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鲁克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2019-04-24 14:01

德鲁克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观察家(ID:eeoobserver),作者:许小年,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终身荣誉教授,头图来自:东方IC


作为中国最优秀的企业,华为的企业价值观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奋斗者为本,长期坚持艰苦奋斗”。中国最大的互联网公司阿里巴巴将它的使命表述为“客户第一,员工第二,股东第三”,与华为大同小异。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很少有企业将公众非常关心的社会责任列入核心价值。这是为什么呢?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在当下的公众舆论语境中,“社会责任”已被等同于“公益事业”。这是一个不幸的误解,不仅民众的认识被扭曲,而且企业也顺应和接受了这个似是而非的概念。我们经常听到企业自我介绍:“我们是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全年捐助希望小学XX万元,公司员工参与公益活动XX人次……”企业显然在社会责任和公益之间划了等号。企业当然应该积极参与和资助公益事业,但企业存在的目的或者说主要使命不是公益,如果将社会责任定义为公益的话,企业很难将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使命。


企业的社会责任究竟是什么?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认为,企业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创造客户,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企业有且仅有两个基本职能:一是营销,二是创新”。(《管理》第9章企业的目的与目标,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现代组织存在便是为了给社会提供某种独特的服务……机构实现自己的独特使命也是社会的第一需要和首要利益……履行自身的职能是机构的首要社会责任……承担解决社会问题的责任如果有可能减弱或损害企业取得绩效的能力,那么管理者必须予以拒绝。”同书第20章社会影响与社会责任)


用当代的语言表达德鲁克的思想,企业的第一社会责任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为公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所需的产品和服务,无论做了多少公益活动,企业都没有尽到它的社会责任,这样的企业就是不负责任的。


为了满足社会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企业必须满足包括管理者在内的雇员的需求。因为企业依靠员工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只有满足了员工的需求,他们才能充分发挥自主能动性,企业才有可能履行其第一社会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讲的满足员工需求,意味着员工不仅获得了他能够获得的最好的经济收入,而且在企业找到了充分发展的空间。员工不是企业实现利润的工具,而是企业存在的目的,如同德国哲学家康德所说:人就是目的本身。


为员工开辟发展的空间,这是企业的第二社会责任。第二社会责任和第一社会责任并不矛盾,而是高度一致的。在工业革命的初期,企业还可以把员工当作简单的劳动力,进入后工业化时代的服务经济、知识经济和创新经济,员工对工作的热爱、他们的潜能和创造力的充分发挥,是企业服务客户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障。另一方面,只有为客户创造价值,员工和企业才能在市场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我曾参加过一个中欧校友企业的司庆活动,年轻的打工者在台上唱歌跳舞。他们的表演和专业艺术团队相差甚远,但一眼就能看出他们热爱企业,极为珍视在这个舞台上展现自己的机会,他们做了认真的准备,通过自编自演的节目,放射出自己的想象力和青春活力。他们的表演深深地打动了我,我对校友企业家说:“这两千年轻人在你这里的快乐生活和健康成长,是你的最大成就,比你公司的规模和上市的意义都要重大得多。”


以人为目的,不仅能够很好的承担企业的第一社会责任,也会给股东带来可观的回报。阿里巴巴将股东排在第三位是有道理的,而经济学中的企业利润最大化则是为学者研究的方便而设定。上市之后拥有了千亿市值的海底捞,是人们熟知的一家优秀企业。一个火锅连锁店如何做到这么大的规模,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最重要的当属以员工为目的


海底捞实行了师徒制,有经验的店长带几个徒弟,师傅帮助这些徒弟获得经验和技能,帮助他们寻找新的店址,条件成熟时,这些徒弟出去自己开新店。为了防止“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现象,师傅也分享新店产生的收益。在这个激励机制下,师傅无保留地传授徒弟,以此建立店长的人才培养和储备机制,解决了连锁餐饮业店长缺乏的痛点问题,为快速扩张奠定了基础


由于家庭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海底捞的很多员工没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公司为他们开辟了一条上升通道,依靠自己的努力实现人生目标。学徒员工可以成为店长,店长以店为家,用心经营。“以人为目的”的价值观给公司股东带来了丰厚的收益,一个再传统不过的餐饮公司获得了比科技公司还要高的估值,IPO市盈率竟然达到60倍!海底捞上市的时候,我曾有购买股票的机会,唯一的顾虑就是估值太高,那时没买,今天市盈率涨到了84倍


强调客户与员工,并不是说盈利不重要。企业如果长期亏损,意味着它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小于它所消耗的资源价值,得不偿失,这样的企业对社会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这样的企业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德鲁克反复告诫我们的是,利润是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结果,是经营效率的衡量,而非企业的使命。


强调客户员工,并不是说企业可以两耳不闻窗外事。企业是社会的一部分,在社会中运行,必须承担德鲁克所说的“围墙之外”的社会责任,我们不妨称之为企业的第三社会责任。当第三社会责任和企业的绩效发生矛盾时,比如生产过程排放污染,德鲁克建议的最佳解决方是协调企业内部和外部,把减排变成一门新的业务。国内的一家大型水泥企业正是这样做的,他们从内部的节能减排做起,逐渐发展成为环保综合解决方案以及新型建筑材料的供应商,并成功地将这个业务板块上市。与此相类似,中欧校友企业朗诗集团也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创新和积累了绿色建筑技术,并逐步向社会推广,有望成为规模和效益都超过地产主业的新增长点。


我们必须承认,能够变害为利的毕竟是少数。当企业的绩效和公共利益无法调和时,德鲁克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遵守监管法令。如果进入了法律的模糊区,企业的行动准则是在完成自己的使命时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绝不明知有害而为之”。(第20章)至于勤勉、诚信、廉洁、助人为乐、热心公益等美德,属于个人修为和个人伦理,“社会没有也不需要独立的企业伦理”,与责任也没有多大的关系。


德鲁克提倡企业为社区建设提供财务和人力的支持,鼓励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社区活动。在这里,他用的词是具体的“社区责任”,而不是抽象的“社会责任”,并一再说明,这些活动不应伤害所在机构履行自身职能的能力,如果发生伤害,无论动机多么高尚,也是不负责任的。


德鲁克在上一世纪晚期做出的这些论述,主要针对西方社会中的企业。在东方的儒家传统文化影响下,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不可避免的带有泛道德化的倾向,不知不觉中模糊了法治、政治、自治和自律的界线,导致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的定位不清。重温德鲁克的著作,即便无法给我们具体的解答,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企业社会责任的完整理论框架。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观察家(ID:eeoobserver),作者:许小年,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终身荣誉教授。本文为作者4月13日在2019中欧社会责任主题论坛上的演讲,已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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