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能根治色情、暴力、谣言、诈骗吗?
2016-11-04 10:22

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能根治色情、暴力、谣言、诈骗吗?

11月4日08:50,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给今年突然火起来的直播行业带来了行为规范的同时,也不一些不合法的直播行为戴上了“脚镣”。


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了《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互联网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目前已经达到了300多家,但部分直播平台传播色情、暴力、谣言、诈骗等信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给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还有的平台缺乏相关资质,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扰乱正常传播秩序,必须予以规范。


《规定》一共有20条,此处摘几条比较重要的: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六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60日。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网信办负责人在回答媒体质询时表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


必须肯定《规定》的出台来得非常及时,尤其在直播低俗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时候,《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肃清各种擦边球和色情的直播内容。


比如,在11月2日,北京晨报报道称,网络主播大尺度表演卖黄片,15元600部,低俗内容充斥直播间:


记者登录某直播APP,在热门主播榜中,一直播间里女主播身着低领上衣和超短裙,对着镜头一边扭动身体,时不时还将短裙向上撩起,露出臀部,女主播不忘主动讨要礼物。线上有1800多名网友同步观看,还有人不断进入,不少网友开始不停为女主播疯狂刷礼。


在另一直播间女主播衣着暴露,镜头对准胸部,并发出挑逗的声音吸引网友。“脱掉上衣”、“再露一点”,部分网友起哄道,女主播配合地露出肩膀,“你们要刷超过两万礼物,我就脱掉外套。”话音刚落,屏幕上弹出两辆“法拉利跑车”,随着礼品数的激增,主播竟露出胸部以示感谢。


记者添加了一位女主播微信,在确认对方确为女主播后,对方给出“50元半小时”的一对一直播服务,还有一张卖淫秽视频的照片,上面写着“在某网站云盘上,只要15元,可提供600部淫秽视频”。


尽管规定体现了真善美,但在执行的层面也有如下担忧:


执行不力。按照以往的经验,很多《规定》流于表面,真正执行起来存在很多执法不严、执行不力的情况;


一棍子打死。这是执法不力另一个极端,很多执法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图省劲儿,一刀切、一棍子打死的做法往往会过早的毁掉一个行业。比如,《直播》规定是否应该按照企业和个人来进行划分,一般来说,网上的低俗直播内容多数来自个人的直播间;


如何量刑、如何定罪没有规定。如果涉黄严重的情节,规定中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量刑级别,这就给了执行过程中很多的余地和空间,让不法者钻了漏洞;


直播是否需要分级?这可能是摆在规则制定者面前的问题,如果有了分级,或许上面这条就有了法理依据。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12月1日起,想必那些曾经脱掉的衣服可能会被那些网友们临时捡起来,而直播平台想必也会在胆战心惊中加强监管,但如何保持高压状态考验着执法者、平台方和直播者三方的耐力和自我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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