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吴花燕之死:公益慈善个人筹款应当如何改革?
2020-01-23 10:46

追踪吴花燕之死:公益慈善个人筹款应当如何改革?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出行一客(ID:carcaijing),作者:李皙寅


拧巴往往会把好事儿变糟糕。

 

1月20日,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儿慈会)发布声明称,根据民政部通知精神,自即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把为吴花燕募集的善款1004977.28元,全部原路退回给捐助人。

 

此前,身高只有1.35米、体重43斤的贵州24岁女大学生吴花燕,省吃俭用给弟弟治病,经媒体披露后备受公众关注。2019年10月25日至今,9958在“水滴公益”“新浪微公益”为其筹得1004977.28元,但直到吴花燕1月13日离世,善款仅拨付2万元。由此引来舆论风波。

 

值得留意的是,根据民政部“慈善中国”平台检索显示,上述募捐方案款项用途为用于0-18岁困境大病儿童的医疗资助、心理关怀及生活助困费用。显然,吴花燕并不属于上述受益人范畴。

 

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告诉出行一客,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也涉嫌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当日,儿慈会接到民政部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书指出,中华儿慈会为吴花燕募捐的行为,超出了募捐方案限定的救助范围,不符合中华儿慈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责令其妥善处理募捐款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在业内看来,无论剩余善款退与不退,儿慈会都陷入了“不专业”的窘境。但这并非一家所为,而是整个公益慈善组织与大病求助者两种主体,围绕慈善捐赠与个人求助两种行为,彼此交织缠绕产生出的纠葛。

 

多次出现的类似事件,影响了公众对公益慈善行业的信心。“大病救助领域的个案筹款或许存在结构性问题”,在叶盈看来,个案筹款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风险。


无法可依、身份尴尬的“个案筹款”


借助水滴筹、轻松筹这种网络平台,在线支付直接向鲜活的个人捐款,帮助深陷大病危机的家庭脱困,在业内被称作“个人求助”的行为越发常见。

 

能直观看到受助家庭情况立竿见影的改变,让捐款人更有成就感。“一方面契合大众对于慈善的朴素认知,另一方面是互联网众筹与在线支付的技术先进,个人直接在网上发起求助众筹因而成为向公众筹集救助资金的主流模式,” 筹款平台方德瑞信负责人叶盈表示,这抢占了不少人投身‘慈善’行为的用户心智。

 

数据显示,2016年上线的水滴筹,在次年实现筹款逾25亿元,2018年实现筹款120亿元的高速井喷,同时得到包括腾讯、高榕、IDG等风投的多轮融资。此消彼长的是,据《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9)》显示,2018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量预估约为1128亿元,比2017年1526亿元下滑了26%。



近来围绕公益慈善组织的负面舆情频发,一些信心受损的捐赠人更青睐于个人求助的众筹平台。

 

“现在慈善机构被爆出来不合理的事儿太多了,我感觉失去了公信力。”生活在杭州的白领徐梦露连着说出了数件近期颇有舆论影响的相关事件。

 

也有人认为,一些众筹平台上的筹款人并没有到山穷水尽的时刻,仅仅是不希望拖累家庭的生活品质。对此,徐梦露虽然也对筹款人的真实情况有所顾虑,但会在捐赠前会多看一下详情页面的具体描述。“捐给慈善组织后,我就不会去看、也不知道钱款具体用在了哪里。”生活在上海的高巍巍认为,这种能够看到资金用在哪里的行为,让她更为安心。

 

出行一客访谈多位捐款人得知,他们的首次捐款源自于身边的陷入大病困境的同学、同事、朋友;随后,有的开始根据社会热点事件有选择性地进行捐赠。“看新闻里他们陷入困境,想到自己能够直接地帮助他们,会有很强的成就感。”上海白领李艳婧表示,有时候她还会检索一下昔日捐款对象后续的新闻。

 

但在慈善公益理论界,个人求助是否属于“慈善”,是存在争议的。

 

有观点认为个人求助并不具备公益性,而属于个人私益。“慈善必须具以公益性作为条件,需要符合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在其文章中表示 ,“因为个人求助归根结底是私益性质的,不管将多少个私益性质的个人求助打包在一起的所谓的“大病救助项目”,也因为其受益人的确定,而不具备公益性”。

