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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过新法,任何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9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条例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原文】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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