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虐童成为“常态”
2020-01-14 11:02

当虐童成为“常态”

本文来自公众号:偶尔治愈(ID:to-cure-sometimes),作者: 左异,题图来自:图虫创意


发展至今,美国的强制报告制度日趋严苛。除“只要怀疑,就有报告义务”的思想被明确外,更规定可接触到儿童信息的工作者,若隐瞒儿童受虐事实,视情况则会被判处 300美元~10000 美元罚款或 1个~5 个月监禁。


2000 年,日本颁布《儿童虐待防止法》后,规定全民监督,虐童知情人必须向警方或福利机构迅速报告。


中国的严峻数据下,学界及检察机关持续建议,将在美国及日本已然成熟的“强制报告制度”,引进并完善。


当虐童事件频发,沉沦的,是时代底线。


2019 年 11 月,成都嘉年华青少年心理辅导中心(下称“嘉年华”),和北京明声听力康复中心(下称“明声”),分别经由媒体和微博,引发公众愤慨。


据《南风窗》等报道,如“豫章书院”般的嘉年华,等级森严,惩戒暴力。学员或抑郁自杀,或因此而陷入心境障碍,“生不如死”。


而在明声离职实习教师的揭露中,对听障或自闭儿童的身心羞辱及侵害,惨不忍睹。如用扫帚扇耳光至出血;环境脏乱,床被上粪便不清理;逼迫孩子饥饿到只能捡拾饭粒,偷喝马桶水等。


嘉年华被调查后,因违规经营关闭;明声两名相关责任人,则被延庆警方迅速刑拘。


但不容忽视的是,嘉年华创办者潘晓阳(化名),曾以实名潘昌(在编教师)建立同质机构“维尔彬”,10 年前即因殴伤学生停业。


另经实地走访,我发现 2018 年注册的明声,紧邻所在地的村综治中心,对面则为居民健身广场。


如此,潘昌的旧业重操;明声的罪行,一直未被发现和举报,均“匪夷所思”起来。


2017 年,我在操作娈童(针对男童的性侵)报道后,方逐渐知晓中国虐童现状的严重和复杂。同时,在对国外相关制度建设的整理中,也越发感受到,我们亟须改进的,太多,也太难。


强制报告制度的迟到


世界卫生组织将虐童定义为对 18 岁以下儿童的虐待和忽视行为。它包括在一种责任、信任或有影响力的亲密关系中的各种身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疏忽、商业或其他剥削。


据最高检通报数据,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10 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8.06 万人,起诉 10.07 万人。


2018 年全年批捕、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 18.39% 和 6.82%;2019 年前 10 个月批捕、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 22.95% 和 28.63%。


其中,社会反响强烈案件为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陕西米脂恶性伤害学生案。


虽司法机关强调对虐童“零容忍”,但《检察日报》亦曾刊文警示,仅以 2008 至 2013 年媒体报道的 697 例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案件为例,医务人员、教师、民警等专业工作者的报案率仅为 10.61%。


对比之下,美国少年司法和少年犯罪预防办公室则统计到,2008 至 2012 年,美国虐童报案多达 340 万起,59% 为专业工作者报案。


正因及时报案率的低下,中国虐童数据不仅难以客观、全面展现,且一旦(被)公开,又多已发展为恶劣事件。


为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曾推算,74.8% 的中国儿童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虐待。仅身体虐待一项,对中国造成的经济负担——主要体现在直接医疗费用,伤残或后续的抑郁、自杀、犯罪等连锁反应,导致儿童长大后无法稳定就业等等经济损失的估算——就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 0.84%(约 500 亿美元)


严峻数据下,学界及检察机关持续建议,将在美国及日本已然成熟的“强制报告制度”,引进并完善。


早于 1963 年,美国儿童局就制定了《举报法范例》,并于 1974 年通过《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实行于 47 个洲。


发展至今,美国的强制报告制度日趋严苛。除“只要怀疑,就有报告义务”的思想被明确外,更规定可接触到儿童信息的工作者,若隐瞒儿童受虐事实,视情况则会被判处 300~10000 美元罚款或 1个~5 个月监禁。


