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香港的作用
2019-07-17 14:43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香港的作用

头图来自:东方IC;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PP评论(ID:IPP-REVIEW);作者:李明隽


中美贸易战以来,美国在涉及中国核心利益的众多方面施加压力,尤其在高科技领域禁止向中国出口,持续打压中国的高科技企业。美国对华征税产品建议清单涉及中国航空航天、信息和通信技术、工业机器人、高性能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等多个科技领域。


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战略定位,但面对美国在高新科技产业方面的不断施压,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创新科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在美国对中国进行科技封锁的大环境下,香港作为有国际影响力的自由贸易港更加凸显其优势,尤其是在成熟的金融市场、完善的人才引进政策和国际化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为香港传统支柱产业(金融、贸易、物流、旅游以及专业服务业)转型提供了一个平台,香港应积极参与,与内地九市形成优势资源互补,共同推动大湾区全球科技创新高地建设。


香港的优势


(一)金融服务


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最初动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是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在这一方面,香港建立了有效的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包括香港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制和完善的贷后监督管理。


香港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包括两个计划:“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和“特别信贷保证计划”[1],两项计划通过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和降低担保门槛等方式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香港工业贸易署负责设立和管理担保资金,商业银行则负责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和项目考察。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信用担保可以缓解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最大问题是自身的风险管理,这也是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项目持保守态度的原因。


香港政府介入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中小企业的的坏账风险,也为商业银行的融资贷款带来信心。为更好地管理融资风险,政策性担保计划首先明确规定了服务企业的规模和性质;其次在融资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补充和损失补偿。


在风险控制方面,建立了风险分担模式和反担保模式,风险分担模式指政府在担保计划中不是全额担保,而是与银行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这一措施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对担保对象的检测和评估。反担保模式要求持有该企业50%以上股权的股东作个人担保,从而明确债权责任,降低担保风险。


最后,香港政府建立了有效的监管体系,融资过程需定时向立法会报告,以便更好地监督融资流程,控制风险。


香港的金融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高效的服务模式,大部分香港商业银行都设立了专业部门服务于中小企业[2]。除了信贷业务,商业银行还针对中小企业推出了包括保险、账户及现金管理和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并且向低风险企业提供信贷优惠。


香港资本市场成熟,中小企业除了通过商业银行融资,企业也可以利用市场资本,如资产证券化、股份化,以及香港创业板市场等方式进行融资。


(二)人才引进


香港是典型的国际化移民城市,从20世纪80年代由于社会变革流入大批资金和移民,到近几年按需引进专业人才,香港对人才一直持开放欢迎的态度。目前,香港主要有四项人才引进计划:“一般就业政策”“专才计划”“优才计划”和“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3]


其中,“优才计划”旨在吸引内地及国外的高技术人才和优秀人才赴港定居。深圳的人才政策在广东是比较有竞争力的,本文将对比深圳和香港的人才引进计划,找出香港在人才引进方面的优势。


2010年深圳出台了“孔雀计划”,规定了人才引进的标准,即头衔、职位和成果,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进行个人报送申请。香港的“优才计划”引入了发达国家的计分制,每年有1000个名额,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根据“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中的其中一套获得分数,与其他申请人竞争。


在人才引进的组织架构方面,内地的区级政府、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都分别有自己的人才引进制度,其中的规定和申请条件都有所不同,在申请过程中,会因为制度的重叠或者不同层级政府间对接不到位出现重复申请和制度不覆盖的问题,导致人才政策迟迟无法落地。


香港的人才引进组织架构相对简单清晰,香港入境事务处对已经提交的申请进行筛选,再经过和非法定咨询委员会讨论后,上报给立法会审议通过,最后由立法会下设的18个事务委员会进行商议和评估。


在具体的政策细则上,深圳的“孔雀计划”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奖励,如对个人有80—150万元的奖励补贴,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有8000万元的专项资助,并且解决高层人才的落户、住房、医疗、教育等问题。


香港“优才计划”和“专才计划”政策强调通过审批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与香港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和福利,同本地居民一样,在港创业不征收增值税、销售税或资本增值税。


