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恶意传播艾滋病的人究竟是怎么想的?
2019-07-18 19:52

那些恶意传播艾滋病的人究竟是怎么想的?

Photo by Ben Hershey on Unsplash,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悦奔一生(ID:H-SHIELD),撰文:悦奔一生医学部,编辑:小H


恶意传播,从始到终


在很多自媒体平台上,时常都可以看到恶意传播HIV的消息,然而,这之中多为不实消息,如风风火火几十年的艾滋针传闻。


艾滋针谣言


鉴于HIV属于对环境耐受力较弱的病原体,即使是在职业暴露中,明确暴露源为HIV感染者血液的暴露风险都相对较低,而在非职业环境中的废弃注射器,即便扎到人,风险依旧可忽略。[1]而一旦血液离体,干燥后,其中的HIV通常在数分钟内就失去其传染性。[2]


通过针扎人来实现恶意传播的做法,在实际情况中并不是一个可执行的方案。


现实中真有恶意传播疾病的人么?答案是,有的。近期在我们所面临的咨询者中,遭遇恶意摘套的事件频频发生。



恶意传播目前最常见的案例多发生在性行为过程中,某些主动方悄悄摘下摘下安全套,使得对方暴露在极高的HIV感染风险中。


歧视造就的恶意传播


HIV相比其他病原体,致命性并不是特别强,而在媒体的宣传中,罕见恶意传播甲流,恶意传播结核的报道。甲型H1N1流感的病死率为7.5%[3],结核病死率为1.72%[4],而接受治疗的HIV感染者病死率为0.63%,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启动抗HIV病毒治疗时机较晚,免疫恢复不良。[5]


一个病死率并不高,传染性相对很弱的疾病,却背负着如此骂名实属罕见。


多数研究结果显示:一般受众对于艾滋病的主要信息和相关认识来源于大众传播媒体。并且大众传媒对艾滋病及艾滋病毒感染者在受众脑海中的形象建构,以及对受众关于艾滋病的认知和行为改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公众对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了解,有85%来自大众传媒。[6]


在防治艾滋病的过程中,有时记者的作用绝不亚于医生。联合国艾滋病项目执行官彼得·派特博士在巴塞罗那艾滋病大会上曾经说过:“当涉及到艾滋病时,记者的影响比医生的影响更大”。[7]


典型的恐慌宣传博眼球自媒体内容


我国媒体特别是某些自媒体在对于艾滋病的报道中,有些报道过度渲染艾滋病的危险性和致死性,并经常使用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语言。艾滋病因此被冠以“ 人类新瘟疫 ”、 “新瘟神”、 “超级癌症”、 “20世纪恶魔”、 “二十一世纪的瘟疫”、 现代“黑死病”、 “洪水猛兽” 等等污名。社会大众几近谈“艾” 色变。


台湾学者在研究媒体关于艾滋病患者死亡事件的相关报道情况后发现,将“歹死”、“不正常死亡”、“不自然死亡”与艾滋病勾连,把艾滋病死亡描述成“肮脏、罪有应得、难堪又难看、孤寂、绝望痛苦、危机四伏”,因而使艾滋病患者维持其“异类”、“他者”的社会位置。[8]


在多数人都歧视感染者的时候,感染者的生存状态令人堪忧,在2014年人民网的一则报道中,200余位村民用写“联名信”的方式,欲将村里一位因母婴传播感染HIV的8岁男童驱离出村。HIV感染者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因为污名化而被剥夺,社交上被孤立。


联名信,欲将8岁男童驱离出村 


因社会歧视的发展,HIV感染者抑郁、焦虑、孤独感的发生率高于一般人群,更容易产生人格障碍[9].


大众从对艾滋病的歧视,使得HIV感染者悲观厌世,对感染者不友善的大环境,促成了HIV恶意传播者的诞生。而恶意传播制造出的恐慌,恐慌又加剧了大众对HIV感染者的歧视。


U=U与告知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中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二条指出:


第三十八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感染了HIV,经治疗后病毒载量无法检出,不告知与其发生性关系者也可能涉及违法,然而,一个坚持用药的感染者如果病毒载量无法检出的前提下,即便与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病毒通过性行为传播的可能性为0 。


但是,现有大环境下U=U的概念并不广为人知,HIV感染者一旦将自己感染事实告知对方,很难找到自己的伴侣。


事实上,与一个坚持治疗达到病毒学抑制的HIV感染者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比与事前检测抗体阴性的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安全得多。

 

病载量无法检出=无传染性  


在2018年8月,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正式通过了新的性工作者法案,除去提高对性工作者的增加保护之外,堪培拉也将正式允许艾滋病毒携带者通过卖淫谋生。当地官员表示只要接受治疗或使用避孕套,艾滋病并不会通过相关的性行为传播。


2018年,澳大利亚新增HIV感染者数量也创下了18年来的新低。


HIV感染者性工作合法化


在一项针对HIV感染者对伴侣告知情况的调查研究中,固定性伴告知率为63.51%,非固定性伴告知率为5.26%;愿意告知固定性伴的原因为希望能得到配偶的关爱或安慰占51.06%,迟早配偶都会知道和怕传染给对方35.11%;


不愿意告知配偶的原因主要为担心受到歧视占74.07%,担心不能维持目前关系占70.37%,担心对方接受不了现实占70.37%,担心失去对方的爱占64.81%。[10]


HIV感染者如果病毒载量已经无法检出,隐瞒自己感染状态与他人发生无保护性行为,这种情况下并不会使得他人暴露在HIV感染风险中。从医学角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不告知他人,因缺乏感染必要条件,实质上并不属于恶意传播。


