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制裁”模式伤了潘金莲,更伤害了观众观影权利
2016-11-18 17:15

万达“制裁”模式伤了潘金莲,更伤害了观众观影权利

虎嗅注:万达院线凭借自身优势操纵排片率,把同华谊高层的人事纠葛凌驾在观众观影权利之上,这是否有违基本的商业伦理?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圈里局外,原文标题《一个潘金莲倒下去,千百个冯小刚站起来》,作者吁嗟奶奶,虎嗅转载。


朋友圈里有人说,冯小刚导演的『窦娥冤』和新片『我不是潘金莲』今日同步上映。


今年年初,万达影视拟注入院线(现已搁置),我曾写过一篇文章『万达院线:站在 100 年前派拉蒙跌倒的坑前』,如今冯小刚「手撕」万达,也印证了我当初的担心。


很多人认为,排片是院线的选择,既然你潘金莲票房高,万达不排也是他的损失。


但是大家心里都清楚,排片一定会影响票房。如果潘金莲真的口碑真的不错,那么结果会是两败俱伤。


可是,这点伤对于万达来说,只是九牛一毛,对于片方来说,一定是毁灭性的。


操纵排片率影响观众观影


看电影是种休闲娱乐的方式,大部分会就近选择影院。比如,我家附近有万达,我很难会为一部电影,跑到 10 公里以外找耀莱(『比利』是个例外)。如果我想看『捉迷藏』,但是万达没有,而我又不喜欢万达有的『潘金莲』,干脆就不看了,在家玩个游戏也不错。


所以,潘金莲的排片是故意的也好,是市场调节也罢,这都不重要。


重要的是,如果万达有一种能力,旗下院线振臂一呼,就能影响电影票房,有多可怕?


无论哪个电影,想要拿到高票房,必须通过万达。影片效果倒是其次,排片如何要看电影背后的人。进而劣币驱逐良币,整个市场缩水。


我还没有去看过这部电影,所以电影如何姑且不谈。今天讨论两个问题,万达垄断了吗?万达有垄断的能力吗?


万达垄断了吗?


我特意咨询了一下律师界的朋友,大家认为,认定是否构成垄断,是一个很复杂、专业的事情,必须经过详细分析、尽调。所以,不能武断的说,万达垄断。


根据国内的《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万达有垄断的能力吗?


万达半年报显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万达院线拥有已开业影院 320 家,银幕 2789 块。下属 40 家影城跻身全国票房收入前 100 名, 81 家影城进入全国票房收入前200名。


也就是说,全国收入TOP 100 的电影院里,万达有40个之多。说万达占了院线的半壁江山也并不为过。


王思聪站出来财大气粗地说,谁也不会跟钱过不去。言下之意,只要电影好,排片低了也是万达的损失。


的确,观众们大可不必为万达收入情况担心。从财务报表来看,一方面,万达近年来利润暴增,主要是通过并购并表来实现的;另一方面,万达非票房性收入(爆米花、可乐等)占比高达 35 %,换句话说,一部电影的收入对万达整体而已,无异蚍蜉。


旧闻回顾——生不逢时的派拉蒙


历史就是,把走过的弯路,再走一遍。今天,我想聊一聊,100 多年前的美国故事。


104 年前,1912 年 5 月,美国犹他州的一个剧院老板创立了派拉蒙影业。无论你是不是电影圈的人,应该都听过这家公司,他出品过《教父》、《阿甘正传》、《变形金刚》,被称为好莱坞八大制片厂之一。


成立之初,派拉蒙只是一家电影院,与之前万达影院的角色很像。当时,这位剧院老板有两个好基友:拉斯基开了一家制片公司,朱克儿开了一家制片公司(名人名剧)。


1916 年,100 年前的今天,朱克儿买下其他两家公司,将三家公司合并为一,新公司名为:名人名剧-拉斯基-派拉蒙,瞬间占领整个行业,派拉蒙开始崛起。


可是,我却觉得这家公司生不逢时,因为他出生前 12 年,也就是 1890 年,美国国会刚刚通过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俗称反垄断法。法案刚刚落地,风头正劲,美国司法部和 FT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开始起诉各种垄断行为。当时判断垄断的标准是,是否为垂直统一管理模式。


不幸的是,电影工业正是垂直整合的典型案例,因为我们的产业链是这样的:制作、发行、放映。而当时美国电影公司的状况,通常是将这三个部分排列组合一下,分为三种情况,包括:制作兼发行、发行兼放映、制作兼发行兼放映。(有没有觉得很熟悉?)


第一种比较常见,正式由于第二、三种,使得美国司法部认为存在垄断行为,想想也是,你一个人又拍电影、又发行、又在自己的影院放映,那别人还怎么玩啊?


于是,1921 年,FTC起草起诉书,随后美国司法部起诉派拉蒙在内的十家制片厂,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派拉蒙反托拉斯案》。


而起诉之后的 34 年中,美国经历了经济大萧条、二战等社会事件,使得每一次判决都没能有效落实,直至 1948 年,美国最高院判决,强制将美国八大制片厂与院线分离。


在万般不满的情绪下,1949 年 12 月 31 日,派拉蒙仍然分裂成:派拉蒙影业和联合派拉蒙影院,前者只负责制片和发行,而后者拥有1500家电影院。


历史是惊人的相似,反观当下,我们似乎正在经历 100 年前,美国电影行业经历过的崛起。


可是,应该思考的是,既然电影行业崛起了,为什么美国司法部会强制干预呢?当时的大制片厂到底垄断了什么?


根据当时FTC的调查,美国当时的大制片厂有两种垄断行为:第一种是卖片花,举个栗子,比如,光线传媒投拍了邓超主演的《美人鱼》,同时投拍了邓超主演的《恶棍天使》,如果发行方和院线想买《美人鱼》,就必须买《恶棍天使》,又叫做捆绑销售;第二种是把控影院,这个比较好理解,就是垄断排片,自己的院线尽量多的放映自己的电影。


这样一来,小制片厂玩不下去了,电影行业进入寡头割据时代,而与此同时,可以明显感觉到大制片厂的影片质量在 30 年代出现大幅下滑,美国司法部认为,这主要归罪于滥用市场权利。


电影院线是否应该独立,是 100 年前美国八大制片厂与司法部争执不下的议题。而 100 年后,我们似乎刚刚开始。

本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虎嗅立场。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授权事宜请联系hezuo@huxiu.com
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tougao@huxiu.com
正在改变与想要改变世界的人,都在 虎嗅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