对比发现,深圳的人才政策虽然在物质上较香港有较大的竞争力,但是香港的人才引进方式更加国际化,组织架构简单,人才政策内容清晰。内地对人才的吸引更加倾向于物质方面的奖励,各种人才计划中都列出了对人才的补贴政策以及购房医疗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缺少明确的执行部门和规范的执行细则,不同层级政府间协调不足,导致政策落地不到位,人才引进政策的执行效率不高。香港虽然在人才引进的物质奖励方面没有内地多,但是制度完善,管理到位,使得香港的人才政策较内地更有成效性。


(三)知识产权保护


香港的知识产权法相较于内地,最大的优势主要是管理部门明确,判例法和成文法同时存在,以及香港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程度高。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早,又受到英国的影响,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香港知识产权制度分为专利制度、外观设计制度、版权制度和商标制度。除了商标制度,香港其他三种制度延用了英国的相关立法。


1997年回归后,香港进行了知识产权本地化,形成了不同于英国和内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内地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对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管理分散在不同的职能部门,但是在香港,香港工商及科技局负责制定知识产权政策,下属的知识产权署负责所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注册,香港海关是唯一有权对侵害版权及商标行为进行执法的部门[4][5]


由于香港延续了英国的法律体系,所以香港知识产权法是判例法和成文法同时存在,相比于内地的单一的成文法,香港的知识产权法律更加合乎社会需求,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可以根据法律条款和“先例”,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解释和判断[6]


除了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香港在知识产权的公民教育程度上较内地有很大的优势,推出了一系列已针对市民的宣传教育活动如电视宣传短片、海报、公益广告以及知识产权公开展会等;学校也将知识产权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以提高青少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同时,香港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推行正版正货承诺计划并多次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教育活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障,鼓励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上述可见,香港的知识产权职能集中,执法力度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和良好的法律宣传教育,让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走在世界前列,而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也为吸引优秀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保障,让香港在科创发展有更多的竞争力。


香港的作用


第一,香港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可与大湾区内地城市积极对接。充分发挥香港金融服务优势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至关重要。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响,香港在资本市场和制度建设方面都比内地成熟,与国外企业和银行有更密切的合作和交流,因此,应加强内地银行与香港的同业合作和沟通,在跨境结算和投融资业务方面进一步开放,承接两地的业务,借鉴西方先进的融资经验,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


第二,香港可以成为大湾区全球高端人才引进的中转站。内地九市都有各自的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海外高层次人才很多优惠及奖励,海外人才进入内地工作需要考虑签证、税收、住房、教育等方面的问题,香港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有与香港市民同等的待遇,而内地分散的政策很难覆盖高层次人才的所有需求,尤其是税收和长期居住权的问题。


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的机遇下,香港的人才引进政策与国际接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效果好,对于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很大的优势。


可以考虑将香港作为人才引进的中转站,对于在香港取得人才资质的,在进入内地工作和创业时给予更加便捷的条件,进一步打通香港与内地的人才流动渠道。另外,内地的人才政策的制定可以借鉴香港人才政策内容,减小粤港人才政策对接的空白,也同时弥补内地人才政策在执行层面力度不够的问题。


第三,以香港经验为主推动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内地的知识产权制度相较于香港仍非常薄弱,但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中小型创新企业的激励因素,对科技创新至关重要。


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中,可以尝试突破香港和内地的制度障碍,实现知识产权的互相承认和互相监督,即在香港提出授权的企业,在内地同样受到香港知识产权的保护,若在内地发生侵权行为,可以向内地或者香港有关部门提出诉讼,实现粤港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对接,为企业提供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除了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还应加大内地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民众随时随地对侵权行为进行监督。


文中注释:

[1] 黄桂良.香港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机制的运作模式及启示[J].南方金融,2012(10):45-48+68.

[2] 王琪.香港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及风险管理[J].新金融,2010(8):55-57.

[3] 刘剑,梁宏. 深港人才引进政策之比较[J].特区实践与理论,2013(5):85-88.

[4] 谢琳,李奇. 香港回归二十年以来知识产权管理和制度变迁[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2):41-46.

[5] 王皓,徐斌. 香港特区知识产权制度及启示[J].江苏科技信息,2006(2):21-24.

[6] 张凤翔.香港与内地知识产权制度的比较分析[J].法律适用,1996(6):7-8.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IPP评论(ID:IPP-REVIEW);作者:李明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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