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恶意贬低激光电视被判商业诋毁:赔偿50万元。
11月30日,据中新网,青岛市中院一审判决:TCL在其运营的“TCL电视”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账号发布恶意贬低海信激光电视的短视频内容,具备主观侵权故意,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一审判决TCL构成商业诋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近几年,海信激光电视在国内激光电视市场占据较高份额,TCL作为直接竞争对手,在官方认证的“TCL电视”抖音和微博账号发布包含针对激光电视产品的视频,且视频构成虚假信息,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视频使用对比、夸张、贬损的方式对激光电视进行了引人误解的描述,明显超出正常商业评论的合理限度,足以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