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让慢性病拦住“考公”
2024-04-20 07:57

不应让慢性病拦住“考公”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李宏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题图来自:视觉中国


目前,公务员招录和一些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其体检标准大多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这一标准下,不少慢性疾病患者,如多囊肾、桥本甲状腺炎、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会因体检不合格而被拒之门外。但是,近年来随着医学的发展,此类慢性病患者通过日常用药,就能保证其生活和工作基本不受影响。针对这一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建议修改相关体检标准,促进就业机会平等。这一问题近期也引发法学界和医学界的极大关注。


上述体检标准是否合法合理,从法治的角度可从以下角度予以检视:


第一,现有的体检标准是合理的,还是可能构成歧视?


公务员招录设计招聘体检标准,需要考虑两方面的利益:一方面,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需要招聘到最能干的员工,实现单位利益最大化,这可以被称为“效率”或公益;另一方面,从就业者的角度出发,则是一个职业自由的问题,即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岗位,拥有发展的机会,这可以被概括为“自由”。因此,当我们制定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时,必须寻求这两种价值和两种利益之间的均衡,不能顾此失彼。


按照这个逻辑,在决定哪些疾病患者不能被录用时,其考虑的因素只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应聘者是否具备履行特定工作所需的身体条件,二是应聘者是否罹患传染病或精神类疾病,并因此可能危害公共健康与安全。一些慢性病患者如果能够胜任工作,且对他人没有传染风险或者传染率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对其拒绝录用,就很可能构成法律上的歧视。


第二,如果上述限制构成歧视,其伤害后果有哪些?


能胜任工作却被拒绝,这首先构成对应聘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相对于健康人士来说,上述慢性病患者属于健康弱势群体,从正义的角度看,对弱势群体应该优待和照顾,而不是排斥和歧视。具体到就业权方面,在不影响工作和不传染他人的情况下,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该类人士,无疑侵害了宪法和《劳动法》赋予的平等就业权。同时,在公务员体检时进行广泛的身体检测,还可能会有侵犯隐私权的问题。通过体检,应聘者的一些疾病隐私可能被有关人员知悉甚至被传播,使其在平等就业权受损之外还受到隐私权泄露的侵扰。


所以,不合理的体检标准会构成对健康弱势群体权利的普遍性侵害。更重要的是,官方在公务员招录中拒绝慢性病患者的做法,不仅会为一些民办企业所效仿,更有可能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对该群体的刻板印象,使得人们对此类病患的排斥和歧视更加顽固,偏见日渐加深。


第三,针对这一问题,法律层面的解决对策何在?


从源头治理的角度看,需要对体检标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将此类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如果发现其内容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就应该启动相关监督程序,予以修订或撤销。备案审查中需要特别考虑的是,不同岗位的体检标准不能“一刀切”,应针对不同岗位有差别化要求,比如警察等特殊岗位,就可以有更高的标准。


从个案处理上讲,法院要加强司法审查,对权利受侵害者提供救济。司法是法治社会中最后的救济,是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因为体检标准设置不合理,应聘者已经提起了多起诉讼。在这类案件的审判中,法院不仅要对体检和招录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进行形式审查,还应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招录体检标准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实质性审查。换而言之,法院要在反歧视中扮演关键角色、发挥积极作用,通过个案裁判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同时推动相关机制和社会观念的更新。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社会的文明和制度的正义,关键在于如何对待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根据正义的原则,政府要平等对待所有人,尤其在基本权利方面,针对不同群体的差别对待应有充足且正当的理由,且这种差别应该对最不幸者最有利。我们也期待公务员招录标准能够随着医疗技术和社会保障的进步及时进行修订,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实现就业平等,促进社会公正。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 (ID:eeo-com-cn),作者:李宏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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