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46号令:子公司做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集团领导也可能被追责
2026-03-12 23:07

国资委46号令:子公司做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集团领导也可能被追责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 ,作者:鲁顺,原文标题:《国资委46号令:子公司做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集团领导也可能被追责!》


关于对贸易方面的业务,很多集团领导第一反应是,这是对子公司查得更严了。


其实不是。这次真正被盯上的,恰恰是集团自己。


集团层面的分管领导、管控部门、监督职能,这次被明确放进了责任视野。


这意味着什么?


它改变的,不只是出了事追谁,


而是以后监管看这类问题的方式,从“查子公司做了什么”,变成了“查集团是不是在制造让子公司这么做的土壤”。


这是46号令对国企贸易最大的变化。


01|追究集团领导责任,这才是最大的变化


先说结论。


46号令最该注意的,不是条款变多了,而是责任链往上抬了。


责任追究制度不是今天才有。2018年就有过试行版,2024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次46号令是在前面基础上往前走的。


但对国企贸易来说,这次最该注意的一点,不是措辞更严了,也不是法条更细了,而是集团管控责任被单独拎出来讲了。


在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里,明确写了:所属子企业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者空转、走单、循环等虚假贸易业务,要追究相应责任。


这个表述和过去比,最大的不同不在于第一次提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而在于这次是放在集团管控这个维度里说的。


什么意思。


意思是以后一旦子公司做出这类业务,监管追责的视角不会只停留在这笔业务是谁做的,而会往上追:集团有没有把这种模式管住。


这个变化很大。


以前更多是查项目。哪单出事查哪单,哪家子公司出事查哪家,哪个业务员出问题查哪个。现在开始明显往上看了。集团有没有识别机制,有没有约束手段,有没有预警动作,有没有整改要求,有没有长期放任。


也就是说,46号令真正往前推的,不只是追责力度,而是追责视角。


以前更多看下面怎么干。现在开始看上面怎么管。


这对很多国企贸易公司来说,才是最实质的变化。


02|为什么这次要往集团层面追责


这个变化不是偶然的。


过去这些年,监管部门查了不少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案子。但有个现象越来越明显:同一个集团,这家子公司查完了,过两年另一家子公司又出同样的问题。


查完A公司,B公司接着犯。这个贸易公司整改了,那个贸易公司又冒出来。


为什么问题总是反复出现?


因为只查项目、只查子公司,查的是树,不是土壤。土壤不变,问题就会反复长出来。


国资委这次把集团管控责任单独拎出来,就是因为看清楚了一个事实:很多子公司之所以会长期做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表面上是子公司在违规,实质上是集团的管理土壤出了问题。


有的是集团根本没建立识别机制,边界不清、红线不明,子公司不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有的是集团只盯营收规模,不管业务实质,考核导向本身就在把子公司往错误方向推。还有的是问题已经暴露了,集团却长期放任,没有真正整改。


我见过一个案例。某省属国企集团,下面有三家贸易公司。2019年第一家出事,查出来做了大量融资性贸易,集团处理了子公司负责人,要求整改。可到了2021年,第二家又爆出同样问题。2023年,第三家还是重蹈覆辙。三次都是同一种模式,同一类客户,连风险特征都高度相似。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集团层面从来没有真正建立过识别机制,也没有真正改过考核导向。每次出事都是换人了事,土壤没变,问题就一直在那。


如果只追究子公司责任,换个负责人,业务照做。因为集团层面的管理土壤没变,新来的负责人还是会面对同样的环境、同样的压力、同样的考核,最后还是会走上同样的路。


只有把责任往上推,集团领导也要担责了,集团层面才会真正反思:我们的管控机制是不是缺失了?我们的考核导向是不是出了问题?我们是不是在制造违规的土壤?


这是一种倒逼机制。


不把责任链拉到集团层面,很多集团就不会真正重视管控。只有集团领导意识到“子公司出事我也要担责”的时候,集团才会真正动起来,从管控机制上、从考核导向上、从风险识别上把问题的根源堵住。


这才是46号令真正要达到的效果。


它不只是要查出几个违规项目,而是要改变整个集团的管理土壤。


03|两头在外贸易,为什么最容易中招


因为两头在外贸易,本来就是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最容易藏身的地方。


国资委公开说得很清楚。贸易业务是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本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监管重点是严禁虚假贸易,不是把真实贸易一刀切。


