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新经销 ,作者:崔人文、张雨薇
“一会说流水不匹配,一会说数据有出入,我又没偷税漏税,怎么还成了重点对象?”
前段时间,一位经销商客户在咨询中说到,做了十几年生意,营业额也就三五千万,今年频频接到电话或预警提示说流水不匹配,要不就是平台数据和申报数据有出入。要不要补税、怎么补、还得不能出错。
今天的税务监管,早已不是过去那个只差异常户的时代了。在金税四期的架构下,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了解方式变了:以前靠人看,现在靠系统比。
很多经销商的问题,不是做错了,而是讲不清楚,解释不到位,或者根本不知道系统是怎么“看”自己的。
税务是如何“看”一个经销商的?
经销商这门生意看似很复杂,SKU多、品类多、周转快、促销多,还有账期、预收款的现象都很普遍。尤其有的老板线上线下并行,口径就容易乱。
但从税务角度来看,经销商这门生意其实特别简单,主要看三件事:进、销、存。
你进了多少货(票据、合同、物流、入库);
你卖了多少货(出库、开票、回款、申报);
你剩了多少货(库存账、盘点、报损、赠品、调拨)。
只要把这三条链条合在一起想,就会发现:经销商最大的风险,很多时候不在你做了什么,而在你能不能解释清楚。
经销商该如何守好自己的合规安全边界?核心看四本账:
收入账:卖了多少、确认了多少、有没有提前/延后确认;
成本账:进货成本怎么核算的、返利返点有无计入;
费用账:赠品、促销费、业务员提成有没有合规凭证;
资金账:客户打款有没有走公账、有没有私户或多账户代收等。
这四本账构成了经销商在税务系统里的“画像”。哪怕经营没问题,只要解释不清楚或者看上去有问题,就有可能提示异常。
在实际处理的案例中,70%以上的问题都出在“收入账”。原因也很简单:一端连着客户,一端连着平台,最容易被对比、被识别、被盯上。
收入端6个高频雷区
收入确认错了,会带出开票、申报、成本费用、资金往来的连锁反应。
以下6个高频雷区,是我们接触最多、也最容易出问题的类型:
1.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的错配风险

经销商常见的销售方式有三类:
第一种:直接销售货物
这类场景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常看三个节点: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也就是说,只要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或者提前开票,纳税义务就产生了。所以有些企业相当于,把该交税的时间点提前锁死,导致压力提前。
第二种: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很多老板理解的“预收款”是,货还没发,先收钱、挂预收。
按照规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时间应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也就是说,不管你收没收到钱,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了。
第三种:赊销/分期收款方式
很多经销商服务终端时,都会用赊销、分期收款的形式,这类的判定就得回到合同。
如果有书面合同,且合同上有明确约定收款日期的,通常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的,通常以货物发出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这三种模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样,如果用同一套“到账再算”的习惯去处理。时间点对不上,就会牵扯出一系列问题。
2.“电商税”对经销商的实质影响
不少老板今年都收到过平台相关的提示信息,大意是:申报的增值税销售收入,低于平台报送的收入金额,请核实更正,否则可能产生滞纳金。
为什么会这样?核心是,平台现在对收入信息的报送更统一,字段也更细(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订单数量等)。
经销商真正受影响的点,主要集中在三个地方:
第一: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
平台统计口径往往是“资金结算/到账”的时点。而企业内部常见四种确认方式:按发货、按订单、按到账、按提现。
第二:净额申报
售价100元的商品,扣除佣金、服务费后,到手可能可能70元。于是很多企业就按70元申报收入。
但税务更认可收支两条线:收入按全额,佣金作为费用凭发票扣除。如果拿不出合规发票,佣金就不能扣,还得按全额补税。
第三:刷单差异如何讲清
很多企业认为,刷单属于虚构交易,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所以不应该计入到增值税应税收入。税务不会光听解释,它要证据链。

如果被问到,建议按以下思路应对:
主动承认存在刷单行为,并说明具体的金额。
解释差异来源。
准备完整证据链,如刷单订单明细、退款记录、空包快递明细、费用支付记录、内部刷单台账等。
态度要端正,主动配合核实。同时恳请以真实销售作为计税基础。
3.私户收款补税、处罚成本分析
很多企业为了省事,会使用个人码收取货款,或业务员代收后转交。
这种情况下一旦没有及时全额的计入公司账簿申报,就容易被定性为“隐匿收入”。
比如嘉兴的一起案子里,企业通过个人账户隐匿收入约3.22亿元,最终被追缴税费约582万元,并处罚款约342万元。
4.代销模式的税务认定与合规要点
代销这几年很热,因为它看似能同时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降低应税销售额,二是不那么依赖上游开进项票。

