入已经很斯文了
2019-03-04 08:27

比起化学阉割,性侵者教师职业禁入已经很斯文了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大家(ID:ipress),作者:沈彬的花衬衫,头图来源:视觉中国



案例


学校性侵的事件,其实离你不远。


上个月,有朋友的朋友辗转问过来:他的女儿遭老师性骚扰,媒体能不能报道?


孩子所在的是上海老牌重点中学,一位物理教师对班里的女学生性骚扰长达一年,各种小动作不断,摸大腿,拍臀部:课堂上辅导作业时,大手就压过来,用大拇指揉啊揉的,同时一张大脸就贴过来;做实验时,找个机会就拍拍女生的臀部;甚至去办公室里问功课,老师还把手放到腿上前后抚摸了十来分钟……


后来一问,发现全班很多女孩都有这种经历,不是自家孩子的“敏感”,搞得女孩们上物理课时,就提心吊胆的。之后,他们也向学校投诉老师的“小动作”,但是学校的态度并不算积极,表示:查了一个月的教室监控后并没有发现问题,而且学校的教导主任还表示,学校物理老师较缺乏,不能换老师!


这时家长和学生就很尴尬了,直接报警,就可能造成与学校对立,对孩子学业造成更大的影响。毕竟孩子已经是初三毕业班,很多家庭选择了隐忍,但还是有几位家长决定较个真,就包括前述的那位朋友的朋友,选择联系媒体曝光。


此事后来被多家媒报道之后,在网上掀起一次波澜,教育部门做了回应,警察也在着手做调查,至今还是没有公布结论。不过,我对这事能否查得水落石出还是存疑的。


毕竟,这个老师的性骚扰行为属于“揩油”层面,如果是强奸、强制猥亵行为,那么还有明确的客观证据:有DNA、有血迹、有外伤等可以鉴定,而目前的指控主要就是依赖学生的陈述,如果老师死不认错,要让教育局、公安机关锁定实锤的证据,还是挺难的,毕竟警察抓人要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其实,从“自由心证”的角度来说,一个班的女孩子都提出这种控诉,是足以说服我的:这个老师有问题。只不过这个性骚扰太“普通”,“普通”到很难在法律层面固定证据。但是,利用老师身份搞这种抠抠摸摸的咸猪手,更恶心,它使一个班的女孩子长期处于恐慌和自我责难中。


我其实挺佩服那几位勇敢站出来大声说不的家长,他们在为自己家的女儿讨公道,也是在为全社会讨一个公道。只不过这条道路真的不容易。对于学校来说,一边是学生拿不出来实锤的指控,一边是学校“顶梁柱”的老师,拿着“升学压力”的大帽子压一压,就多半大事化小了。现实有时真的很残酷的。


我又想起另一桩事。


2012年6月,上海某中学多名1997届毕业男生,实名指控了一桩十多年前的性侵丑闻——该校物理名师张大同曾对多名男生实施性侵害。事件一直闹到2013年6月,官方才宣布这位原副校长因有违师德的行为被解聘。但当时他已经退休,之后是啥事儿都没有,继续打着“名师”招牌在外培训赚钱。



因为彼时《刑法》还没有修订,“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14岁以下儿童,猥亵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并不是犯罪,所以,张大同这么多年的龌龊勾当,都不是犯罪!


有一位受害者当年曾向父母透露了被性侵的事,却没有得到期待的回应。“父亲沉默了很长时间,说他很生气,但是之后就没有了。令我很伤心,很失望。”


我和这个群体是同龄人,当时也参加过物理竞赛,隐约还记得听过张大同的培训讲座,所以,听到“张大同”的名字和性侵放在一起时,还是非常有“代入感”的。这也几乎是一个身边故事了。


哪怕是在大城市,哪怕在名校,禽兽老师也并非没有,但是法网却并不结实。像张大同这样因为法律漏洞逃过刑罚,还腆着脸以“名师”的身份继续站在讲台上,还可能继续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甚至据说,丑闻曝光之后,还有家长把自家的小男孩送给张大同辅导,为的就是奥赛成绩)


对于几乎是公认的禽兽教师,社会和法律却奈何不得!难道不该早早剥夺这些人为人师表的机会吗?明知道他是“狼”,为什么还要把羊往他的嘴里送?



