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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款逾期1天的代价:哈罗单车陪了违约金1.5万。

今年3月,哈罗单车所在的上海钧正网络科技公司,因逾期打款1天给合作伙伴湘阴赛淘金网络科技公司,被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赔违约金10.5万元。

原告赛淘金公司诉称,2017年12月21日其与被告哈罗单车公司签署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湖南湘阴县的车辆运营及市场工作,合同期为1年。由于被告哈罗单车在合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运营。原被告双方约定哈罗单车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约金35万元。

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公司则辩称,二者签订的共享单车运营服务协议约定“如乙方在运营期间,连续三个月单车平均使用率低于1.5次/天,甲方有权单方取消该运营服务合同。”而在车辆投放市场3个月后,公司多次去湘阴县实地调查,发现除了一部分车辆流失外,大部分车辆被损坏停放于赛淘金公司仓库中,翻台率低于双方所约定。根据协议可以收回运营权,但赛淘金公司坚持自行运营,还将车辆扣押。

此后,双方约定哈罗单车于2018年11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5万元人民币,然而哈罗单车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将全部款项支付给赛淘金公司,逾期1天打款。

赛淘金公司对此认为哈罗单车逾期1天打款属于严重违约,请求法院判令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0.5万元,以及承担诉讼费及代理费等。哈罗单车则认为,逾期1天打款是公司打款流程复杂,并不是故意拖欠费用。

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指出,被告上海钧正公司未按双方协议约定的2018年11月15日前给付原告350000元,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0.5万元予以支持。

随后上海钧正公司上诉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7月,二审仍认定哈罗单车公司逾期付款属违约行为,但逾期1天10.5万违约金违反公平原则,二审认定违约金为15000元,律师费7000元。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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