但问题就在这。


两头在外贸易看起来最像正常贸易。有上游,有下游,有合同,有发票,有物流,有收入,有时候还有利润。可它同时也是最容易变质的业务类型。


因为它离产业端远,离终端远,中间链条长,上下游指定多,账期安排复杂,货权控制容易虚化。表面看像贸易,实际上很容易变成靠账期挣钱、靠信用挣钱、靠预付款挣钱、靠通道挣钱。再往前走一步,就滑向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循环交易了。


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一直是国资监管的重点,主要是有以下几个危害:


第一个危害,是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本质,是把贸易公司变成了资金通道。表面上在做贸易,实质上是在给客户提供融资。货权控制不住,资金却已经出去了。一旦客户出问题,货没了,钱也回不来,最后损失全落在国企身上。


这种损失,不是市场波动造成的,是业务模式本身就有问题。可如果集团层面一直没把这种模式识别出来、管住,损失就会一直累积,直到爆发。


第二个危害,是浪费资源。


国企的资金、信用、资源都是有限的。如果大量资源被用来做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真正有价值的业务就没资源做了。


很多贸易公司为了冲营收,把大量资金、授信额度都用在了空转业务上。表面上营收做得很大,实际上利润薄得可怜,甚至根本不挣钱。资金在那空转,授信额度被占满,真正想做的产业链服务、真正有利润的业务,反而没资源做了。


说到底,资源是有限的。用在错误的地方,就意味着正确的地方没资源了。


第三个危害,也是最隐蔽的,是造成虚假繁荣。


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最大的问题,是它能制造出非常好看的数字。营收可以做得很大,规模可以冲得很快,报表可以很漂亮。可这些数字是虚的。


货没有真正流动,产业链没有真正服务,企业没有真正创造商业价值。表面上数字很大,实质上只是资金在空转,风险在累积。


更危险的是,这种虚假繁荣会掩盖真实问题。集团看到营收数字很好看,就觉得贸易公司干得不错,不仅不会去深究业务实质,反而可能加大支持力度,下达更高的指标。子公司为了完成更高的指标,就只能做更多的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


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数字越好看,问题越严重;问题越严重,越要靠虚假业务撑数字。最后等到风险真正爆发的时候,才发现这些年积累的全是隐患。


04|集团领导没亲自批项目,不等于没责任


这一点,最容易被集团领导误解。


很多集团领导一谈到责任,第一反应就是:具体业务是子公司做的,具体合同是子公司签的,具体客户也是子公司找的,我又没亲自审批某一单,怎么会被追责。


这话放到实务里,只对了一半。


集团领导在业务上,确实往往不是具体贸易项目的直接审批人。很多合同、执行、客户、仓储、回款,看上去都在子公司层面。但问题是,集团领导承担的本来就不只是项目审批责任。


更多时候,承担的是分管责任、集团管控责任、监督整改责任。


46号令明确,责任认定区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也就是说,责任不是简单按层级高低来分,而是看谁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


这里有个常被忽视的细节。很多集团领导讲责任时,已经默认把频繁审批和直接签字当成履责证明。一条授权书上有领导签字,一年开几次风控会,就觉得责任尽到了。但这与建立真正的识别机制、履行真正的监督整改职责,是两件事。


放到国企贸易里,集团领导最现实的责任来源,往往不是批了哪一单,而是这些事:


归自己分管的条线里,有没有建立识别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机制;有没有对子公司做过专项排查;有没有对异常规模、异常利润、异常账期、异常上下游关系发出过预警;有没有在审计、巡视巡察、财务异常、风控提示出现后推动整改;有没有对明显有问题的模式长期放任。


这才是集团领导真正容易被追责的地方。


所以46号令之下,集团领导最危险的,不一定是亲手批了某一单。


而是分管这么久,集团层面居然一直没把这种模式管住。


05|哪些失管行为,会让集团领导担责


很多企业总觉得,只要项目还没出大的损失,损失还没真正落地,责任就还比较远?这还真不一定。


46号令明确写的是: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追究盯的不只是已经亏出来的钱,也包括已经形成的重大风险暴露和其他不良后果。


放到国企贸易里,真正会把责任往集团层面推的,通常不是一单业务本身,而是一整套集团失管的事实链。


最典型的第一种,是集团根本没把边界划清楚。


没有红线,没有识别标准,没有专项排查制度,没有风险预警和上报机制。分类授权、负面清单这些东西,可能文件里写了不少,但并没有真正运转起来。


平时看,这些问题不一定最显眼。可一旦出事,最容易被反查。


因为子公司能够长期做出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往往不是某个人一时起意,而是整个集团一直没把边界真正划清。子公司不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或者知道不该做,但看集团也没真管,于是就这么一直做下去了。