此外,对于乱伦、卖淫、制作儿童色情影视等虐童犯罪,若发现其中存在未进行报告者,在亚利桑那等洲,将会被认定为重罪。


于 2000 年颁布《儿童虐待防止法》的日本,则规定全民监督,虐童知情人必须向警方或福利机构迅速报告。


与此同时,各地被要求细化强制报告制度。如东京儿童咨询中心,即通过《防范虐待启示手册》提醒公众,只要发现儿童任何异常,如存在伤痕和淤青,在户外总哭泣,长时间未洗澡,穿着不合节气等,均要举报。


反观中国,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模糊规定道: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缺陷在于既无强制性,亦无详细的报告主体、对象和依据说明。


为此,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等,于 2014 年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在虐童强制报告制度上,进行方向探索。


2018 年 4 月,杭州萧山区制定《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要求医疗和教育机构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或工伤、火灾、坠楼、溺水、中毒、自杀等非正常损伤或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8 月,萧山区制定的意见经杭州市检察院、公安局及卫健委等多部门确定,再出台《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将强制报告制度扩散到市级层面。


与此同时,襄阳和贵阳也先后发布类似意见。三市先行的努力,将推动中国虐童强制报告制度的进程。


2019 年 12 月,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即表示正积极致力于强制报告制度的普及。


专项虐童法规的缺位


一旦强制报告制度开始建设,对应的司法程序必须同步。但中国尚无明确的虐童罪设置。


关联于此的,是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客体为公共社会秩序。其中如“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若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幼儿园,罪名认定常现争议。


故意伤害罪的标准,至少为轻伤以上。也就意味着,对诸如忽视,情感虐待,以教育为名的长期打骂等虐童行径,并无约束力量。


那么,侮辱罪可否发挥效用呢。答案是不能。侮辱罪的两项标准,一为主观故意,二是情节严重。


而最贴近虐童罪的虐待罪,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适用对象仅局限于家庭成员。


如今,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监护、看护职责者,若虐待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情节恶劣的标准模糊,且威慑强度不足。


正如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所言,仅就儿童暴力问题而言,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即施暴者很难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另在性侵儿童层面,中国配套的对犯罪者进行从业限制、社区警报、电子追踪等规章,仅在起步阶段;相关量刑标准上也急待修订。如针对男童的性侵,在刑法中则以“鸡奸”为名,被定义为猥亵儿童,依照猥亵妇女的规定从重处罚(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虐童罪行无法可依,且惩治力度微弱等问题,伴随着虐童事件数量和程度上不断增加,逐渐凸显。


美国电影 Spotlight 剧照


早于 1889 年,英国就制定了《预防虐待和忽视儿童法》,并于 1894 年增补为《预防虐待儿童法》。


在美国,《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通过于 1974 年,各州对虐童行为的认定,几均为重罪。


如 2017 年俄克拉荷马洲一起家庭虐童案中,父母罪行和明声虐童类似,不进行卫生清理,不提供营养保障,导致双胞胎姐妹受伤感染,瘦骨嶙峋。对此,陪审团建议是判处监禁 130 年。


而日本在虐童立法上,经历了 70 年的调整增订。在《救济法》(1929 年),《少年救济法》(1933 年),《儿童福利法》(1947 年)后,于 2000 年颁布了《虐待儿童防止法》。


同时,对虐童行为的处罚依据,《虐待儿童防止法》也在不断细化。如在身体虐待的定义上,除却明显的骨折、打扎伤等,更包括烟蒂烧伤、将儿童撵到户外,未及时让儿童吃饭等。甚至父母在子女面前争吵,亦被划入心理虐待范畴。


同时,日本对虐童事件的详细统计不遗余力。据厚生省和全国儿童统计,2018 年日本虐童案件高发至 1380 外,政府和机构介入的虐童事件更多达近 16 万例。


为此,2019 年,日本内阁据此数据对《虐待儿童防止法》进行修正,通过推进无体罚教育等举措,再度强化防止虐待儿童对策。


目前,参照日美,中国制定虐童专项法律的呼吁,已为共识。相关的两会法律、教育提案也多被讨论。


全面救助体系的断裂


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教授陈晶琦,曾针对 6 省市 3577 名大中专学生进行受虐经历调查。


