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海外征程 ,作者:孙博士,原文标题:《知产专栏|谁在领舞,谁在踩脚 – FRAND Dance欧洲新舞步》
在知识产权语境中,少有概念像“FRAND Dance”这样,既有形象感,又有制度重量。它听起来像一场轻盈的舞会,实则更像一套围绕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谈判、禁令救济与竞争法约束形成的行为规训。每一步看似只是通知、要约、反要约与担保的往返,真正触及的却是一个并不轻松的问题:当一项技术已经成为进入市场的共同语言,专利权人还能在多大程度上以禁令维系排他性?而标准实施人又应如何证明,自己不是一边享受标准红利,一边以“愿意谈判”为名拖延缔约与付款?
从欧洲过去十年的判例与制度演进来看,FRAND Dance的意义早已不止于“谈判流程”。它既是SEP权利人与实施人之间的行为边界,也是法院在创新激励与开放准入之间寻找平衡的司法技术。本文尝试回答三个问题:FRAND Dance为什么会出现;欧洲法院如何把它从抽象原则发展为可执行规则;以及在UPC与最新德国判例推动下,这套规则正在走向何处。
01
为什么SEP注定不会只是普通专利
“标准”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关系。普通专利保护的,是市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的技术方案。而一旦某项专利覆盖了实施某一技术标准所不可回避的部分,它所面对的就不再是一个可以自由绕开的竞争环境,而是一个已经被标准化过程预先组织起来的市场结构。此时,专利排他权会因标准的普遍适用而被放大,实施人的技术选择则因标准统一而被压缩。
也正因为如此,标准化组织通常会要求参与标准制定并主张其专利可能构成SEP的权利人,就相关专利作出FRAND承诺,即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无歧视(And Non-Discriminatory)。这三个词看似平实,实际上却折射出完全不同的利益立场:权利人强调“合理”回报,实施人强调“公平”准入,法院则常常不得不在“无歧视”的阴影下重新审视双方各自认为理所当然的商业安排。SEP争议因此从来都不只是侵权纠纷,而是同时连接专利法、竞争法、标准化政策与许可经济学的复合型争议。

FRAND Dance的出现,本质上是为了回应SEP领域长期存在的两种对立风险:其一是hold-up,即权利人借助标准的不可回避性,在产业链已深度依赖相关标准后大幅抬高许可条件;其二是hold-out,即实施人在明知离不开标准的前提下,一边持续实施,一边以“愿意谈判”为名拖延缔约与付款。
这两种风险都不是理论化想象。技术标准的形成,本就意味着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技术路线的多样性,以换取互联互通和规模效应。一旦标准确立,权利人的议价能力会上升,而实施人由于已经投入研发、制造和市场布局,往往也不可能在短期内真正“绕开”专利。FRAND Dance的价值,恰恰在于它不是简单选边站,而是通过一套相互对位的行为要求,迫使双方在谈判中持续展示诚意:权利人不能绕开谈判直接追求最强救济,实施人也不能把“继续谈”变成无限期拖延履约的遮蔽工具。
02
Huawei v.ZTE:
欧洲FRAND Dance的基本舞谱
谈及欧洲FRAND Dance的起点,几乎无法绕开2015年CJEU的Huawei v.ZTE判决。该案的核心意义在于:法院首次较为清晰地说明,当SEP权利人已向标准化组织作出FRAND承诺,且在相关市场上可能具有支配地位时,其提起禁令或召回之诉,并非当然违法,但也不能像普通专利案件那样脱离谈判秩序而独立行使。
Huawei v.ZTE勾勒出一组具有先后顺序的互动要求:权利人应先通知侵权;实施人在表达取得许可意愿后,权利人应提出具体的FRAND要约;实施人若不同意,不得仅作笼统拒绝,而须以勤勉、善意、无拖延的方式回应,并可提出具体反要约;若继续实施标准,还应提供适当担保。与此同时,法院区分了禁令、召回与损害赔偿、账目披露等请求的性质,强调前者具有更强的排除市场效果,因此需要更谨慎地纳入竞争法审视。
不过,这份判决更像一张“乐谱”,而不是一段“教学视频”。什么叫真正“愿意取得许可”?怎样的要约才算足够具体?担保金额如何确定?这些现实中最棘手的问题,并没有在2015年被一次性解决,而是留给后续国家法院和实务逐步填充。
在Huawei v.ZTE之后,真正推动FRAND Dance进入精细化阶段的,是德国法院。慕尼黑、曼海姆、杜塞尔多夫等法院在长期SEP审判中不断面对同一问题:实施人口头表示“愿意取得许可”,究竟要表现到什么程度,才足以被认定为真正的willing licensee?