 

陆璇告诉出行一客,在法律上,个人求助也不同于公益慈善筹款。前者适用《合同法》 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而后者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差别,使得在这两种常见的捐赠场景下,催生了一种迥异的新模式,即由公益慈善组织针对个人展开捐款活动。“这种混杂项两种捐赠模式的行为,在筹款工作屡有发生,但由于定义不清往往容易产生争端。”北京七悦社会公益服务中心项目主管孙闻健表示。

 

陆璇举了一个例子,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与水滴筹等“零费用”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相比,公益慈善组织既然收了运营管理费用,公众会期待公益慈善组织本应在合规运作、受益人筛选、撰写筹款材料、尊重受益人和善款使用等最基本的项目运营方面承担起严格把关项目质量的表率作用、提供地更专业的慈善服务。

 

遗憾的是,按照民政部的责令整改通知,在吴花燕事件中“儿慈会”并没有做好这一点。儿慈会为24岁的吴花燕募捐的行为,超出了募捐方案限定的0-18岁少年儿童的救助范围,不符合中华儿慈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责令中华儿慈会妥善处理募捐款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也涉嫌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陆璇对出行一客如是说。

 

此外,在募捐文案中针对吴花燕早年父母双亡的表述,与现实情况的不符,百万元资金在吴花燕去世时,仅拨付寥寥万元,都成为引起公众强烈反感的药引。

 

“从杨六斤、白雪、最悲伤作文、罗尔到吴花燕,若我们回顾由个人求助或个案筹款引发的风波,就会发现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筹款平台方德瑞信负责人叶盈看来,这种以新闻热点引爆公众舆论的慈善捐款,往往会陷入争议。



不公平,有风险,易误导,个案筹款惹争议


“比起漫山遍野找留守儿童点对点捐助,肯定是由专业的公益组织去遴选受助者更高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慈善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德健对出行一客表示,比起针对个人的救助,针对不特定性群体的救助更为高效、公平。

 

多次出现的类似事件,影响了公众对公益慈善行业的信心。“大病救助领域的个案筹款或许存在结构性问题”,在叶盈看来,个案筹款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和风险。

 

叶盈向出行一客分享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妈妈为生病的女儿偷了根鸡腿,作为儿童节礼物,由此催生了“最心酸的儿童节礼物”热搜话题。就在母女病床前人头攒动、捐款络绎不绝时,同病房还有一位家庭贫困需要救助的孩子。孩子爷爷向记者求助被拒绝后,追出病房质问,“不帮我们,是不是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偷东西?是不是这个道理?”

 

首先,个案筹款天然存在的马太效应,易造成不平等。公益慈善组织为了获得善款,容易落入追逐流量的陷阱,从而渲染博眼球的故事触动公众;此外,在个案筹款中往往是本身具有强社会资源和关系网络的受益人更容易筹款,而非毫无资源、学历偏低更需要受助的人。

 

其次,公益慈善组织易因获得运营经费,而被异化。公益慈善筹款组织如果过度依赖从个案筹款中提取经费,那筹款的行为容易按从从救助顺序、筹款目标设定、上线排期,到筹款材料撰写等实际运作中滑向追逐流量和筹款额的陷阱,难以帮助到真正需要的人。

 

还有,个案筹款容易过度披露求助人信息,有悖于慈善初心。个案筹款往往需要充分披露求助人信息,以便获得捐赠人信任。事实上,这也有悖于慈善法中规定对对于受助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的保护,并且要求慈善信息公开时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的相关要求。

 

“如果不让我写求助人家庭情况的细节,比如爸爸残障妈妈有精神病,我就不知道怎么帮他筹款了。”一位筹款工作人员曾经吐露出自己的疑惑。

 

“公益慈善行为也需保留受助人的尊严,”叶盈对出行一客表示。

 

此外,有些慈善组织为了拉动捐款,有意混淆从而造成公众误解。一些慈善组织,将一特定关键人物求助信息作为捐助文案主体,实则为一个群体开展慈善募捐,易陷入误导公众的争议中。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出行一客表示,类似情形在业内逐渐增多,一些机构甚至专营于此,针对大规模采用个案形式开展筹款工作的问题,业界需要展开反思。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直接撰文称,因为有悖于“公益性”,慈善组织不能为特定的受益人募集资金。

