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实施条例删去的三条对高净值个人的影响
2018-12-27 21:39

个税实施条例删去的三条对高净值个人的影响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传略顾问(ID:gh_7ec74bae3023),作者:金佩泽,中汇(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ACCA),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专业税务顾问。


2018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发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请各界对这个即将出台的法规提意见。


这个法规就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这个征求意见稿有四十八条。


12月18日实施条例正式出台,只有三十六条,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有12条被删掉了。


也就是说,这12条是具有比较大争议的,需要进一步商讨再行确定的;同时也说明,这12条对应的内容在实践中还将处于模糊状态,这种状态还会持续一段时间,直到更详细的指导出台。


这12条都是什么内容呢?


让我们今天先看看12条中当中的其中三条,这三条就是和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对应的三条。


以下三条和高净值人群密切相关,建议仔细阅读!


第二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个人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一)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扶养关系;


(二)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


(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个人之间有前款第一项关联关系的,其中一方个人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存在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关联关系的,另一方个人与该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构成关联方。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金评:这一条中指出的独立交易原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定义相同。而对于关联方,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定义相差很大,相比而言极为简化,但其范围十分广泛而严格。


比如说,夫妻中的一方对企业有控制关系构成了关联方,另一方和企业也是关联方,想通过夫妻关系进行关联交易安排逃避税款的方案将难以适用。但如果以上两个定义在实施条例中不进行规定,会导致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关联方”和“独立交易原则”无法准确定义,从而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反避税调查和纳税调整。


在对这两点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我们相信在税务安排中依然会存在灰色地带,从而对税务调查和补税调整造成巨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控制,是指:


(一)居民个人、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个人、居民企业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的50%。


居民个人或者居民企业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企业满足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免予纳税调整。


金评:请看最后一句。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一些企业家寄希望最后一句,因为这一条款给企业家进行解释自己不需缴税提供了合法途径,也就是说,即使被认定为控制关系,即使一个受控企业被认定为应分红而不分红少分红,只要企业家可以提供资料证明这一受控企业满足“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即可免予纳税调整。


毫无疑问,这给了在补税狂潮中可能落水的企业家们一根救命稻草。我们认为,不排除因为操作上的主观性可能产生寻租风险,但无论如何,这一句都是对处于危机中企业的权益的一个保护,合法使用,可以让企业免去天价补税而度过暂时难关,当属于利好消息。


但是在实施条例正式稿中,这一条被删除,不确定是否未来还会有这一条款。


第二十七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金评:对于不合理商业目的的定义,这一条款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相同。有这一条的存在,将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于避税行为进行确定并据此立案。但是将这一条暂时取消,相当于暂时对不合理商业目的仍然没有明确的定义,留待未来正式出台更明确的说法。


和第一条一样,实施条例部分条款的缺失,相当于对某些个人所得税法中的部分内容无法有明确定义从而难以落地,从而导致各种操作的不确定性。


综上,个人所得税中规定的反避税条款并未有实施条例中的条款进行详细解释。这听起来对于企业像是利好消息,似乎暂时税务机关可能无法直接通过实施条例内容,对企业进行立案和调查。也许,企业和个人会因此而懈怠,继续放心大胆地进行各种不合规的税务筹划方案操作。


请切勿如此。


根据我们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的反避税工作建设乃是长期趋势,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近年来都将极大力度放在反避税工作上。如果将眼光放至未来3年甚至更短的时间,以上问题必然不会悬而未决,而是以更合理、完善的方式横空出世。风险若不在此窗口期解决,将会累积到未来,爆发出更大的风险。


因此,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绝对不应存有侥幸心理,对反避税形势产生误判,而是应该借此法规未臻完善的良机,和税务顾问一起复核自身存在的问题,估计风险,并在进一步法规出台前,将税务筹划的潜在风险妥善解决。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传略顾问(ID:gh_7ec74bae3023),作者:金佩泽,中汇(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ACCA),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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