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制度在中国水土不服吗?
2020-01-13 11:26

现代公司制度在中国水土不服吗?

文章来自公众号:经济观察报观察家(ID:eeoobserver),作者:陈志武,题图来自:东方IC。


金融其实很简单


上次谈完万宝之争,不禁让我们问:现代公司制度在中国是否水土不服呢?如果不服,原因在哪里呢?我们之前说到,如果不能完善现代公司制度、建立非人格化的公司治理架构,在独生子女的环境下,民营企业的持久前景会打很大折扣。这一点是投资者和创业者都应该认识到的。


那么,职业经理人市场怎么就难以建立呢?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迫走上“富国强兵”之路,在1860年代开启洋务运动。但是,为了学西方工业技术、洋炮洋舰,就需要大量资金,可是资金从哪里来呢?就如薛福成在《论公司不举之病》中谈到,“公司不举……则中国终不可以富,不可以强”,当时的改革派盛宣怀、张之洞、李鸿章等都意识到:要做洋务就必需广泛融资,就必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发行股票。


公司进入中国的早期经历


那么,在洋务运动引进现代公司制度后,实际经历又如何呢?第一家华人现代公司——轮船招商局是1872年成立的,当初也发行过股票。七十来年后,到1940年代,中国,特别是上海已经有一些股份有限公司。但总体而言,不仅这些公司还相当的人格化——比如南通张蹇的大生纱厂、上海荣氏企业很难说是独立于创始人的法人——而且在广泛范围内,商业组织仍然以传统家族企业为主。


费孝通、张之毅先生在他们的著作《云南三村》中,讲到云南玉溪1943年的情况。他们发现,在那时,玉溪旧有富商基本都走向衰败:


“文兴祥家的衰败情况:本人已于1942年死去,其两个儿子已分家,均在家闲着。因无人手经营及洋纱缺货,洋纱号已停业。……冯祥家的衰败情况:本人已于1942年死去,死后家里兄弟七人分成七份,每家分得四十亩田,洋纱一包(值三万多元,1942年时价),铺面二间三层。洋纱号停业。……潘小臣家的衰败情况:本人已死了几年,家里留下妾一、子三、女一。大子二十五岁已结婚,……常好赌钱。儿子仍在中学念书,……铁矿请老家人照顾着,勉强维持局面。”


两位作者总结道,“我们看过以上玉溪四户富商之家的衰败情况后,最深刻印象是像文兴祥、冯祥这两位本人兴家的人一死去,商号即因无人经营而停业……由于本人在世经营商业时,家中兄弟子女等家人,几乎都是闲散过活,并多有烟、赌等不良嗜好,以致家人中没有一个成器的,所以本人一死,一家即后继无人。”


费孝通、张之毅两先生调查到的情况不是特例,而是到民国后期仍然为普遍现象,甚至到今天仍然是“富不过三代”


为什么文兴祥、冯祥这些创业者没有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引进外部化的治理结构、培养“接班人”呢?他们的企业管理显然没有程序化、非人格化,为什么除了自己的亲属外不能在更广泛范围内招募职业经理人呢?


与此相关的是实物资产的产权化。


在云南玉溪,如果产权跟实物本身可以独立地存在、交易的话,那么,即使冯祥死了,也用不着让企业关门并将洋纱厂的物理财产拆分成7份,给每个兄弟一份,而是可以将其产权分成7股,并同时让企业本身继续运作。但这样处理的话,又意味着至少6位兄弟只能是不参与运营决策的被动股东,那么,这些被动股东又怎么对掌门的兄弟放心呢?如果出了问题,他们靠什么手段维权呢?


法治架构的缺失


实际上,早在洋务运动时期就讨论过类似问题。


1872年成立轮船招商局十一年后,在1883-1884年发生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大股灾,把公司制度在中国的水土不服全盘暴露出来。


1884年发表在《申报》的评论就讲,“公司一道,洋人行之有利无弊,中国行之,有弊无利,非公司误人,实人负公司耳”!又说,“夫公司之设,学西法也,(中国)乃学其开公司,而不学其章程,……但学其形似,而不求夫神似”!


由此可见,虽然现代公司制度进入中国后,为洋务运动融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催生了许多新兴行业企业,尤其是矿业公司、轮船公司和银行,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股票刚被商民接受,就很快变成了人们短期投机的工具,带来金融恐慌和股灾。


这一方面阻碍了现代公司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使很多人对其排斥,另一方面也带来一系列的反思。为什么现代公司会水土不服呢?