病毒载量无法检出以及是否告知更多的是伦理问题;若病毒载量能检出的时候不告知,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从消除歧视开始消除恶意


中国对HIV感染者的社会心理容忍、支持和关怀程度是低于罹患者本人社会心理支持需求的,这种强烈反差已成为目前我国社会公共卫生和精神障碍问题之一。公众对HIV/AIDS医学问题的社会认知水平普遍不高、心理认知不正确是产生偏见、歧视的社会根源。[11]


长久以来媒体对于艾滋的报道罕见正面内容,对U=U[13]共识的宣传,目前经检索也仅数个主流媒体有宣传过。通过检索,多数媒体对HIV感染者的宣传依旧在加深污名与刻板印象。


实际上,现新增感染者中,婚内传播与固定伴侣传播并不是少数,特别是女性新发感染者中[12],感染者的实际形象与媒体构建的形象并不相符。


媒体对HIV感染者的刻板印象的加固


除了媒体宣传上的歧视,政策层面上的“道德绑架”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随着社会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性病患者,也必然伴随着越来越多无辜的性病患者,经治疗后也不具备即便传染性,却依旧需要承受歧视压力。


1999年前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中,一方面规定了保护HIV 感染者和病人的就业权利,另一方面,又提出“对 HIV 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从事的工作有传播HIV 危险的,所在单位应负责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这个基于当时对于艾滋病等认知水平而制定的政策规定,为以后相关HIV/AIDS病人就业政策的制定埋下了伏笔,并且且也被广泛引用、参照。


此政策也导致了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劳动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都有“不得歧视艾滋病感染者”的内容,《劳动就业促进法》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某些条款与上位法相悖时,应该视为无效。


对于HIV感染者所禁止从事的易使该病扩散的工作,至今我国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未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本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传染病限制就业规定目前并未出台。


广东艾滋就业歧视案


虽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仅适用于公务员应聘的,但是,在社会上,具有强大的示范效应,许多事业单位和央企,甚至众多的外企和中小企业也沿用这一标准。因此,此标准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用人单位招录体检的“国标”,致使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在就业的资格准入上遇到了人为设置的壁垒。而目前,90%的HIV感染者是劳动年龄人口,如此限制了他们的就业,会导致这一部分人无法养家糊口,无法融入社会,无非对社会产生价值,因而导致对社会产生仇恨,甚至报复社会等问题。


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而HIV感染后,经治疗不具备传染性,即便未经治疗,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人群也仅为性工作者,而性工作者在我国并不合法。


疾病不是AI,不会识别谁道德败坏,用疾病去评价道德,荒唐至极。


结语


一方面,呼吁消除歧视,但是另一方面,自我保护意识是预防感染的首要手段。事前检测,事中戴套,尽量减少性伴更换频率,多管齐下是最有效的措施。


虽然事前检测无法避免窗口期的可能,但是可以避免恶意感染的发生。


如果出现阳性结果,若未经治疗,尽快前往当地疾控中心进行确证实验并进行治疗;若已接受治疗,则可要求提供近期病毒载量检测结果。


如遭遇恶意摘套,按照中国艾滋病诊疗指南2018版,建议在24小时内启动暴露后,时间越快越好,2小时内最佳!


参考文献:

[1]Baggaley, R.; Boily, M.; White, R.; et al. "Risk of HIV-1 transmission parenteral exposure and blood transfusion: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AIDS; 20(6):805-812.

[2]吴守丽, 严延生, 颜苹苹,等. 生物安全实验室微环境中HIV生存活性的研究[J]. 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杂志, 2014, 28(6):426-428.

[3]夏炜,李侗曾,郭彩萍,张彤,吴昊,张宏伟.18例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分析[J].北京医学,2011,33(06):464-466.

[4]李鹏鹏,张宏兰,朱凤刚.121例肺结核患者死亡原因临床分析[J].临床医药文献电子杂志,2017,4(72):14077-14078.

[5]孙果梅,顾凯侃,朱小珍,周艳秋,鲍燕,孙丽敏.上海市静安区920例HIV感染者的生存时间及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艾滋病性病,2016,22(12):961-964.

[6]韩梅:《关于新闻媒体报道艾滋病问题的反思》,《中国新闻出版报》,2004.8.3.

[7]李希光、周敏:《艾滋病媒体读本》,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大众传媒在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8]徐美苓、陈婷玉:《艾滋病的死亡建构》,中华传播学会2001年香港年会论文集,2001.

[9]黄嘉月,莫建明,杨光林,张晓彬,陈县祥,叶力,李春灵.艾滋病患者心理健康水平的影响因素分析[J].广西医科大学学报,2018,35(11):1576-1580.

[10]陈继军,牛静萍,王宇红,陶连弟,李赟,黄德生,张生奎,周永鑫.HIV感染者/AIDS患者同伴告知现状及影响因素[J].中国公共卫生,2013,29(12):1742-1745.

[11]王仪.公众对艾滋病患者的认知心理[J].职业与健康,2011,27(24):2914-2917.

[12]陈方方,郭巍,王丽艳,秦倩倩,丁正伟,崔岩.2011-2015年我国新发现成年女性艾滋病感染者流行特征分析[J].疾病监测,2017,32(02):123-126.

[13]The Lancet, H. I. V. U=U taking off in 2017. The Lancet HIV, 4(11), e475. doi:10.1016/S2352-3018(17)30183-2.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悦奔一生(ID:H-SHIELD),撰文:悦奔一生医学部,编辑:小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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