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纵容鲍毓明?
原创2020-04-14 07:00

谁在纵容鲍毓明?

作者 | 黄青春

题图 | 《熔炉》剧照


这几天,#鲍毓明性侵养女案#的热度一直居高不下。


按说,一个已经刷了三天屏的话题,鲍毓明本人都对大家的道德谴责免疫了,我再废话也是浪费时间。


但是,眼看着新浮出水面的细节让整个事件走向变得扑朔迷离,习惯与病毒共存的键盘侠又在网上重新长出獠牙,共同撕裂着舆论对整个事件关注的焦点,这就有点逼人骂娘了。


比如,道貌岸然的鲍毓明刚开始对受害者父母甩锅,称是其母亲联系到他,要把未成年的星星“送养”给他,但最新回应中却声称“从来没和她以养父女的关系相处”。


其态度的转变就是为了规避中国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特殊职责人员”的身份。


该意见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南风窗报道截图


比如,媒体一再追问鲍毓明是否和星星发生性关系,鲍某明并未明确回应,称涉及个人隐私,不便回应。这套说辞不动声色把强奸这样的重罪划归到“隐私”的范畴,和违法犯罪撇清了界限。


比如,报道中鲍毓明第一次侵犯星星是在她刚满14周岁的2015年12月底,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律对强奸罪的认定。


中国法律规定,如果和已满14岁的妇女(法律上已满14岁叫妇女,未满14岁叫幼女)发生性关系,如果对方自愿的情况下,就不属于强奸(属于正常性行为),无罪。除非能有证据证明鲍毓明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目前看,时隔久远,星星并不能拿出相关证据。而且在媒体报道中,鲍毓明不允许星星有隐私,会随时登陆星星的微信、QQ,还在家里装了摄像头,连星星上厕所也不能关门,鲍随时可能冲进去。鲍毓明就这样步步为营把性侵粉饰成了“恋爱”关系。



表面上,这些细节似乎都是鲍毓明在自说自话的狡辩;实际上,这位手握中国律师资格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的律师深谙法律规则,一直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步步为营编织一个能规避司法审判的“失德”故事。


鲍毓明之所以选择在舆论风口不断放“料”,因为他再清楚不过:即便如今民情激愤,不过是舆论审判。法律之所以神圣,在于它不以任何组织或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在法庭上只讲证据。


所以,他在面对即将到来的诉讼才能胸有成竹说出诸如:“我不会触犯法律底线”、“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的人品”、“我会追究她诬告陷害的责任” 这般道貌岸然的话来。



于是,网上开始陆续冒出 “ 恋童癖是天生的没办法,其实他也值得同情 ”、“ 事情还没有定论,说不定女孩有问题 ”、“ 小女孩从小缺爱,长大了变心了,可能是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 这样的声音。


诚然,这些言论未必全部是主动给鲍毓明“洗地”的圣母婊,但令人遗憾的是,即便鲍毓明案:寻猎物(找自愿送养的父母,取得监护权)——精神驯化(未满14岁,先精神奴役)——性奴役(满14岁以监护人名义让孩子退学+囚禁)这样典型的恋童癖案例,都有一群人 “看客心理” 作祟,让“荡妇羞辱”理论卷土重来,可见社会对性侵的立法普及和儿童保护的教育普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毕竟,任何对性暴力的纵容都是社会参与下的共谋。


谁在纵容鲍毓明?


台湾作家林奕含童年补课时被老师性侵,继而患上抑郁症。她在2017年自杀前接受采访时说:


“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屠杀,是房思琪(林奕含小说的女主角)式的强暴。


那些从集中营出来幸存的人,他们在书写的时候,常常有愿望,希望人类历史不要再发生这样的事情,可是在书写的时候,我很确定这样的事情仍然会继续发生,现在、此刻,也正在发生。”



现在、此刻,也正在发生并非耸人听闻。


日前,法治周末记者在知乎APP上以“送养”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就随即找到多条“送养小孩”的信息。记者注意到,在多条信息下方,都有同一位网友,她在头像旁边留下了自己的QQ号码 。(目前知乎已经全网删除相关信息)