第二种更危险的,是集团明明看见了异常,却长期没有真正动手。


业务规模大得不正常,利润薄得离谱却周转飞快,上下游高度指定,账期长期严重失衡,货权控制明显很弱。业务表面是贸易,实质上越来越像资金安排。


如果这些信号已经反复出现,巡视巡察报告里已经点到了,审计已经提到了,财务也报上去了,可最后集团层面还是没有真正压降、没有真正整改,那责任就不再只是子公司的执行问题,而越来越像集团层面的失管问题。


很多责任,不是第一次判断错出来的,而是明明已经看见不对劲了,还是没真正踩下去。


但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危险的,其实是第三种——集团的考核导向本身就在制造问题。


说句实话,很多贸易子公司做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根本不是子公司主动想违规,而是被集团的指标逼出来的。


长期只看营收、只看规模、只看排名,不看利润来源,不看商业实质,不看货权控制,不看模式到底靠什么挣钱。考核一旦这样设计,子公司就很容易被往通道化、资金化、空转化的方向推。


我见过一个地方国企集团,为了冲进中国500强,给下属贸易公司下达的营收指标一年翻三倍。子公司领导明知道完不成,但不完成现在就会被撤职。怎么办?只能去做那些看起来像贸易、实际上是资金通道的业务。


子公司不是不知道风险,是横竖都是死。不做,现在就得下岗;做了,未来可能出事。两害相权取其轻,大部分人选择了赌一把。


最后表面上看,是子公司在做业务。可实质上,是集团的考核导向在塑造业务。


出了事,子公司领导会说:我也不想这么干,但集团下的指标摆在那,不干就得下岗。这时候,集团领导还觉得责任能只落在子公司身上吗?


这才是46号令要穿透的地方。它不只是追究谁做了这笔业务,更要追究是谁把子公司逼到了这条路上。


还有一点也很要命,就是很多集团领导平时总觉得自己知道、自己说过、自己提醒过,可一旦真到责任认定的时候,看的不是你心里想过没有,而是你能不能拿出完整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建过制度、做过排查、发过预警、提过整改、督办过落实。


没有制度文件、会议纪要、风险提示、整改要求、督办记录、专题汇报,很多口头上的“我知道”“我提过”“我提醒过”,最后都很难站得住。


所以真正把责任往上追的,通常不是一句下面出事了,而是一整套上面本该管住却没管住的事实证明链。


06|会被追究什么责任


很多集团领导关心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果真的被追责,到底会面临什么后果?


46号令对这个问题讲得很清楚。责任追究不是一刀切,而是按资产损失程度分级处理的。损失越大,处理越重;责任越直接,处理越严。


先说分级标准。46号令把资产损失分成三档:500万元以下是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到5000万是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以上是重大资产损失。


这个分级很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后面的处理力度。


处理方式有6种,可以单独用,也可以叠加用。


最轻的是批评或诫勉,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往上是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再往上是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终止中长期激励权益,取消参加新激励的资格。


更重的是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有纪律处分,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最严重的,是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关键是,不同损失等级对应的处理力度,差别非常大。


如果是一般资产损失,对主管责任人,通常是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扣减当年50%以下的绩效年薪。对领导责任人,处理会更轻一些,扣减当年30%以下的绩效年薪。


但如果是较大资产损失,处理就会明显加重。主管责任人可能面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同时扣减当年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任期激励收入的50%-100%,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当年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领导责任人虽然处理会相对轻一些,但也可能面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扣减当年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任期激励收入的30%-70%,终止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新的中长期激励。


如果是重大资产损失,处理会更重。


主管责任人可能面临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甚至禁入限制,同时扣减当年100%的绩效年薪、扣减任期激励收入的100%,终止所有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当年及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并且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领导责任人也可能面临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甚至禁入限制,扣减当年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任期激励收入的70%-100%,终止所有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当年及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新的中长期激励。


还有一点很要命,就是终身问责制。


46号令明确规定,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调任、离职的,依然要追究责任。该免职的,要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以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说白了,不是离职了、退休了就没事了。只要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该追责还得追责。


