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背后的故事
2020-07-23 19:53

表情包背后的故事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腾讯研究院(ID:cyberlawrc),作者:王焕超(腾讯研究院研究员),原文标题:《表情包简史:“一图胜千言”的背后》,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从“微笑符号”到表情包的跨越 


: - ) 这个由冒号、短横线与半个括号的组合,是人类拥有互联网之后的第一个表情符号。尽管与现在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种表情包相比,这个符号并不显眼,但它却为人类的虚拟交流开启了一个新的纪元。


这个表情符号的缔造者是美国卡耐基·梅隆大学的斯科特·法尔曼教授。1982年9月19日,他通过将 ASCII 码中的字符组合,在电子公告板上输出了这样一串字符:-),用来表示人类微笑时的面部表情。


彼时的法尔曼可能并不会认为自己是在创造历史,但他的举动确实具有开创性,由文字字符长时间统领的在线交流场域,因这三个符号的组合形式而打开全新的想象力空间。自此以后,凡是在支持 ASCII 编码系统的计算机上,人们都可以使用这个符号及其延伸出的其他表情符来丰富语言表达、传递某种情绪。


在此基础上,日本的颜文字(kaomoji)以更为复杂的 ASCII 字符形式创造了更丰富的表情组合,比如生气(ノ\`⊿´)ノ 、不屑( ̄\_, ̄ )。颜文字吸纳了以日语为主的多种语言文字中的符号,方向也转变为横向,组合形式更为多样,因而能够呈现的表情与肢体动作也变得更加细腻和丰富。


1995年,日本运营商NTT推出一款新型传呼机,可以在发简讯时配备像“爱心”这样的表情符号。这款机型一经面世就获得年轻人市场的青睐,而其成功原因正是因为这些表情符号。意识到这一点的NTT便趁势开发出世界上最早的Emoji,一种12 X 12像素的表情符号,并且应用于电子邮件和通信应用中。


图片来源于网络


Emoji来自于日文 えもじ 的读音,指的是能够代替文字的符号或动画。与初代表情符号相比,它的样式与颜色更加丰富,也就承担了更丰富的表意功能。当然,Emoji能够流行的根本原因还是带宽速度以及硬件性能的提升,促使表情由字符组合转向图形化。


2007年,iPhone手机横空出世,为了打开日本手机市场,苹果公司将经典Emoji小黄脸表情加入到IOS系统的输入法中,自此,Emoji随着iPhone的火爆而火遍全球。2015年,《牛津词典》将“笑哭”的Emoji表情评为年度词汇,可见其受欢迎程度之高。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颜文字还是Emoji,都仍然处于“表情符号”的范畴,而且制作Emoji需要遵循复杂的格式要求,有一定技术门槛,因此大多都是由专业生产者来进行制作。 


真正实现由表情符号向“表情包”的过度,还需要将时间线拉到 WEB 3.0 阶段。此时,互联网的运作逻辑开始由网站向用户提供单向图文信息的模式,转变为网民之间的双向互动模式为主,网民的自主性程度提高。同样关键的是,经过长时间的陶冶,图像制作技术门槛不断降低,人们可以自行制作表情包。


于是,网民自制的表情包开始大量涌现,表情包也就发展到颜文字、Emoji之后的第三个阶段,即不局限于静态的抽象表情拟图,而是采用动态的以及图文相结合的方式来建构表意更丰富、代入感更强烈的对话场景。 


在这一阶段,表情包也经历了由PGC为主向PGC、UGC并存的转变历程,开始时是“兔斯基”系列、“阿狸”系列这类表情包占据主流,由平台专业生产者提供,较为复杂且以动态为主,后来就是人人自制、以“暴走漫画”系列为始端的UGC阶段,当然PGC依旧占据一定的比重。UCG表情包形式简单,通常是一张图片加简短文字的形式,但因为数量巨大、类型多样并且生产迅速,因此逐渐成为了主流。 


当表情包的生产主体逐渐走向多元,表情包被赋予了人际交流时情绪表达之外的更多功能,此时才进入到表情包的全盛阶段。


仔细观察表情包发展的历程,其实是与硬件介质条件牢牢绑定的。由表情符号转向表情包、形态不断丰富的过程,恰恰是技术介质不断发展的过程。


表情包的呈现形态始终受到硬件的限制,但每一代互联网使用者总是能够在硬件限制的触顶部分,尽可能探索超越单一文字表达的交流形式,不断丰富虚拟交往中的情绪传达手段。在这种张力的驱动下,表情包才一步步演化成为今天的样貌。


对“社交临场感”的漫长追逐 


一个关键问题是,表情包究竟为什么能成为我们的虚拟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要从我们的日常交流说起。


语言是思想的界限。很多时候,语言和文字并不能完整、准确表述我们心中所想。为了克服这种“交流的无奈”,在日常交流中,我们往往会辅以表情、手势、肢体动作来做补充,表达更多信息,而交流的双方也会借助这些要素来理解对方话语的含义。


由这些语言之外的要素构成的“语境”,对于信息意义的诠释起到了关键的限制作用。举例来说,当一个人赞美你时,他的表情是艳羡的,动作是正面的,无疑会强化赞美的意涵;但如果他的脸上不由自主流露出不屑的神情时,你就很难相信他的赞美之词是真诚的。 


