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扯:段子手救不了王欣
2016-01-09 09:49

虎扯:段子手救不了王欣

“自君入狱,举世瞩目。人生辉煌,莫过于此。”


在一个不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把法庭变成德云社,理论上并不会对被告有额外的好处。舆论和判决的关系,几乎是福彩双色球,有时候会像药家鑫那样求仁得仁,有时候会像李天一那样以暴易暴,结局完全无法预料。


作为一个被刑拘过的人,我很钦佩王欣表现出的自信、冷静和超然。从王的立场出发,似乎也没有更好的辩护策略。


但需要指出的是,王欣团队流传出来的“语录”中,用了不少移花接木混水摸鱼的手法。


比如,王欣说技术并不可耻,快播是一家专注技术的公司。这个有点欺负公诉人,快播明面上是一个Qvod播放器,实际上是通过低版权优势和低监管优势搭建起来的流量联盟,更准确的说,是一个视频广告联盟。这个联盟通过SEO垄断,换取更好的百度排名,进而攫取流量、广告变现。


再比如,王欣在庭审中多次表达了一个观点:快播只是一个工具,网民用来看什么我不知道。简单点说,就是“菜刀论”。但这个逻辑在美国已经被推翻了,在Grokster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通过广告宣传产品的一种侵权用途、指明如何侵权性地使用产品,或采取其他积极措施引诱、劝说和鼓励他人从事直接侵权行为,都可以表明一种使产品被用于侵权的确定性意图。为了实现这一意图而向他人提供这种产品将构成“帮助侵权”。即使产品仍然具有一些合法用途,销售者也要为他人使用该产品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快播的低监管广告联盟模式,对于众多中小站长而言,无疑是引诱其从事侵权行为,对于普通用户而言,其低版权网络播放模式,无疑是鼓励其从事侵权用途。


可能有人会说,你讲的这个是美国逻辑,在你国不一定适用。


我们不妨来看看在2006年“中国P2P第一案”Kuro案中,北京二中院的判决——“从客观上看,第二被告未证明涉案53首歌曲的上载用户来源中存在合法上载的部分,且第二被告未证明其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未经原告许可而上载的53首歌曲利用Kuro软件在网上进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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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吗,按照你国逻辑,快播只会更惨。因为北京二中院根本没对主观要件做出说明,甚至是武断的判断了“从主观方面看,第二被告应当知道涉案53首音乐的来源很可能是未经原告许可而上载的”,转而采用了客观过错归责法来认定被告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毕竟你国政法机构更认可证据的重要性。


如果按这个逻辑来,快播肯定就死在那位鉴黄师手里了。毕竟一天看了你硬盘中上百部成人片,看看手中那客观的老茧,工伤没跑啊。


那谁能救王欣呢?


其实我们需要厘清一个逻辑,很多人在此之前对王欣并不熟悉,普通公众为快播案愤慨,更多源自强力机关对自己“低成本获得视频”的监管,对于男性来说,唤醒了来自“警察登门抓人看黄片”的恐惧与愤怒。


这个问题就很明确了,大家明面上在乎的是快播如何判决,根本上在乎的是网络色情在这个国家的命运。


其实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把美国整治网络色情的经验作为借鉴。美国模式最大的理念就是分级与分类,即对受众进行分类(成人与儿童),以及对内容进行分级(软硬色情)。只要是需要信用卡的收费网站,在美国过的都很健康,不用担惊受怕。


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美国第一修正案的保护。1996年美国颁布《通信庄重法》,要求禁止在网络上传播任何猥亵淫秽内容,结果该法刚刚通过,20个公民团体就集体提出质疑,因为“该法对言论表达的管制太过宽泛,它会威胁到网络作为一种为成年人自由表达、教育、商业媒介的能力。如果关于性的问题的交流被视为不雅而受到限制,那就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下禁止了成年人受宪法表达的自由”。


中国在这方面最大的问题,就是总把成年人当孩子看,比如1997年的“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并规定有违反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查阅”色情信息也属于违法行为。


在一个看毛片都违法的国度,王欣怎么能不坐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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