所以对集团领导来说,真正要警惕的不只是会不会被追责,更要看清楚后果有多严重。


一旦被认定为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即使不是直接责任人,也可能面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扣减大部分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上缴多年的中长期激励收益,多年内不得参加新的中长期激励。


如果造成的是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处理会更重,甚至可能面临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这才是46号令真正要让集团领导警醒的地方。


07|哪些行为,集团领导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这里也要说清楚。


46号令不是只讲追责,它也明确了免责边界。子公司做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并不等于集团领导一定担责。关键是看有没有尽职,能不能证明尽职。


46号令明确写了免责情形:已经正确履行职责,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或者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尽职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但这句话放到实务里,最难的不是理解这个原则,而是怎么证明“已经正确履行职责”。


很多集团领导一谈到免责,第一反应就是:我又没批这个项目,我怎么会有责任?可这个逻辑在46号令之下,已经很难站得住了。


因为集团领导承担的,本来就不只是项目审批责任,更多是分管责任、管控责任、监督整改责任。你没批某一单,不等于你在集团管控这个层面已经尽职了。


真正的免责,从来不是靠一句“我没批项目”,而是要证明:该建的机制已经建了,该做的排查已经做了,该提的风险已经提了,该推动的整改已经推动了,该留的证据已经留了。


这才是46号令之下,免责边界真正重要的地方。


具体到国企贸易,集团领导要证明自己尽职,通常要回答这几个问题:


第一,有没有建立识别机制。


集团层面有没有明确什么是融资性贸易、什么是虚假贸易?有没有制定负面清单?有没有划清两头在外贸易的边界?有没有建立风险识别标准?


这些东西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要有制度文件、要有会议纪要、要有培训记录、要有传达痕迹。


如果子公司长期在做某种高风险模式,而集团层面连识别标准都没建过,那很难说集团领导已经尽职了。


第二,有没有做过专项排查。


集团有没有对下属贸易公司做过专项排查?有没有梳理过业务模式?有没有识别过高风险客户、高风险合同、高风险账期安排?


排查不能只是走形式,要有排查方案、排查报告、问题清单、整改要求。


如果一个贸易子公司做了三五年融资性贸易,集团从来没排查过,那出了事以后,集团领导很难说自己不知情。


第三,有没有对异常信号发出过预警。


业务规模突然暴增、利润率异常偏低、账期严重失衡、上下游高度指定、货权控制明显很弱,这些信号出现的时候,集团有没有发出过风险提示?有没有要求子公司说明?有没有约谈过子公司负责人?


这些预警动作,要有书面记录、要有会议纪要、要有风险提示函、要有约谈记录。


如果明显的异常信号已经反复出现,集团层面却从来没有真正提示过,那出了事以后,很难说集团领导已经尽职。


第四,有没有推动过整改。


巡视巡察报告里已经点到了,审计已经提到了,财务也报上去了,集团有没有推动整改?有没有下发整改要求?有没有督办落实?有没有复查验收?


整改不能只是发个文件就完了,要有整改方案、整改台账、督办记录、验收报告。


如果问题已经暴露了,集团层面却长期没有真正推动整改,那出了事以后,集团领导很难说自己已经尽职。


第五,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集团的考核导向有没有把子公司往错误方向推。


如果集团长期只盯营收、只盯规模,不看业务实质,不看利润来源,不看风险积累,那出了事以后,子公司很可能会说:我也不想这么干,但集团下的指标摆在那,不干就得下岗。


这时候,集团领导还能说自己没责任吗?


所以真正的免责,不只是证明自己没做错什么,更要证明自己没有为了冲规模、冲营收,把子公司往错误模式上推。


说到底,集团领导要证明的,是自己已经把这个层级该做的事做了,而且做过的这些事是有证据的。


没有制度文件、会议纪要、风险提示、整改要求、督办记录、专题汇报,很多口头上的“我知道”“我提过”“我提醒过”,最后都很难站得住。


这才是46号令之下,免责边界真正要命的地方。


责任不是无限上推,但免责要靠证据链。集团领导要证明自己尽职,不是靠一句“我没批项目”,而是要拿出一整套完整的证据,证明自己在集团管控这个层面,已经把该做的事都做了。