但这种交流方式之所以能够实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面对面的日常交流中,信息是与信息传递者绑定在一起的,我们既能够听到他说的话,同时也能关注他的表情、手势和动作。换句话说,日常交流中的信息和语境是紧密结合的。


而互联网带来的远程交流,尽管最大限度地克服了时间与空间的局限,但它却将信息与语境分离开来。信息文本脱离语境,获得了极大的独立性,但与此同时,一种看似正常实则值得深思的情形出现了:


信息的大范围传递与发送者的不在场并存。


在远程交流中,人的身体是不在场的,参与对话的双方无法直观地观察对方的表情和动作,只能通过文字进行交流。囿于文字这种媒介的语义多样性(或者说“含混性”),并不能全方位传达交流者的情绪,对话的一方便无法准确理解对方所要传达的含义。


因此,尽管电子媒介带来了极高的传输速度,但也因此带来了理解的误差。在这种情况下,传递的信息越多,信息熵反而是增加的。


很多时候我们传达的信息会被扭曲,原因就在于在线交流中社交临场感的缺失。而表情包恰恰弥补了这种缺失,重新建构了意义传递的情境。 


通过表情包进行交流,实际上就是对现实交流的一种拟态。如果说在线交流是现实交流在虚拟空间的延伸,那么表情包则成为现实生活中表情、手势、动作的一种延伸,它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情感、情绪补充。相对于单一的文字信息交流,表情包所传达的信息更加直观、具体,也细腻,因而能够补足文字交流时的含混性,帮助交流双方更贴切的理解对方所要传达的含义。


随着语料库和展现形式的不断拓展,无所不包的表情包甚至能够捕捉进而表征更多微小、含混、不可言说的情绪,避免陷入无话可说的境地。如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彭兰在《表情包:密码、标签与面具》一文中所说 ,表情包代表了一种“友好交流的姿态”,因为它自带气氛调节功能,能够拉近交流双方的距离,从而为交流创造亲切、轻松的氛围。


而当移动化场景成为交往的主流形态,时间短、节奏快,使用表情包往往又会有“一图胜千言”的效果。文字回复尚且需要一系列的打字动作,而表情包只需要一次点击就可以发送,大幅度提高回应的速度。与极快的速度形成对比的是,一个表情包所能传递的含义又能大大超过同等数量级的文字信息,传播效率高,适应了人们在瞬息万变的交流语境中快速获取、反馈信息的需求,这或许是表情包从PC互联网一直流行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原因。


表情包还意味着更多  


从表面上看,表情包是对现实人类表情的一种摹仿,但表情包发展到今天,它所具备的文化价值已经远远超越了这种仿效的角色。 


一如《数字化生存》作者尼葛洛庞蒂所言:


“数字化生存天然具有赋权的本质,这一特质将引发积极的社会变迁。”


以移动设备的普及应用与社交媒体的崛起为代表的技术平民化趋势,致使传播的权利被分播到每一个个体,人人都可以利用手中的媒介工具进行传播,在浩瀚的互联网中留下自己的声响。


表情包则将这种乌托邦式的愿景发展到极致。相比于Emoji这样的初代表情符号,表情包的一个重要特质就是随社会热点产生,社会事件、流行议题被转换成为表情包中的视觉符号,进而成为社会心理的一种表征。


表情包的特殊性在于,其使用场景属于“私域”,但其编制所需的物料却来源于“公域”,因而无可避免地被赋予公共属性。


当公域的议题与事件被以表情包这样的娱乐化、戏谑性的方式来演绎时,无论是社会热点,还是宏大的时代命题,都被以“小刀割肉”的方式一一解构了。 


但解构不等同于完全消解,当公共事件被符号化包装之后,凭借直观有趣的视觉形象,传播效果得到显著提高。而表情包生产与流通的过程亦是一种观点表达手段,借助于这种戏谑的、平民化的方式,普通网民获得进一步介入公共讨论的权力。可以说,表情包既是一种记录方式,又是一种表达方式。


在这种通用性的角色之外,表情包又在区分着不同群体的身份。因为具有相同的旨趣与文化背景,不同人群有各自偏爱的表情包,譬如年轻人喜欢用讽刺、幽默、流行的元素来表达戏谑态度,而老年人选择高饱和度、措辞友好的表情包作为日常交流用语的替代。代际、地域、职业、圈层、性别……表情包的选择和使用在不同群体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因而成为了一种区隔群体的标记。在大多数交往语境中,表情包已经是快速识别同类的信号之一。至于表情包如何建立起群体认同感,成员如何利用表情包进行身份建构,又是另一个问题了。


但行文至此,已然可以如此总结,作为一种传播符号,表情包的使用史实际就是现代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它亦见证了人类与电子文本不可交流性的卓绝战争。 


尽管在不同的理论视野中,表情包使用呈现出不同的景观,并被赋予了深厚的含义,但这些都未能影响表情包的基本功能,更不会影响它在我们交流中日益重要的角色。 


表情包就静静地躺在聊天栏中,等待着下次发射,完成赛博空间的又一次奇妙遨游。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腾讯研究院(ID:cyberlawrc),作者:王焕超(腾讯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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