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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转转卖二手电脑仅收款39.9元,索赔差价败诉。

天眼查App显示,原告董某某通过转转App卖出一台售价2700元包邮的戴尔15-7560商务本,但实际到款仅39.9元,转转客服称董某某自愿参加39.9元的秒杀节活动,促销成本支出2660.1元。

董某某自称对上述活动并不知情,认为转转违背原告意愿和市场价格,存在明显欺诈,向法院诉讼要求转转公司承担买卖电脑差价266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

转转公司辩称自己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服务,董某某主动参与平台促销活动且在参与时已知悉平台规则,如果认为交易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依据《民法总则》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按《合同法》第54条规定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北京互联网法审理认定董某某自主参与转转涉案促销活动,应对经营中的经营风险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并根据自身的经营策略决定是否参与或退出。原告根据促销活动的规则与案外人进行交易,相关经营风险应由其承担,2020年6月30日一审驳回董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时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11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董某某撤诉处理。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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