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大通深陷调查,方方命运未卜——此类情况在外资投行算不上特例
2014-05-21 18:13

摩根大通深陷调查,方方命运未卜——此类情况在外资投行算不上特例

据财新网报道,摩根大通前投资银行亚洲区副主席及中国(香港)首席执行官方方早前已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据悉此次法律行动很可能与摩根大通(香港)中国团队聘请高官子女获取不正当利益有关。

他犯了什么错?

时间回溯到去年8月,据报道,美国当局对投资银行摩根大通展开受贿调查,以查明其是否通过雇佣中国高官子女而获得在华从事相关业务的机会,涉及的高官子女包括中国银监会前副主席、现任光大集团董事长唐双宁之子唐晓宁和原铁道部运输局前局长张曙光之女张西希。

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聘用高官子女本身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而且摩根大通算不上特例。 世界各地的投行里都塞满了各种“官二代”和“富二代”,在这个“关系密集型”行业,不可避免。

但涉及违法行为的是投资银行利用雇佣高官子女而不正当地获得项目,而其适用的法律为《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SEC 的调查通常是在收到举报、才去调查相关交易的合法性。但证明“不正当”这一点需要足够的证据,还需要证明雇佣高官子女和非法获得项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这并不容易。

而方方在美国调查人员调查摩根大通及其员工是否违反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过程中成为关键人物。根据1977年出台的《海外反腐败法》,美国企业不得为赢得业务向外国官员提供金钱或其它财务方便。

无裙带,不成活?

争夺拟上市公司高管的子女,是投行公开的秘密武器。一位投行人士曾表示,他们面试的第一句话便是,你的父母是做什么的,你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唐晓宁2010年进入摩根大通之前,该公司与光大甚少有业务往来。而从2011年起,光大集团成为了该行的重要客户。当年,摩根大通成为光大银行上市的12家财务顾问之一,2012年则获得了光大国际出售资产的大单。

而张西希被摩根大通香港分部雇佣时,与原铁道部业务关系密切的中铁集团正在酝酿上市,摩根大通当时被选为保荐人之一。

唐晓宁、张西希并非个案,回顾过往,多是因为父辈出现问题,子女于投资银行的状况被曝光。

譬如当年原建行行长张恩照案事发,其子张继刚被曝出供职于汇丰投行。其子此前还特意将名字改为港式拼音以避嫌。事发后,张继刚消失。

除此之外,瑞银全球资本市场部亚洲区总裁朱俊伟因聘用天合化工董事长女儿魏娇而遭停职调查。摩根大通今年1月也因曾聘用魏娇主动退出了天合化工高达10亿美元的新股上市项目。

如果罪名成立,方方会遭受到怎样的刑罚?我们可以用与早年彼得森(Garth Peterson)案件相比较。

前摩根士丹利地产基金中国项目主管彼得森触犯了《海外反腐败法》,其为在中国开展房地产业务,向一名中国官员行贿,后者为摩根士丹利招揽业务。2012年,彼得森当时被美国地方法院判处九个月监禁,刑满后他还需接受三年的“监督释放”(Supervised Release)。

潜规则还能继续么?

中国政府的腐败日益加剧,裙带关系复杂,高干子弟胜多,因此在中国的外资银行内部价值观和评估标准都发生了变化。尽管投行本身就是关系驱动型,海外投行也有雇佣高官子女的现象,但没有像外资投行的中国团队这样,甚至有些投行在争取获得某项IPO前,直接雇佣客户的子女,以获取IPO承销商的位置。
  
在关系型社会之中,资源的分配很大程度上基于关系的强弱,尤其是当资源被政府控制的时候,市场中介会通过寻求政治关系的建立,取得这种资源。但是,通过政治寻租进行的资源分配可能会导致分配效率的低下,或者误分配。而类似的调查可以在一定程度遏制这种寻租行为,从而使市场中介或者公司管理层更职业化,更专业化。

对在中国活跃了近20年的外资投行界来说,这是一个风险提示。但投行未来是关系驱动型还是专业驱动型,恐怕仍难有定论。这次美国SEC调查的令美资投行在中国适应潜规则的行为备受挑战。

附:《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中文译为《海外贿赂法》

海外反腐败法的反贿赂条款规定美国的个人或证券发行商通过支付国外政府官员来获得或保持业务,或使任何其他人获得业务,即为非法行为。自1998年起,反贿赂条款也适用于国外的公司或个人,只要其在美国做出了促使贿赂的行为。海外政府官员的定义很宽泛。例如一家银行的拥有者同时也是财务部长,则此人则被认为是政府官员。供职于政府所有或管辖的医院的医生也被海外反腐败法认为是政府官员,同理,供职于政府所有或管辖的企业或机构的职员也是政府官员。此外,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的雇员也被认为是政府官员。该法案规定以任何有价值之物(包括现金及非现金形式)贿赂政府官员即为非法。政府关注的是贿赂的动机本身,而不是金额。
海外反腐败法同时也要求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遵守美国的会计规定(见15 U.S.C. § 78m)。这些会计规定是为了配合海外反腐败法中的反贿赂的相关规定而设计,要求凡是被该法案管辖的公司必须准确的记录和保存帐目,且帐目应该诚实的反映该公司的交易。会计规定还要求公司设计并维护足够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雇佣外部尽职调查公司提供服务,来维护他们的声誉并减少法律风险。识别政府拥有的公司,从而识别那些容易忽略掉的政府官员,正在迅速的成为先进的反腐败项目中的关键部分。
对于给国外政府官员的支付,该法案区分了贿赂和“好处费”。“好处费”可能是海外反腐败法所允许的,但是仍可能触犯当地法律。好处费和贿赂的关键区别是在于,好处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政府官员履行其本来就应该履行的职责。对国外政府支付可能是合法的,如果这种支付在当地国家法律中被明文规定允许。某些特定的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支付也可以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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