法治周末记者在暗访网络送养时还发现:网络世界里送养者、中介、收养者已然形成了一根衔接紧密的链条,中介建群牵线,已出生孩子10万起价。


这群人潜伏在网络背后,做着各种不被文明世界所允许的交易。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打拐组织”把孩子解救出来好多找不到父母,因为在这群“出售”孩子的父母眼中,孩子已经变成了商品。


长久以来,正是“重男轻女”、“恋童癖”、“童养媳”这些根植某些人内心的畸形需求才喂养出这样一条黑色的产业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邓丽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


“私自收养脱离国家视野,缺乏规范监管和充分支持,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均不明晰,往往会导致所涉儿童权益不保。近年曝出的一些集聚性的、极端的私自收养案例就很说明问题。”


比如2013年,河南省兰考县“爱心妈妈”袁厉害收留无家可归儿童的处所发生火灾,7名孩子死亡;2018年,河北武安市“大爱妈妈”李利娟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其照看的69名儿童全部转到当地福利院。


此类案件依旧层出不穷,一定程度上是立法滞后、作恶代价小给了这个“变态群体”铤而走险的勇气。


甚至,章子怡在微博隔空喊话:“知道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出现性侵未成年事件吗?一次被曝光,又一次次销声匿迹…没有严惩,只见保护伞,警察叔叔们的心不疼吗?”


美国也发生过这类案件:


1984年,10岁男童乔迪·普洛彻被一名25岁教练杰夫·杜塞绑架并多次性侵,男童父亲Gary偷偷伪装埋伏在机场的付费电话亭旁,冷静等待着这个伤害自己儿子的嫌犯的到来。


当犯人Jeff由警方护送经过他身边的时候,他突然转身,掏出手枪,向Jeff的头部毫不犹豫开了枪,嫌犯应声倒下。


这件事当时在全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然而最终法院判处Gary 5年缓刑和300小时的社区服务。负责这个案件的法官表示,“这是一位愤怒的父亲为了自己儿子而犯的罪行,把他送进监狱,不会对任何人有好处。”



中国俗语一直有个悖论,那就是一辈子做好人,需要经历九九八十一难;而坏人半世作恶多端,到头来只要放下屠刀就可以了。而“对坏人太好,对好人太坏”导致的结果就是:一旦发生社会性事件,人民和法律都开始不惮以最坏的恶意互相揣测。


鲍毓明案中,三次报警始终未对犯罪行为形成有效有力制止,低犯罪成本和强社会关系对应着高维权成本和弱社会地位,这无疑会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甚至未来可能发生的此类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示范作用,诱导以后潜在罪犯产生侥幸心理。


毕竟,鲍毓明不是一个人,他背后是成千上万的未成年人性侵案罪犯。


“任何关于性的暴力,都是整个社会一起完成的。”这是台湾作家蔡宜文在《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书评里说的一句话,鲍某明事件恰恰印证了这句话。


讽刺的是,九年前鲍毓明曾在个人微博中撰写一篇题为《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的文章,文中指出国家对幼女性侵害的打击存在不足,呼吁尽快采取有效的司法举措,避免给有特权的人物可乘之机。


而星星在这起性侵案件中,既是性暴力“摧残”的受害者,也是原生家庭“物化”的牺牲品。此类案件对女性群体留下的心里阴影,不在肉体上,而在潜意识的恐惧:因为性暴力留下的最深烙印就是对受害者的精神驯服。


真心希望如果有可能的话,网友、媒体、明星发声者今日之无力,能推动立法对性侵类案件的重新修订,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老师呼吁法律量刑中提高年龄底线至18周岁;比如有律师提议提高性侵幼女的量刑标准;比如减少此类案件的量刑难度……这些都是适用于本案及此类案件的建设性意见。


我始终坚信,人类从《汉莫拉比法典》到《世界人权宣言》,从“杀死奴隶无罪”到“世上人人平等”,司法进步并非凭空发生,它一直都离不开公众的呐喊。就像《权力的游戏》里那句著名台词所说:There is no justice in the world,unless we make it.(世上本无正义,除非我们自己去实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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