根据被调查学生 17 项儿童躯体、精神与性虐待经历情况,陈晶琦将样本细分类为无任何虐待经历组,1-2 项虐待经组,3-4 项虐待经历组,5-6 项虐待经历组和 ≥7 项虐待经历组。


其研究显示,CES-D(抑郁自评量表)以分类顺序递增外,童年有过 ≥7 项虐待经历的学生,在近 1 年里认真考虑自杀的比例为 22.0%(男生)和 32.3%(女生);认真考虑自杀的相对危险性,则为无虐待经历组的 22.5 倍(男生)和 16.3 倍(女生)


此外,经历过童年虐待的学生,抽烟酗酒,饮食混乱,行为暴力比例亦显著非常。


所以,针对虐童事件中受害人的全面救助体系,极为重要。政府与民间的无缝联动,则为最高效的途径。


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下设儿童局,每年均会进行《儿童虐待》调查汇报,为受虐儿童提供各类援助。与此同时,美国疾控预防中心持续在家庭、医院和学校推行科学指导项目,以为虐童预防和帮扶服务。


据美国疾控预防中心数据,每一名受虐儿童的政府救助金额,为 21 万美元。


另外,经信托基金国家儿童联盟及美国预防儿童虐待两个国家级机构努力,美国各洲各区政府均设立有“儿童保护服务处”,以在虐童事件发生时,进行快速安置和身心治疗。


而诸如儿童帮助(Childhelp)等美国民间组织,早在 1900 年就多达 161 家。目前同质相关组织遍布全美,数量难以统计。


儿童帮助设立的咨询救助热线 24 小时开放,提供 170 种语言交流。针对不同虐童类型,则分别以寄养中心、社区中心、住宅治疗中心、权利主张中心和特殊群体之家支持。


日本则在 96% 以上的市町村一级自治体,建立起“保护儿童地域网”。政府、学校、警方,福利机构和民间组织均需参与其中。


此外,设立 206 个“儿童咨询所”,覆盖全国,以应对及时的虐童救助。


就丧失监护人或监护人因虐待而丧失“亲权”的儿童,则推行“里亲制度”:通过都、道、府、县一级地方政府严苛考查后,委托里亲(可非亲属关系)代为抚养儿童,必要抚养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


政府协调的同时,各类企业和公益性“社会福祉法人”投资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对受虐儿童提供生活和疏导保障,在日本已成常态。


相比之下,如北京师范大学少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曾表示,中国与儿童保护相关的部门、组织仅 30 余个,但职责过于分散,缺乏主责协调。而条款分割和职能重叠问题,又导致监管空白,资源难以整合并优化利用。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总结则更为直接:中国投入到儿童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资源仍然非常有限,缺乏系统性、常态化的预防性和干预性措施及制度安排。此外,具备相关资质的儿童保护专业人员的数量和服务能力也亟待提高。


胡适在《幼慈的问题》中,引述友人观点道,国家文明程度的表现之一,即如何对待儿童。就虐童问题的重视程度及改进速度,直击人性,更事关国格。


参考文献:

[1] Norman,R. E.,et al.:The Long-Term Health Consequences of Child Physical Abuse,Emotional Abuse,and Neglect: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2]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虐待给亚太地区国家每年带来2090亿美元经济负担

[3] 陈晶琦:暴力侵害儿童状况分析:3577名大中专学生童年期虐待经历及其与心理健康和行为问题的关联研究

[4] 崔海英:美国虐童防控对策研究

[5] 新华网东京:日本多管齐下防范儿童受虐

[6] 黎东生:我国虐童救济体系研究

[7] 检察日报:期待强制报告制度尽快入法

[8] 短历记:防范虐童 有一大堆历史经验可以借鉴

[9] 陶亚哲:日本家暴受虐儿童的法律保障及启示


本文来自公众号:偶尔治愈(ID:to-cure-sometimes),作者: 左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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