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负责人被开罚单:泄露百亿私募账户信息,给另一私募抄作业
2024-02-19 08:18

券商负责人被开罚单:泄露百亿私募账户信息,给另一私募抄作业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联社 (ID:cailianpress),作者:高艳云,原文标题:《营业部老总的“奇葩泄密”:偷看百亿私募账户信息,透露给另一私募抄作业……》,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一家头部券商营业部负责人的罚单,引起市场广泛关注,“泄密者”“抄作业”成为该案关键词。


广西证监局近期披露罚单显示,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时任总经理周靖杰被处以53万元罚款,经查明,周靖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周靖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二是周靖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



这则罚单,透露几个核心关注点。


一是上述券商营业部负责人将有权限查看的“聚鸣高山1号私募基金”等17个私募产品的账户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提供给他人,即泄密的;


二是有小型私募高某使用周靖杰提供的上述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即抄作业的;


三是聚鸣投资为知名百亿私募,当得知自己的持仓信息被营业部负责人泄露,不知作何感受?


四是上述小型私募即浙江漠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规模在5亿~10亿间,董事长为段兴宏,总经理为高源;


五是周靖杰多次使用“李某影”(其妻)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但交易金额仅为“不少于312万元”;


六是53万元处罚,既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的50万元罚款,也包括违法炒股的3万元罚款。


营业部负责人泄露百亿私募未公开信息


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周靖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总经理,任职期间,周靖杰拥有权限查看开立在该营业部的“聚鸣高山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17个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


中基协官网显示,聚鸣高山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20年2月11日,管理人为国内知名百亿私募聚鸣投资,管理规模在100亿元以上。



2019年12月起,周靖杰应高某要求,违反从业规定,多次将上述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成交信息不定期提供给高某。


周靖杰不晚于2021年11月12日知悉高某有使用其提供的未公开信息跟随上述私募产品交易的想法,其后仍继续将上述未公开信息提供给高某,暗示高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直至其从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离任。


高某使用周靖杰提供的未公开信息操作“欧阳某正”证券账户、决策“漠沙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中基协官网显示,漠沙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21年9月27日,该基金管理人为漠沙资产,该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为5亿元至10亿元,公司董事长为段兴宏,总经理为高源。




以共同财产且老婆名义买卖股票


罚单来看,李某影是周靖杰的妻子,“李某影”证券账户2018年4月9日开立于周靖杰担任总经理的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该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周靖杰、李某影夫妻共同财产。周靖杰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多次使用“李某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不少于312万元。


广西证监局指出,周靖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以及周靖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均违反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由此,广西证监局对周靖杰利用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周靖杰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以上合计对周靖杰处以53万元罚款。


禁止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交易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相关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


《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周靖杰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违法情况来看,周靖杰或未能在利用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中有所得,或所得不足50万元。


对于周靖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联社 (ID:cailianpress),作者:高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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