08|46号令真正要改变的,是国企贸易的经营和管理逻辑


很多人看46号令,第一感觉就是一个严字。


但对国企贸易来说,这份文件真正厉害的地方,不只是以后追责更严了,而是它要改变两个底层逻辑。


第一个改变,是贸易转型的逻辑。


过去很多国企做贸易,核心逻辑就是做大营收。集团下指标,子公司完成指标,营收数字好看,大家都有交代。


为了完成指标,很多贸易公司只能去垫资、去空转、去做那些看起来像贸易实际上是资金通道的业务。明知道风险大,但不做完不成指标,完不成指标就得下岗,横竖都是死,只能赌一把。


这套模式,过去还能勉强维持。可现在,两个大趋势正在把这条路彻底堵死。


第一个趋势,是监管越来越严。


46号令把集团管控责任明确点出来,以后不只是查子公司,还要往上追集团有没有在制造这种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监管红线越来越清晰,执法越来越严格,靠垫资、靠空转做营收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了。


以前很多国企贸易的逻辑,是“能做多大就做多大,出了事再说”。


以后这条路走不通了。逻辑必须变成“这个模式能不能长期做,做了会不会给集团埋雷”。


第二个趋势,是单纯贸易商的价值越来越小。


互联网越来越发达,交通工具越来越便捷,信息越来越透明,上下游直接对接越来越容易。单纯靠信息差、靠渠道、靠买卖差价挣钱的贸易商,生存空间正在被快速压缩。


过去贸易商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物流不便捷、上下游找不到彼此。可现在这些壁垒都在消失。上游厂家可以直接在网上找到下游客户,下游客户也可以直接联系上游厂家,中间商的价值在哪里?


如果只是简单地倒手、走单、赚差价,这种模式本身就没有太大价值了。更何况,这种模式还很容易滑向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风险越来越大,价值越来越小。


所以46号令真正在倒逼的,不只是让国企贸易规避风险,更是在逼国企贸易想清楚:你们到底还有没有存在的价值?


未来真正有价值、真正安全的贸易,不会是那些流程看起来很完整、合同看起来很漂亮、收入冲得很快的业务。


真正有价值的,是那些能够深度嵌入产业链、真正创造商业价值的业务。具体来说,就是往三个方向转:


物贸一体化——不只是买卖货,还要控制仓储、物流、加工等环节,真正把货权抓在手里,把服务做到产业链里去。


贸投一体化——不只是做贸易,还要通过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方式,深度绑定上下游,从单纯的交易关系变成利益共同体。


产贸一体化——不只是做中间商,还要往上游生产端或者下游应用端延伸,把贸易和生产经营真正结合起来,从产业链的参与者变成产业链的组织者。


说到底,单纯的两头在外贸易,路已经越来越窄了。要么转型,往产业链深处走,做那些有价值、有根基、能长期做的业务;要么继续做那些看起来营收很大、实际上只是空转的业务,但随时可能因为监管收紧或者风险爆发而出事。


这才是46号令真正在倒逼国企贸易回答的问题。


第二个改变,是集团管控的逻辑。


过去很多集团管贸易,习惯用授权逻辑。集团定个大框架,子公司在框架里自己干,出了事追究子公司责任。


这套逻辑的核心,是“我授权了,你出事了,责任在你”。


可46号令把集团管控责任单独拎出来以后,这套逻辑也站不住了。


因为很多这类问题,表面上发生在子公司,实质上长在集团的管理土壤里。集团有没有红线,有没有边界,有没有识别机制,有没有考核约束,有没有穿透排查,有没有在风险露头时真正踩刹车,这些东西看起来不在项目现场,但很多时候,它们比项目现场更决定一笔业务最后会走向哪里。


所以以后集团管贸易,不能只盯子公司怎么干,还要盯集团有没有把高风险模式提前识别、提前约束、提前纠偏。


说白了,以前很多集团的逻辑,是“我给了你框架,你别出事”。


以后的逻辑,必须变成“我得主动识别风险,主动把高风险模式管住,不能等子公司出事了再说”。


更关键的是,集团的考核导向不能再只盯营收、只盯规模、只盯排名了。如果集团长期只看数字,不看业务实质,不看利润来源,不看风险积累,那出了事以后,子公司会说:我也不想这么干,但集团下的指标摆在那,不干就得下岗。


这时候,集团领导还能说责任只在子公司吗?


所以46号令真正要改变的,不只是追责方式,而是在倒逼很多国企集团正视一个更现实的问题:


这些年,你们到底是在管风险,还是在放大风险;是在引导子公司创造真实价值,还是在逼着子公司制造虚假繁荣。


频道: 金融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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