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过世丈夫背了2亿债务的金燕,今天看到了盼头
原创2019-06-25 21:42

为过世丈夫背了2亿债务的金燕,今天看到了盼头

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提交二审。在这个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有望纳入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

 

这意味着,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将被归为个人债务,对于正在经历“夫债妻偿”或“妻债夫偿”的人来说,这是法律为他们带来的一线希望。

 

颇受鼓舞的正在发生文化传媒公司董事长金燕转发了这则新闻到朋友圈,配文是:“写入民法典,写入民法典,加油!共和国的立法建设”,文字间夹着三个表示“强壮”的肌肉emoji表情。


 

在过去的五年中,金燕多以“突遭悲剧”“奋力打官司”的形象出现在媒体报道中。她是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的遗孀,目前,她肩上还背负着丈夫留下的两亿债务。在接受虎嗅采访时,金燕表示,自己是全国夫妻共债案中被索赔数额巨大的一例。

 

小马奔腾的一地鸡毛

 

在这里可以简单回顾一下金燕是如何背上这两亿负债的——

 

2014年1月2日,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猝然离世。当时的小马奔腾是风头正劲的影视公司,曾出品过《黄金大劫案》、《无人区》等电影。但在李明去世后,由于公司没有接班人储备,其遗孀金燕接手公司,成为小马奔腾的董事长及总经理。

 

李明在去世前,曾于小马奔腾2011年的融资中与建银文化基金等十几家机构分别签订《增资及转股协议》。据报道,建银文化基金公司表示,李明与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于2013年底前实现合格上市,投资机构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按约定的利率回购投资人持有的股权。

 

2016年6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裁决,裁定小马奔腾董事长李莉、董事李萍(二者系李明的姐妹)对建银文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明遗孀金燕及其女儿、父母等遗产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而针对李明所需承担的债务,建银文化在同年12月将其遗孀金燕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个人对李明的6.35亿债务进行无限连带偿还。2017年9月,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里的相关规定,认定这笔债务为李明与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金燕需在2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据金燕的说法,她对这份对赌协议毫不知情,未签字授权,李明在世期间也从未担任过小马奔腾的任何职务。金燕告诉虎嗅,在此之前,她对小马奔腾的运营状况一无所知。

 

对于这笔自己毫不知情的巨额债务,金燕表示不服判决结果,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19年5月7日,该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案件庭审结束并未当庭宣判。至于案件最新的进展,金燕在接受虎嗅采访时表示,在二审开庭时,金燕方申请了一个月的补充证据时间,在这一个月中收集了小马奔腾二十多年存续期间先后服务于公司的员工和业务合作者的证言,证明金燕在丈夫去世前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补充的证据已于6月6日上交,目前正在等待第二次开庭的通知。


 

两亿债务迎来转机

 

对于金燕来说,这个案件的转机出现在一年半前。

 

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里有两条重要的规定——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此一来,非举债的配偶权益就有机会保护,避免出现“夫债妻偿”或“妻债夫偿”的情况。

 

当时的金燕刚向高院提起上诉不久,在看到司法解释后,她在朋友圈发文称:“粗略看了一眼,我,是不是解放了!你们帮我看。不敢细看!”

 

随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草案在2018年8月首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于9月随民法典的各分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整个过程中,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分担是舆论关心的重中之重。

 

金燕表示,她有一个几百人的微信群,群里的人都是夫妻共偿债务的“受害者”,有“夫债妻偿”的,有“妻债夫偿”的。她说:“在去年改法(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有的人在群里说快要解脱了,有的人已经解脱了。”

 

需要明确的是,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写入民法典并不会对金燕的案件造成进一步影响,因为内容与2018年1月出台的司法解释保持了一致。但将这一条写入民法典,将提升法律效力的位阶,使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用金燕的话来说,这是“升格”了。

 

但这一法条可能不够完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游植龙撰文表示,上述司法解释中还存在界定不清的两个问题:

 

  • 对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由谁举证证明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什么是“共同生产经营”?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之债”?

 

游植龙律师认为,若上述两个问题未获得明确的定义就直接将司法解释照搬入民法典,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势必将引起更多的争议。

 

但有望写入民法典这个动作本身已经说明,夫妻共偿债务所引起的纠纷是一个广泛的社会问题,已经得到了更多的关注。


本文题图由金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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