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红线降低后,民间借贷更难了
原创2020-08-22 07:30

利率红线降低后,民间借贷更难了

虎嗅机动资讯组作品

作者 | 黄青春

题图 | 视觉中国


靴子落地。


8月20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会召开,#民间借贷# 相关话题迅速在信贷圈掀起轩然大波。


《新规》最大争议莫过于,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从而取代2015年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纵向一对比,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15.4%后,较过去最高36%的保护利率降幅达58%,其对整个民间借贷产业的影响不言而喻。


利率红线降到15.4%依据是什么?


人类给利率设置上限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9世纪编成的《汉谟拉比法典》(法典规定,谷物利率为33.33%,货币放贷利率不能超过20%),而中国民间借贷利率设置上限则要追溯到1991年7月。


彼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更加灵活的“两线三区”取代了“4倍利率”: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知道,15年时的基准利率是央行定的,并不能及时反映市场里资金的松紧情况。如今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各家商业银行共同报价然后加权平均形成,很大程度上能够及时反映市场里资金的松紧情况。


于是,国家为了跟LPR联动到一起,将贷款基准利率降低变成LPR,进而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也根据央行LPR报价的4倍比例做出调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数据,2020年07月20日贷款市场1年期LPR为3.85%,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最高不超过15.4%。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


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相比此前的24%为什么下调了这么多?


星瀚律师事务所蔡宗秀律师对此向虎嗅分析:


“以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是24%,现在按照同期LPR浮动利率四倍算出15.4%,底层逻辑并没有变,只不过基准利率本身变了。这个事情就是央妈说,‘我的计算依据要对准LPR,最高法赶紧算个数出来’,最高法就把数算出来了。”


民间借贷利率真的越低越好吗?


按照传统金融分类,民间借贷机构大体包括:民间借贷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担保公司、银企对接平台、网络借贷平台、金融超市、私募基金、民资管理公司、民资理财机构、民间借贷登记中心以及典当行等。


如此庞杂的出借方对应着数以亿计的借款人,金融市场和制度的建设便至关重要。


首先,契约精神、诚信体系、法律法规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其次,资本市场的喜好、风控体系的搭建也需要与时俱进。唯有如此,才能使民间借贷均衡利率下降,将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


2018年,世界银行通过对96个国家的利率上限做系统调研发现,其中76个国家会采用一定形式限制利率上限。比如,美国35个州的法定利率上限设定在36%或以下;法国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一般限定为33%;日本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统一规定为20%。


这种做法虽然方便了监管,但灵活性较差、缺乏调节机制。所以,大部分国家并没有限制绝对上限,而是根据金额大小、贷款类型、借款人背景与行业等,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不过,也有一部分民间借贷团体的运行逻辑是利用高利率来覆盖高风险。在《新规》正式生效后,这些机构团体的运行模式受到极大挑战,失去高出15.4%那部分高利率收益,别说盈利,生存可能都会面临巨大压力。


对此,香港大学亚洲环球研究所所长、CAFI学术顾问陈志武表示,“这个下降的空间不是单靠一方一厢情愿,设置利率上限就能实现的。”


据行业人士介绍,借贷方刚性成本包括资金成本、获客成本、坏账率等几个主要类别。三者的成本加起来已经触碰到16%这条上限,如果再加上内部运营等隐性成本,已经很难获利。


浙商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总经理叶海靖从小微金融从业者角度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小微业务超过10%的只有3家。这是因为小微业务收益不能覆盖成本。要解决这个逻辑关系,一方面银行要强化和细化风险控制措施,减少风险损失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是采取经济手段改进小微金融服务环境,使更多的金融机构愿贷、敢贷、能贷。”


也就是说,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应该是增加供给,而不是限制利率上限,否则融资难的问题只会更严重。


甚至,《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做出限制后,还会弱化司法手段调节民间借贷纠纷的能力。


陈志武表示,设定利率上限是站在保护贷款方利益的角度,殊不知执行时却会危害贷款方。“随着贷款利率降低,放贷方放贷意愿下降,资金供应量下降,同时由于利率下降贷款交易安全度下降,放贷方反而有动机抬高利率。”


“至于打击非法放贷行为,设置利率上限短期治标但无法达到治本的目的。唯有加强监管部门对于借贷机构的监管与相关法律的执行,深化商业文化、契约精神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改善商业环境才能根治高利贷、非法信贷等问题。”陈志武补充道。


毕竟,民间借贷既是市场行为也是经济行为,更是人性逐利的直接映射。


站在金主的角度,如今放款给同一家公司利息从24%变到15.4%,借钱意愿会大大降低。因为盈利空间被严重挤压后,民间借贷组织必须为合规做出更多牺牲,买黄金、买海外房产、买信托、买理财的回报率都更高,风险也更小。


虽然,目前社会舆论高喊打倒“高利贷者”,但借贷双方的强弱地位往往会动态变化,欠钱不还的老赖在现实中不在少数。如今一再降低利率保护上限,民间借贷市场资金供给只会越来越少,最终那些无法从金融机构、银行借到钱的人只会走投无路。


陈志武对此补充道,“在市场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借贷资金的利率只会上涨而不会下降。若能像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一样去保护放贷人的利益,改善他们的处境,这才可能最终降低借贷利率。”


虽然很多学者辩称,发达国家利率水平都很低,发展中国家次之,落后国家利率最高。但事实上,国家对于利率保护上限并非越低越好。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就提到,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


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


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


因此,贺小荣也表示,“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如今《新规》已经靴子落地,显然15.4%的保护上限引起了舆论反弹,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不良资产催收诉讼、打击逃废债工作增加了难度,甚至有可能引发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


蔡宗秀律师向虎嗅分析道:


“原来市场经济调节下,大部分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都远超15.4%,现在新规将法律保护上限调整为15.4%,接下来可能会爆发大面积的债务纠纷案件。


很简单,一部分借钱的人会赖账要求适用《新规》,但是出借人当然会坚持签协议时的利率,肯定会扯皮,本来这些人也还不上钱的,就会爆发大面积的纠纷。”


当然,任何政策落地,都会有短期受益的一方。


《新规》实施后借债的利息大幅降低,由原来的24%降到15.4%,市场债权融资会变难,而这变相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方式去融资,一定程度上是在利好股权投资、利好股权收购,等于利好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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