德国法院的路径具有鲜明的实务主义色彩。它们越来越少停留在抽象态度判断,而更注重谈判中的具体行为:是否及时回应?是否持续推进?是否就保密安排、许可范围、费率基础作出实质配合?是否在继续实施标准的同时就无争议部分付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在这一语境下,FRAND Dance逐渐从欧盟法设定的程序顺序,演化为一套兼具程序纪律与经济含义的诉讼测试。它要求实施人不仅“说愿意”,还要“做得到”;也要求权利人不仅提出要约,还要让自己的报价能够经受住可比许可和非歧视审查。
03
EPO的角色:
不是裁判者,而是基础设施提供者
在SEP讨论中,欧洲专利局(EPO)常被提及,但若严格区分职能,它并不是FRAND Dance的裁判者。EPO不决定某一要约是否符合FRAND,也不判断某一实施人是否足够愿意取得许可。它更重要的作用,在于作为欧洲专利制度的基础设施提供者:将标准文献更充分地纳入现有技术检索体系,提升相关技术领域授权质量,并通过“专利与标准”研究报告为市场和法院提供更可验证的数据支持。
这一作用看似不直接,实则十分关键。SEP争议并不只关乎费率,更牵涉专利有效性、必要性与透明度。标准文献是否被充分检索,市场主体是否能获得更好的数据与研究支持,都会深刻影响谈判和诉讼质量。换言之,EPO提供的是“舞台与灯光”,真正裁判谁在舞池里越线、谁还能继续留在场上的,仍然是法院。
04
UPC出现后:
欧洲从“多舞厅并行”走向“共用主舞池”
2023年6月1日,统一专利法院(UPC)正式启动。对SEP争议而言,这不是单纯的程序改革,而是格局层面的变化。在UPC出现之前,SEP权利人与实施人常常需要在多个国家法院之间反复周旋:一地争禁令,一地打无效,另一地处理平行许可争议,程序与策略高度碎片化。UPC提供了一个跨成员国的集中平台,使欧洲专利,尤其是单一专利或未选择退出的欧洲专利,拥有更强的集中执行与抗辩空间。
这意味着,FRAND Dance的未来不再只是“国家法院各自解释Huawei v.ZTE”的故事。随着UPC受理的SEP案件逐渐增多,欧洲开始出现一个新的制度场域:它既受欧盟法及CJEU判例约束,又有空间形成自身的程序管理和实体说理风格。国家法院并未退场,德国法院仍然是重要的规则试验场;但从趋势看,欧洲SEP争议的“主舞池”确实已经变大了。
05
UPC的第一批舞步:
从Philips v.Belkin到Panasonic v.Oppo
UPC早期SEP案件最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它并未急于把自己塑造成“全球FRAND费率裁判所”。它首先澄清的是:SEP可以在UPC打,禁令也并非当然不可得,但并不是每一起带有SEP标签的案件都会自动触发完整的Huawei v.ZTE式审查。例如在Philips v.Belkin中,法院并未真正深入展开FRAND抗辩,而是从市场力量与竞争法前提出发,表明“SEP身份”本身并不足以自动开启整套分析。
真正使UPC在FRAND问题上发出强烈信号的,是Panasonic v.Oppo。该案被普遍视为UPC第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FRAND实体判决。它最值得注意的地方,不在于否定Huawei v.ZTE,恰恰相反,法院明确接受并适用这一框架;但与此同时,它不愿把FRAND Dance理解为僵硬的流程清单,而更看重双方整体行为是否足以体现真实缔约意图。换言之,UPC试图摆脱过度形式主义——不把某一步的轻微瑕疵自动放大为整个抗辩的成败关键,但也并未因此转向对实施人更宽松的立场。Panasonic v.Oppo的结果仍是禁令成立,这说明UPC要做的不是“放松FRAND Dance”,而是“整体审视这支舞是否真正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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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在塑造实体:
可比许可、保密安排与结构化审理
今天的FRAND争议,早已不是简单的函件往返。越来越多案件表明,真正的胜负手往往出现在程序层面:可比许可协议能否调取与披露,哪些商业信息需要放入confidentiality ring,法院是否愿意围绕SEP/FRAND进行特别结构化审理,以及如何在有限庭审时间内让技术、经济与竞争法问题形成一条可供判断的清晰叙事。
这意味着,FRAND Dance已从一个谈判隐喻演变为一套高度依赖案件管理能力的诉讼工程。没有可比许可,FRAND就难以具体化;没有适当保密安排,当事人又不可能安全地披露全球许可网络;没有结构化程序引导,SEP案件则极易在技术说明、费率争议和竞争法指控之间失焦。谁能让自己的交易网络、技术映射和谈判记录以更清晰的方式被法院看见,谁就更可能让法官相信:自己不是借FRAND争议拖延时间,而是在认真完成一场本应完成的谈判。
