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幼童下手的人渣,就要用对付人渣的法律来治
2019-07-05 10:04

对幼童下手的人渣,就要用对付人渣的法律来治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冰川思享号(ID:icereview),作者:侯虹斌(作家,历史小说家,资深媒体人),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9岁女童,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事发所在地的上海公安,已发官方通报,证明此事属实。


此案在民众中间引起了很大反响,弥漫着惊讶和愤怒。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央媒也对此发出质疑。


是的,很多问题没搞清楚:这是王振华的第一次犯罪吗?有利益输送链吗?还有别的受害者吗?法律到底如何才能保护儿童?


01


据报道,王振华的犯罪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有一位女性周某,在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两个女孩的母亲为周某朋友,周某谎称带两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至上海。当天,王振华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房间里还有另一12岁女童。


被猥亵女童事后向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沪报警,王振华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在警方的通报里,初步鉴定为手指插入弄伤,暂时定性为“强制猥亵罪”。一般来说,猥亵儿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可判五年以上。



王振华是谁?上市公司新城集团的董事长,新城集团是全国排名前20的房地产集团,他的个人资产据公开资料有三百亿。


结合王振华的作为,再回过来头来看,王振华非常“热衷儿童公益”这一条,也令人担忧:王振华的旗下竟有54家儿童乐园;他亲创的公益品牌“七色光计划”就是针对少儿的,“光彩图书馆”项目已遍及14个省份45所乡村小学。原本是一件好事,但如今看起来,却不是滋味。


不要忘了,歌手红豆曾因为猥亵多名儿童,屡犯不改,而两次入狱,坐牢多年。然而,他此前一直是中国儿童基金会“安康计划”的形象大使。恋童癖往往会谋求与儿童亲密接触的职业和岗位。你要说57岁的恋童者王振华是第一次侵犯儿童,我是万万不信的。


另一方面,大家也不要放过这个案件里的周某。这是一个把朋友的年幼女儿卖给富豪强奸的女恶魔,一个罪恶链条当中的伥鬼。如果说,在潘金莲的时代里,王婆给“奸夫淫妇”牵线搭桥,双方自愿,她尚且要凌迟处死;那么,在我们这个时代,出卖幼女给人强暴的恶妇,又该处以什么刑罚才能与其恶劣罪行相对等?


现实中,我们不仅要警惕男性对孩子的侵害,同样也要警惕女性对孩子、对女性的侵害。她们虽不是实施性侵的主体,但她们经常会担任协助男性性侵女孩的角色。比如,2013年,黑龙江桦南县,有一位女孩晚上送一位肚子痛的孕妇回家;结果,该孕妇协助丈夫奸杀了这个女孩。这是一个教科书式的案例。


有时我们会对女性熟人放松警惕,尤其不会担心性犯罪。实际不少强奸案都是有女性引诱和协从的。假如说黑龙江那个例子是个案,此案中的周某则很可能是一个有上游下游犯罪链条的、蓄谋已久的犯罪分子,受害者也许不止这两个女孩,还可以深挖。


人性的黑暗,一至于此。


02


大家可能还记得,中国曾有一项罪名,叫做“嫖宿幼女罪”,终于在2015年11月1日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被废除了。这是一个很好的修正,该罪名早该废除了。多少留守女童,多少懵懂女孩,还在读小学、读初中,在被成年人性侵之后,随便塞给她十块钱买糖吃就打发了——但由于有这条罪名,居然就变成了女童在卖淫。


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全国法院共审理性侵儿童案件10782起,平均每天发生7起相关案件。


事实告诉我们,王振华这样的案件绝不是少数,此次只不过因为他的社会地位高引起关注罢了。要知道,很多类似案件并没有被曝光,或者不敢被曝光,受害者害怕被第二次伤害。我们没有权力要求每个年幼的孩子和他们的家长都非常勇敢地与黑恶势力作斗争。


我以前曾看到新闻报道,公安机关根据一两位家长的报案抓到强奸、猥亵女学生的老师;老师被捕后交待曾对多名女生进行过性侵,但那些家长都坚决不承认自己的女儿被性侵了。最后,犯罪分子因为证据有限,只能轻判,旁人除了叹息,无可奈何。