“女童保护”2017年统计的378起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作案209起,占比59.89%。熟人中细分比例如上图。


制度


中国目前正在计划对性侵犯者实施教师职业禁入制度。


2月27日,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网络访谈时坦言,“下一步将联合教育部推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设置为教师资格申请的前置程序”。“司法实践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等常见特点。因此,如何避免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显得十分重要。”最高检提出,需要实现对相关行业实施强制入职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


这是第一次国家级司法机关明确提出推动“性侵者教师职业禁入”。之前这项工作主要由地方在试点推进。2010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其他机关制定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17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去年,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公开了4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和案由,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这些公开披露和职业禁止制度也引发不小的争议。


首先,职业禁止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从业禁止”规定,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但那是针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并不能完全覆盖所有性侵者。之前地方试点,明显扩大了禁业的适用范围。


第二个问题更有争议性,对学校老师、幼儿园看护、保安实施这种职业禁入,其实是在公开这人的性侵犯罪记录,有人认为这侵犯这些人的隐私权,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他们已经坐过牢了,不能对他们搞“一事两罚”。


争论


其实,讨论这个问题真不必端着,不必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有多么大的期待。


首先,性犯罪者有着严重的“成瘾性”,这也得到了最高检的关注。实证研究表明,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的作案人存在着明显的性倒错、恋童癖、儿童性骚扰、儿童性虐待倾向,而“成瘾性”是对未成年人再次实施性侵害的主要驱动力之一。比如,2015年全国公开的案件中,一人对两名以上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占28.2%。美国司法部统计数据也表明,性侵案犯在释放后3年内的再犯率,是其他类型案犯的4倍。


所以,我们不能自作多情地强调“天下没有改造不好的罪犯”,很多人在受罚后没有继续犯罪,有时只是因为他不再能获得再犯的环境——社区禁止、职业禁入就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不让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再有机会接触孩子,这个方案更保险,而且并不是歧视——社会没有必要冒这个险。


其次,美国的《梅根法案》,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上实测有效。



1994年7月,美国新泽西州一名年仅7岁的小女孩梅根·康卡(Megan Kanka)受心怀不轨的邻居邀请去他家看其养的宠物 ,结果被强奸并杀害。原来,此人系恋童癖,之前已经有两次性暴力侵害犯罪记录。梅根的父母认为,如果他们对此人的犯罪前科等资料有所知晓,一定能事先采取恰当的措施保护好孩子。


在事件发生三个月后 ,即1994年10月,《犯罪登记与社区公告法》(The Registration and Community Notification Laws;RCNL)就由新泽西州立法机关制定并出台,这便是最初的“梅根法案”(Megan’s Law)


根据该法案规定,确定有罪的性犯罪者必须向执法机关进行登记。


之后,法案进一步扩张到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住址、监禁日期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



此外,美国还提出了对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人员的住处进行限制,要求他们不能住在儿童集中的区域,比如学校、儿童日托中心等。甚至,有的州还对罪犯实施了“民事关禁”,将刑满释放的罪犯交由社会机构继续对其实行监管,其实质是将危险的性暴力侵害犯罪者与社会尽量隔离。


不仅是美国,英国于1997年、爱尔兰于2001年、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于2000年、加拿大于2004年(安大略省于2001年)、南非于2007年,都建立了性犯罪登记制度。


基于外国《梅根法案》的执行经验以及性侵犯罪的“成瘾性”结论,中国司法试点也需要及时铺开,尽早取得经验,拿捏到合适的政策尺度,进而上升为国家立法。要知道,很多国家甚至引进了化学阉割技术,来对性侵犯罪实施更严厉的二次防范手段,中国还只在搞针对性侵者的教师职业禁入,已经很“斯文”了。


保护未成年人是需要制度防火墙的,老师对学生“揩油”,只要有一次实锤被治安处罚,就要钉在社区里、公布在数据库里,让犯罪者彻底丢掉教师的职业,甚至身败名裂。在这种震慑下,相信有基本理性的人都会考虑一下冲动的后果。


这个问题上,不能太圣母。



编注:据维基资料,化学阉割,又称化学去势,是一种药物控制法,注射药物,以减少男性荷尔蒙,抑制性冲动。与移除切除睾丸或卵巢的手术阉割不同,化学阉割不会真正阉割该人,也不会使其绝育。


化学阉割被部分国家采用来处遇性侵犯,以降低性冲动的方式,试图达到降低性犯罪再犯的效果;但有一些关于人权方面和可能的副作用上的争议。目前在德国、美国、意大利、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多米尼加共和国部分地区、阿根廷西部曼多萨省、波兰、韩国,对强奸犯实施这种药物控制法。


参考文献:


刘军:《性犯罪记录之社区公告制度评析——以美国“梅根法”为线索》,《法学论坛》2014年2期

姚建龙、刘昊:《“梅根法案”的中国实践:争议与法理——以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为分析视角》,《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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