如果说Panasonic v.Oppo体现了UPC对FRAND Dance的整体化理解,那么2026年的Renault v.Broadcom(Avago)则展示了德国慕尼黑法院如何把这支舞的后半段拆解得更精细。该案表面上是车载以太网SEP争议,实质上却是对“许可意愿”“FRAND区间”与禁令门槛关系的一次集中表达。其意义还在于,涉案标准已不再是传统蜂窝通信,而是IEEE 802.3bw车载以太网,说明SEP风险正在向智能汽车内部网络等新场景外溢。
该案最受关注的理论推进,是法院将实施人的“许可意愿”区分为外部许可意愿与内部许可意愿。所谓外部许可意愿,主要用于识别是否存在明显hold-out;在法院看来,实施人就无争议部分付款并提供担保,通常是外部意愿存在的重要迹象。只有在这一前提满足后,法院才进入对权利人要约是否位于FRAND合法范围内的内容审查。若法院进一步认为权利人的最终要约本身落在FRAND可接受区间内,而实施人仍拒绝接受,则问题就不再只是“有没有表示愿意”,而会进一步转化为“是否具有内部愿意成交的真实意愿”。这实际上提高了实施人仅靠谈判姿态抵御禁令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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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抽象“合理”到可审查“区间”:
FRAND corridor的方法论意义
Renault v.Broadcom的另一项重要推进,是对FRAND corridor的讨论。法院试图借助可比许可协议,构造一个具有上下边界的FRAND容许区间,并根据可比对象的接近程度、产品与企业规模、许可范围与谈判行为差异,对该区间进一步收缩或校正。
这一方法的意义,不在于它是否会立刻成为全欧洲统一公式,而在于它改变了FRAND审查的重心。过去,FRAND往往被理解为一种抽象公平原则,法官更多是在语言层面判断某一要约“看起来是否过分”;而corridor的引入,则意味着法院正尝试把判断转化为更具经济可视性的结构。权利人的要约,不再只是“高”或“低”的印象,而会被放入由可比许可网络、非歧视要求与市场地位共同构成的参照带中观察。对实施人而言,这一点尤其值得警惕:反要约不再只是商业讨价还价文件,也可能反过来成为法院判断其是否真正willing的证据。如果反要约明显脱离法院可接受的FRAND区间,案件争点就可能迅速从“双方价格有分歧”转化为“实施人是否根本没有真诚完成谈判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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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退,司法前进
欧洲一度试图通过立法对SEP争议进行更强的制度化干预。2023年欧盟委员会提出SEP Regulation草案,设想建立更系统的SEP登记、必要性核查以及诉讼前FRAND determination机制。若该方案推进,FRAND Dance的一部分可能转入行政或准行政程序中展开。
然而,提案在2025年被撤回。至少在当前可预见阶段,欧洲SEP争议并未走向以行政机制为核心的治理路径,而仍主要在司法系统内部继续演化。这一变化的含义非常直接:未来几年最值得观察的规则增量,仍将主要来自法院,而非监管机关。也正因此,今天讨论SEP FRAND发展趋势,越来越离不开德国法院与UPC:前者在willingness、security与comparable licenses上持续输出高密度判例,后者则以跨境平台身份,尝试用更统一的程序与实体框架重述这些问题。立法暂时退后,并未让这场舞停下,反而让更多聚光灯重新打回法庭。
回到文章开头那个比喻:FRAND Dance之所以长期吸引关注,并不是因为它多么戏剧化,而是因为它把现代技术市场中最棘手的一组矛盾,浓缩成了可被法院逐步审视的一系列动作。权利人不能借SEP地位之便,一边享受标准化带来的市场力量,一边完全摆脱谈判秩序的约束;实施人也不能在明知无法绕开的前提下,一边持续实施标准,一边把“还在谈”变成长期拖延履约的护身符。
从Huawei v.ZTE,到德国法院的细化,再到UPC与Renault v.Broadcom的推进,欧洲过去十年所做的事情,本质上就是把抽象平衡转化为更可识别、更可证明、也更可执行的司法标准。FRAND Dance因而不再只是一个好记的比喻,而逐渐成为观察SEP许可秩序的一面镜子。它映照出的,从来不只是报价本身,而是双方在标准不可回避这一现实面前,究竟愿不愿意以相对诚实的方式完成一场本应完成的谈判。
如果说这支舞最终会留下什么真正有分量的启示,那么大概是:在SEP的世界里,决定你是否还能继续留在舞池中央的,终究不是你说自己多想跳,而是音乐停下之前,你有没有真正迈出那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