只是在晚清、民国时期的讨论中,有几个深层制度原因没有涉及到。


第一,以前讲到,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堆法律契约的组合体”,核心特点是“有限责任”,而是否能够真正保证“有限责任”、保证公司是独立于创始人的法人,不只是一个书面规定就能实现的,还得看相配的司法是否到位、中立。正因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公司律》的出现是1904年的事情,当初的轮船招商局、上海机器织布局等所谓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没有法律支持的空中楼阁。


万宝之争的结局告诉我们,甚至到今天,公司并不是一个可以自然假定为既可自由流通、又可按章程治理的法人。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需要相配的民法、合同法、商法的司法架构。如果没有这些,关于有限责任、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约定都是没有意义、没有真实内容的。而这些法治架构又恰恰是传统中国所不具备的,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水土不服”是必然的。


为什么中国没有支持股份有限公司的法治架构呢?


在深层次上,这涉及到儒家的“人情社会”主张,涉及到儒家重视血缘关系但轻视超越血缘网络的诚信架构。也就是说,中国原来没有尝试建立超越血缘、支持陌生人之间信用交易的制度架构。之前我们谈到,儒家的成功之处在于,在农业社会生产能力的局限下,人们的确能在跨期价值交易和感情交流方面依赖家庭、家族。以名分定义的等级制度虽然阉割个性自由和个人权利,但的确能简化交易结构,降低交易成本。


但问题也出在此,因为当家庭、家族几乎是每个人唯一能依赖的经济互助、感情交易场所的时候,会让人们相信只有血缘和姻缘才可靠,即使创办企业也只在家族内集资,雇人也只相信自家人。


既然儒家社会对不是血亲姻亲的人都不信任,不跟他们做交换,长此以往必然有两种后果。


首先,外部市场难以有发展的机会。市场的特点之一是交易的非人格化,是跟陌生人的交易,是只讲价格、质量的好坏,而不必认亲情的。因此,“家”之内的利益交换功能太强之后,外部市场就会失去发展的机会,此消彼长。而市场如果发达了,“家”的利益交换功能就要下降了,这也是为什么儒家要抑商。


其次,由于陌生人之间的市场交易有限,在这样的社会里,就没机会摸索发展出一套解决商业纠纷、执行并保护契约权益的法治架构,合同法、商法以及相关司法架构就无生长的土壤。中国历代法典侧重刑法和行政,轻商法和民法,把商事、民事留给民间特别是家族、宗族自己去处理,原因也在于此。


但是,超越儒家礼教、不认人情的法治体系,偏偏又是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所需要的,无论是前面讲到的“有限责任”,还是方方面面的委托代理契约,都需要相配法治制度的保障。由于现代法治对于中国这样的传统儒家社会而言是新鲜事,而现代公司又跟现代法治是一对双胞胎,所以,就有了薛福成描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了!


就这样,在当年的云南玉溪,即使文兴祥、冯祥、潘小臣想把部分股权卖掉,也不会有人敢要;即使他们去世前有一些非血亲姻亲的壮年人愿意做掌柜,他们也不会相信这些外面的人;他们去世之后,即使有人提议按股权在几个儿子之间分配,多数儿子也不敢答应。就这样,传统家族企业难以走上非人格化的现代公司之路,企业管理超不出血缘姻缘,难以走上职业经理人道路。


一旦创始人离世,要么真的把企业的财物赤裸裸地分掉,要么就等着“富不过三代”。


今天我们谈到的要点是:


第一,十九世纪洋务运动时期,为了实现强国梦,引入了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包括股票交易制度。但是,在第一个洋务公司轮船招商局创立后十余年,在1883-1884年发生股灾,体现了现代公司在中国水土不服。


第二,由于现代公司是一堆法律契约的组合体,而传统的儒家社会又不给中立的“非人情”法治体系提供发展的空间,那么,在缺乏中立法治的中国社会里现代公司水土不服,不足为奇。


第三,到了四十年代的云南玉溪,企业还是在创始人离世后要么关门分拆,要么就等着遭遇“富不过三代”。这是传统家族企业的典型宿命。要改变这种宿命,发展法治、职业经理人市场和活跃的股权市场是唯一的出路。


文章来自公众号:经济观察报观察家(ID:eeoobserver),作者:陈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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