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造假案又有后续了
2023-07-04 14:37

康美药业造假案又有后续了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界面新闻 (ID:wowjiemian),作者:刘晨光,头图来自:视觉中国


康美药业事件还有最新进展,涉及到后续的处罚事宜。


彼时与康美药业合作的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一重要合伙人杨文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就意味着,杨文蔚要对正中珠江的5700万罚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普通合伙人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因涉嫌参与造假,2021年证监会决定对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罚没5700万元;对杨文蔚、张静璃、苏创升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但是这笔罚款还未落实。中国证监会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74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指出,申请强制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处罚决定,法院已依法受理,准予强制执行。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完全缴纳罚没款。


杨文蔚作为被执行人合伙人,是康美药业2016年~2018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系被执行人连续三年出具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作为主要负责人员,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与关注,未遵守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未勤勉尽责,未依法依规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中国证监会指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了杨文蔚是案涉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为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中国证监会特申请追加杨文蔚为本案被执行人。


北京金融法院查明,中国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该院作出的(2021)京74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证监会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22)京74执118号立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


  • 证据一,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证明杨文蔚是被执行人的普通合伙人。


  • 证据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杨文蔚是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且该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被执行人和杨文蔚。


  • 证据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第26~27页,证明杨文蔚是被执行人的合伙人,也是涉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执行人和杨文蔚均表示对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且均无证据出示。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202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杨文蔚等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杨文蔚等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认定内容亦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


因此杨文蔚符合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杨文蔚为中国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22)京74执118号〕的被执行人。


杨文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他的理由有四:


  • 其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构成对其本人的变相行政处罚,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


  • 其二,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或将构成一事两罚,超过必要限度,违背公平及比例原则。


  • 其三,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杨文蔚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单独存在,申请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存在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情形。


  • 其四,若北京金融法院应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穿透合伙人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的判例出现,将对于证券相关行业的中介机构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不利于证券相关中介行业的良性发展。


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杨文蔚系合伙企业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在(2022)京74执118号案件中该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申请执行人中国证监会有权申请追加杨文蔚为该案被执行人。杨文蔚作为执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作为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行不悖。


综上,(2022)京74执异200号执行裁定正确,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二、律师:该案对无过错合伙人的影响降到最低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与公司的有限责任不同,合伙企业债务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这个判决本身没有问题。实际上,证监会依法可以追加该会计事务所所有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现在仅追加签字会计师作为被执行人,已经将该案对无过错合伙人的影响降到了最低。


王智斌认为,该案引起社会关注,一方面是因为金额较高,另一方面是因为合伙企业本身无财产的情形比较少见。任何合伙企业,都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项的风险备用金,没有任何财产积累的合伙企业,最终将由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


上海华万律师事务所郝大海律师表示,法院判罚适当正确,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目前还没实行公司制,基本都是合伙制。大多情况下,合伙制经营主体的责任能够追索到合伙人。大多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有一种叫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其中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但目前这种形式要求比较高,这种合伙形式还比较少。


郝大海认为,律师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对律师和会计师有较高的期望,法律作出了比较高的要求,经营主体的责任追溯到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有点类似于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因此律师和会计师的工作要谨慎了再严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位资深金融律师告诉界面新闻,会计所还有律所作为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的相关债务,合伙人一般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通常在这个执行中,如果合伙企业还有资产的话,不会轻易就去执行合伙人。但如果合伙企业没有资产了,一样可以来追责合伙人。类似本案,如果说追完这个合伙人之后还是没有缴纳所有的罚没款,其他合伙人或许也要被追责。


他指出,正中珠江曾经也算大的会计事务所,通常来说如果要维持下去的话,合伙人一起掏钱补上还是有可能的,但是合伙人分道扬镳,显然是选择了放弃。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界面新闻 (ID:wowjiemian),作者:刘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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