 

金锦萍认为,慈善组织在使用资金时强调公益性,使得捐赠人无法通过指定而选择受益人,从而确保捐赠人给付资金的公益性,并因此得以正当享受法律赋予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抵扣优惠政策。



迫于现实,滋长于灰色地带


“在英国很少见围绕大病救助的个人求助。”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慈善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德健对出行一客表示。

 

李德健在英国攻读慈善法博士学位时发现,作为福利国家,由于有完善的医疗体制兜底,英国虽然也有个人求助性众筹平台,但远没有中国这样兴旺发达。

 

事实上,2014年2月,由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围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医疗补助,相关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多位业内人士对出行一客表示,现有救助制度给付比例依然过低,加上各地区发展情况不均衡,从而导致需求溢出到了慈善公益行业。

 

尴尬的是,大病筹款由于资金规模大,产投比不明显,往往难以入资助型基金会和企业的法眼,导致难以拿到大规模资金。专业从事筹款事业教育的叶盈透露,社会捐赠中七成源自于企业,而在个人捐赠中又以大额个人捐赠为主。

 

留给大病群体求助的资金空间很少,在公众筹款渠道讲故事成为了一种无奈下的理性选择。

 

同时,个案筹款仍是一些公益慈善项目主要的资金池,如果简单地一刀切,大量特别弱势的群体连发声的机会都没有了。


修法、借壳、升级,合规之路咋走?


李德健认为:“现有法规存在一个大BUG(漏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马建银也有相近观点,其在文章中表示,个人求助自身带有“社会公共性”,未必不在《慈善法》的管辖范畴之内。这似乎需要进一步的权威法律解释,和更为明确的政策文件来确定。

 

虽然短期内再次修订《慈善法》存在难度,但业内希望明确认识。

 

李德健建议,由民政部牵头,引领行业协会与相关组织制定相关标准,明确制定出慈善公益组织从事个案捐助的合规手册,给出官方指导意见。



不同于商业公司,可以通过营收和利润等经济目标衡量企业经营水平,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目标的评判标准较为复杂。陆璇呼吁,公益慈善组织应该提升自身专业能力,满足社会需求,实现社会创新,将成功的项目成果转化为政府的公共服务产品或者可持续的服务,从而实现模式推广。

 

如果不能帮助机构提升能力,以便合法合规且符合伦理地筹集金针白银,再多的条条框框都无法阻止此类行为和负面新闻的产生。

 

叶盈则认为,业内应该帮助大病救助机构探索出一条新路,如何针对一类病人,做群体救助型项目,而非针对个体的个案捐助。

 

“公益慈善机构应该扛起自己的责任。” 在叶盈看来,公益慈善组织应该靠专业性和品牌筹款,靠公信力和风控来保障用好善款。她试图立项通过行动研究探索如何培育捐款人从个案转向群体救助型项目,从而帮助慈善公益机构树立信心,进行技术层面指引。

 

“值得欣喜的是,捐款人也在成长”叶盈补充称,过去十年间,一些公益慈善组织抓住了发展窗口期,投入精力建设品牌,帮助了一批受益人,从而让捐赠人和受益人成为了组织筹款的拥趸。这批捐款人愿意关心善款流向,也有了理性考量机构的价值观和眼光。

 

 “媒体不应该聚焦于特定事件,一棒子打翻一艘船”,李德健表示,由于社会公众对慈善行业有较高的道德要求,促使公众对其偏差行为容忍性极低实属正常,但媒体有选择性的报道可能会加深公众的误解,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行业内围绕公益组织搞个人募捐,是否具有公益性的争议极大,各种声音都有”,一位业内人士对出行一客表示,该争议背后是公益慈善文化和公益慈善发展需求间长期存在的矛盾。公益慈善组织需要完善体系建设,但公众则希望慈善越简单越好,比如就直接捐款捐物就够了,在此背景下儿慈会暴露的筹款问题仅仅是一个剖面。更重要的是凝聚公益行业、社会公众、政府部门间的共识,解决实际社会问题,这不是简单的强调“关停平台”或者“强化监管”所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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