但代销能不能成立,不看“委托代销协议”,而是看交易实质与链条是否匹配。我在沟通中经常反问客户几个问题:
货权到底算谁的?
货款先进谁的账户?
定价权在谁手里?
退换货风险谁承担?
如果协议写代销、实际像购销,最后反而更被动。
5.分拆收入为何被合并计税?
很多经销商为了避税,会采取分拆的动作。实务里常见的大体就两种:
第一种:横向拆分(硬切割一个主体)
比如原来一个主体一年1000万收入,现在拆成三四个主体,每个都控制在某个门槛以内,看上去每个公司都“符合优惠条件”,这也是最典型的一类。

第二种:纵向拆分(拉长供应链、加环节摊利润)
把原本集中在一个主体的利润,摊到多个环节上去,每一段看上去“利润都不大”。
这种安排的敏感点在于:新增环节如果缺乏实质经营能力、定价不公允、缺少合理商业目的,就更容易在税务大数据下暴露;一旦被认定实质存疑,税务会按“实质重于形式”穿透关联主体,把收入合并后重新计税,并可能加收滞纳金、处罚款。
为大家方便理解“分拆”,我讲一个案例。
当事人借用他人身份,在同一工业园区注册了85家空壳回收站,把原本由同一个回收站实现的1.11亿元营业收入,分散到这些空壳主体里;并且人为控制每家主体季度开票额不超过30万元,从而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造成少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215.84万元。
税务“穿透式”稽查常见会去比对经营证据链,比如水电消耗、物流记录、场地租赁规模等,与各主体申报数据是否匹配。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税务关注的不是多少家公司,而是:
这些主体有没有真实经营能力?
有没有合理解释“货/服务到底怎么交付”的证据链?
资源是不是集中在单一主体、其他主体只是过票、过账?
分拆如果只解决表面税负,但解释不了经营实质,越拆越风险越高。
6.“买赠”业务的税务争议与合规处理
最后说一个促销里很常见、但争议也很大的买赠业务。
这里的争议点常在“赠品算不算视同销售”。很多企业认为:我不买A就不会赠B,所以赠品不是无偿;但税务有时会从“视同销售”角度去看。
我把买赠拆成两大类,这也是税务沟通时最常用的分类口径。
第一类:买一赠一
这种是快消最常见的促销形态:你买A,我搭一个B给你。
这里的关键在于:它更像一种组合销售,而不是简单的无偿赠送。
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建议采用以下方式,减少税企争议:
把“实际取得的销售额”按货物与赠品原价占比进行分摊,再将“分摊后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然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口径也对应:
买一赠一等方式的组合销售,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用大白话讲就是,不是白送,而是在同一笔交易里把价格结构拆开说明白,让税务能看懂,这笔订单里的A和B分别占多少、折扣是多少。
第二类:随机赠送(未产生销售行为)
这一类更接近对外赠送,需要视同销售。
比如做宣传、活动,随机向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礼品(包含网络红包等);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向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礼品。
很多企业把它和销售附带的赠品混在一起,结果开票表达、业务口径、账务口径三套话互相打架,税务一问就乱。
另外,涉及个人端的口径也容易被误解:
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属于偶然所得;
向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同时给予赠品,一般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买手机赠话费、购话费赠手机等)。
收到自查通知,
怎么处理不翻车?
很多人收到税局的“提醒函”“风险提示”后第一反应是,拖一下看能不能过去。
这个心态可以理解,但在金税四期的背景下,其实是非常危险的。
因为系统给你的提示,不是“随便一问”,而是有逻辑、有数据、有证据链的比对基础。
如果不回应,后续就会升级为重点核查;如果回应得不专业、资料不完整,也会留下案底。
我们建议以下几步:
1.先搞清楚系统比对的是哪块数据,有没有差异、是不是口径问题;
2.用业务逻辑+数据链条来“讲清楚”,提供合同、发票、收款记录、聊天记录、发货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3.如果有瑕疵,主动自查、自补、自纠,通常税务机关会给予轻处理,甚至不处理。但如果拖到被查出,就是“隐瞒事实”,会加重处罚。
别等查了才补救,税务也要“日常免疫”!限于篇幅,本文只展开了收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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