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对用户内容的版权规定不算过分,还有更过分的
2013-05-21 21:57

腾讯对用户内容的版权规定不算过分,还有更过分的

近日,一则题为《我写的微信,版权却不属于我?》的新闻报道引发了公众对腾讯公司微信软件上发布的信息的著作权归属产生了疑问,报道的记者查看了腾讯公司用户协议中的内容并采访了腾讯公司的负责人,最终仍无法弄清微信用户发布的信息版权的归属。

笔者也查阅了腾讯公司微信用户协议,发现记者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对于用户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腾讯公司的用户协议规定只有很少量的规定而且确实语焉不详,《腾讯服务协议》11.1条和《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9.1条均规定:“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均归腾讯所有,但(腾讯)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对自己发布的内容已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除外。”

根据报道中腾讯公司负责人的解释,该条的含义为:“条款中主要针对腾讯作为平台提供内容的知识产权声明,对于用户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腾讯保护其合法权利。”但从文义看,并非如此。该条前半句“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均归腾讯所有”确实含有该负责人说的意思,但后半句显然针对的对象是微信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知识产权归属。在逻辑结构上,该条规定用的是排除法,含义为用户如果对发布的信息取得知识产权的,该信息的知识产权即归用户所有,如果用户没有取得知识产权的,则归腾讯公司所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用户如果是其发布信息的原创作者,其在微信平台上发布此信息也不会影响到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大家不必担心腾讯公司通过此条规定侵吞用户发布的微信内容的知识产权。但该规定有缺陷:如果用户未经许可把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发布到微信上,那么就落入了腾讯规定的例外情况,则其著作权应当归腾讯公司所有,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他人享有合法著作权的内容不会因为微信的用户协议这么写就改变归属情况。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腾讯公司在用户协议中采用的这种排除法看似对其有利,但实际意义不大,至少笔者没有看出这么规定有啥好处。

实际上,就国内互联网企业而言,腾讯对用户发布内容的规定远算不上过分,下面笔者就介绍两个有点过分的用户协议。

一、豆瓣的用户协议第10条第2项:用户在豆瓣上传或发布的内容,用户应保证其为著作权人或已取得合法授权,并且该内容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用户同意授予豆瓣所有上述内容在全球范围内的免费、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可再许可或转让的独家使用权许可,据该许可豆瓣将有权以展示、推广及其他不为我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前述内容。

点评:根据互联网易于分享的特点,独家使用许可的许可方式是容易起争议的,因为内容的独家使用权给了豆瓣,不但其他人不得转帖豆瓣上的内容,连发布信息的用户本人也不能在使用了,比如,如果用户把自己在豆瓣上发布的内容转帖到自己的博客上,也是违反协议的行为。笔者不知道豆瓣的小清新用户们在该站发布信息前有没有看过这个条款。

二、大众点评的用户协议第六条第2项:任何用户接受本协议,即表明该用户主动将其在任何时间段在本站发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并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无偿独家转让给大众点评网运营商所有,同时表明该用户许可大众点评网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全部赔偿。本协议已经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书面协议,其效力及于用户在大众点评网发布的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无论该内容形成于本协议签订前还是本协议签订后。

点评:用户发布在大众点评网的信息,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完全归大众点评网,用户自己不保留任何权利。这样的用户协议是怎么来的?答:是中国互联网恶劣的竞争环境逼出来的。因为互联网是新生事物,相关法规不完善,大众点评网为了让自己多年积累的内容得到保护,防止竞争对手使用,就出了这个下策。笔者认为,虽然可以理解他们的做法,但这个协议的内容吃相确实比较难看,建议该公司能用更优美、科学的条款替代这个霸道的规定。

下面介绍几个对用户发布的内容归属规定的比较合理的用户协议,这些协议里,用户发布的内容的著作权都归用户所有,行文也比较优雅:

一、Path的用户协议:我们的服务让您和其他用户发布,链接,存储,共享和以其他方式提供某些信息,图像,视频,文本和/或其他内容(“内容”)。您应对您发布的内容负责,包括其合法性,可靠性和适宜性。在我们服务中发布的内容,您授予我们的权利和许可包括使用,修改,公开执行,公开显示,复制,并通过服务和分发这些内容。您同意此项许可包括我们将您的内容提供给其他用户的服务,也可以使用您的内容,但这些条款的权利。您保留您在本服务中所提交、张贴、展示的全部内容的所有权利,您有责任保护上述权利。(Path是一款手机朋友分享应用,腾讯的微信朋友圈借鉴了其商业模式,用户协议原文为英文,笔者的翻译)

二、Google+的用户协议:我们的部分服务允许您提交内容。您将您对前述内容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总之,什么属于你保持你的。我们的服务让您提交的内容。您可以保留在这些内容,您有任何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总之,您原来的权利还是归您所有。(Google+是谷歌公司社交网站,原文为英文,笔者的翻译)

三、新浪微博的用户协议:对于用户通过微博服务公开发布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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