我们能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


大家还可以百度一下“书包妹”这个词。它指的是中国的某些地方,给官员送去小学和初中女生等未成年女性,供其嫖娼。当时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错了,那就是强奸幼女罪。


贵州习水(2007年至2008年期间)和浙江丽水(2011年)的官员“嫖宿”“强奸幼女”的大规模曝光,令人瞠目结舌。贵州习水共抓获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员21人,各自判刑;浙江丽水强奸幼女案主犯被判死刑,至少有40名“书包妹”受害。


在当地,“书包妹”成了官场和商场上待客的“佳品”。不仅自己糟蹋“书包妹”,还给自己的朋友、上司、客户“分享”。一些基层官员中,嫖幼女、花钱“买处”被看作是一件很有面子的事情。


而重新翻看那些新闻报道,那些官员之所以喜欢幼女,有的表示是因为她们年纪小,“比较干净”。有的官员则会提出要求,必须是未成年处女,因为“破处”,代表着突破“处级”,升官发财,“红运”亨通。


难道真有这么多人有“恋童癖”?我猜测,这里的大部分人并不是生理意义上的“恋童”,仅对女幼童有“性趣”;他们是糟粕文化影响的结果:一是认为幼女更“干净”,更好控制,也更安全;另一个是认为迷信处女,认为“破处”“见红”能保佑他们升官发财。


这些人身上,还有一丝的人味儿吗?


“嫖宿幼女罪”曾经是一项产业链,现在终结了这个罪名。但我不会天真地以为,这种事情现在就没有了。王振华只是一例。


03


对儿童实施性犯罪,并不是中国特产。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对此的判决是非常严格的。


一周以前,6月20日,美国阿拉巴马州,一男子发了两条短信给一位9岁女孩的母亲,说想和她9岁女儿上床;结果被州法院判入狱30年,并列入终身性犯罪名单。



律师@Kevin在纽约还讲了一个案例:2013年,德州休斯敦地方联邦法院判处一位38岁的小学教师斯蒂芬有期徒刑90年,罪名是在网上浏览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存放到自己的硬盘中,并且将电脑里的儿童色情照片和视频上传到网上分享给他人。


因为在美国,如果谁的电脑里有一张儿童色情图片,一旦被查处,法官就会请电脑的主人蹲1年的监狱。这位小学教师下载了上万个儿童色情文件,还分享了一部分,判他90年监禁,这还是辩护律师与检方讨价还价的结果!


今年6月,美国阿拉巴马州还通过一项法案,强制要求被判犯有“性侵13岁以下儿童”罪的人在出狱前一个月开始服用抑制睾丸激素的药物,即所谓的“化学阉割”。罪犯必须支付“化学阉割”的费用。


判刑之后,儿童性侵犯的命运非常可悲,他们在监狱往往会被轮奸,再被打伤打残,这群人是所有罪犯当中最被人看不起的一种,狱警也不予保护。


伊利诺伊州就有一位性侵1岁婴儿的罪犯,被判入狱之后,每天被狱友毒打,虽然救回一条命,但他每天都血迹斑斑,坐过的地方都是血。另一位性侵并杀害小学生的恋童癖,不仅长期被毒打,还被狱友用滚的热油从头淋下,永久毁容。好几位恋童癖在监狱中被折磨至死;殴打和伤害他的狱友可能被加刑,但他会赢得尊重。


是的,对儿童下手的性罪犯的结局就是这么酸爽。


就算犯罪分子侥幸活着出来,在美国有性罪犯登记系统,他们一旦搬家都需要上报,社区的APP会自动弹出,某某性犯罪者迁入。在有的州,他们的居处会被标注上:某某某,性犯罪者。于是乎,不少性犯罪者只能到处流浪,走到哪里都被驱赶。


我们的法律里,像王振华这样的对9岁女童造成直接伤害的,是否能有这样的待遇?而为什么人家只是说了说,就能被判30年监禁?


法律需要更多地为儿童、为受害者着想了。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冰川思享号(ID:icereview),作者:侯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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