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每经头条 ,编辑:易启江,作者:第1183期,原文标题:《承诺不卖的“鑫多多”悄悄卖了!从征婚出圈到高位套现,起底“鑫家军”炒作国晟科技全链条》
因“征婚”走红的投资人刘鑫(网名“鑫多多”),高调宣称自己进入10多家上市公司的十大股东,此后便不断在个人公号上提及其重仓的国晟科技。在题材与情绪的共振下,国晟科技股价一度迎来暴涨,刘鑫也迅速积累了一批被称为“鑫家军”的粉丝。从评论区来看,有不少人跟随买入国晟科技。
刘鑫2026年初曾在其评论区向读者表态,估计半年内都不会卖出国晟科技,但国晟科技最新披露的2026年一季报却显示,其一季度减持264.75万股。如果按照该股一季度均价19.26元计算,刘鑫已套现约5000万元。而国晟科技遭遇上交所通报异常交易以及公司终止收购后,今年已先后两轮跌停。
值得玩味的是,国晟科技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册中隐现的“烟台军团”,也在一季度对国晟科技进行了减持,有的甚至退出了前十大流通股东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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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跟投国晟科技
刘鑫一季度却减持约265万股
国晟科技于4月29日晚间披露2026年一季报,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484万元,同比减亏16.93%。比起公司连续六年亏损,更让人关注的是网红投资人刘鑫的最新动向。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直传达出看好国晟科技的刘鑫,一季度却悄然减持264.75万股,还剩2566.66万股。
为何刘鑫的减持如此惹人注目?这还要从他对国晟科技的一路公开“捆绑”说起。
刘鑫高调持仓国晟科技始于去年11月27日。当天,他在公众号“亿万鑫”发布了一篇名为“投资人真心征婚”的文章,也是他公号的第一篇文章。他自称是九零后职业投资人,并抛出希望另一半是“恋爱脑”的金句,迅速斩获“10万+”的阅读量。刘鑫当时宣称自己是超10家上市公司的最大自然人股东,例如大金重工、国晟科技等,在烟台、杭州有房有车,车子有幻影、库里南等名车,他立志“超越巴菲特”。

刘鑫公众号“亿万鑫”发布的征婚文章
而11月27日当天,国晟科技股价涨停,收于10.54元。
在此后的推文中,刘鑫不断强调国晟科技投资价值,称“这轮马斯克的SPACE X目前看起来只有国晟科技最符合马斯克的要求”,并称“商业航天的未来钙钛矿,只能是GS”(从其发文习惯来看,GS是国晟科技的缩写)。


刘鑫公众号文章截图
元旦假期结束之后,国晟科技股价1月5日和1月6日连续涨停。公司于1月6日晚间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明确指出,自2025年10月31日至2026年1月6日期间公司股价累计涨幅高达370.2%,偏离基本面,存在市场情绪过热、非理性炒作风险和股价短期快速回落风险。但资金无视了风险提示,股票1月12日复牌之后继续大涨,并于今年1月14日创下阶段性新高27.72元。
就在1月14日晚间,上交所通报称,部分投资者在交易国晟科技过程中,存在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对相关投资者采取了暂停账户交易措施。

当晚刘鑫发了一篇叫做《合规交易》的文章,表示任何公司都要合规交易,特别是监管期内的公司。
不过,自1月15日起至1月21日,国晟科技遭遇了惨烈的连续5个跌停板,股价从24.95元跌至16.37元。期间,刘鑫每天发文,并在1月17日称“其实我是做长线投资的,在公司达到目标之前,账户波动其实都是数字,因为我压根不会卖。持有已经马上超过一个季度了,偶尔有闲钱还会加仓,没有任何一笔卖出行为。”“为了避嫌,短期(起码2个月内)不会有任何反向行为。”评论区有人问:“两个月不会有反向操作,是两个月内不会卖TY GS的意思?”刘鑫回复称:“我GS已经持有超过3个月了,估计半年内都不会。”


3月初,国晟科技开始走出底部,从3月2日的14元一路涨至4月9日最高34.27元。但就在4月13日当晚,国晟科技宣布终止收购事项,股价随后连续两天一字跌停。从4月14日至4月30日,国晟科技股价累计下跌近20%,收于26.6元。
刘鑫在公号上持续披露自己持仓的股票,虽然会在文末补充内容“不涉及任何投资建议,不能作为任何投资依据”,但其评论区情况看,确实引起了读者追捧。
去年12月1日,国晟科技连续大涨后,粉丝在其当日的公号下面留言称:“小小散户,跟着多多国晟翻倍了。”

1月15日至1月21日跌停期间,评论区散户表示“连续跌停有点扛不住,周一要还是封得太死就撤了。”

4月13日收购失败后,国晟科技连续跌停期间,刘鑫评论区的粉丝却表示“继续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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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军团”
同进同出多只股票
虽然刘鑫一季度减持国晟科技数量有限,但一起减持的,还有几个经常与他一起出现的股东名字。
刘鑫公众号IP地址显示为山东,他曾在公号文章里表示自己的城市是烟台、杭州或上海,他时常提到的塔山也是山东烟台名山。巧合的是,此次与刘鑫一同减持国晟科技的还有两家烟台公司以及三位自然人。

刘鑫在征婚推文中称自己城市是烟台、杭州或上海
2025年年报显示,国晟科技的前十大流通股东除了新进的刘鑫之外,还有宋子豪、邱达尔、葛萍三位自然人股东,以及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和烟台凤中园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这5位新进流通股东和刘鑫一起合计持有国晟科技约6.8%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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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26年一季报中,不仅刘鑫减持264.75万股,宋子豪、邱达尔、葛萍也分别减持114.23万股、78.03万股、8.98万股。去年底曾分别持仓244.45万股和167.84万股的两家烟台公司,则已经退出前十大流通股东之列。一季度末,刘鑫与三位自然人合计持仓占比约为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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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6名股东之间是否暗藏着关联?
天眼查显示,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与烟台凤中园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高度重合,均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埠岚村55号。更巧合的是,两家公司都有一位名叫王晓庆的人:王晓庆持有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60%股份,而烟台凤中园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也叫做王晓庆。
注册地高度重合的两家公司,同时在二级市场大举买入一只股票,都进入前十大流通股东,而且还有同名的人担任重要职务,如果两家公司说彼此没有联系,纯属巧合,那么可信度就需要打个问号。


其次是宋子豪与葛萍。天眼查显示,山东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两名股东,也恰好叫宋子豪与葛萍,且该公司注册地也在烟台。

值得关注的是,刘鑫与宋子豪、邱达尔、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的频繁交集。记者调查发现,刘鑫与这批投资者曾多次现身于不同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

记者统计了上图中五个案例,发现刘鑫与上述几个股东往往同时现身某家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然后又在下个季度同时退出。例如:
刘鑫、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邱达尔曾同时新进宜宾纸业2024年报前十大流通股东,并同时消失于2025年一季报前十大流通股东;刘鑫、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曾同时新进海顺新材2025年中报前十大流通股东,并同时消失于2025三季报前十大流通股东;刘鑫、邱达尔、烟台市春达工贸有限公司曾同时新进广康生化2025年中报前十大流通股东,并同时消失于2025三季报前十大流通股东;刘鑫、宋子豪曾同时新进济民健康2025年三季报前十大流通股东,并同时消失于2025年报前十大流通股东。
尽管目前尚无明确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这种长期、多次“同进同出”的行为步调,也足以引发市场对其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的合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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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用巧合来解释
几路可能存在联系的投资者,同时大举买入一只股票,并且买成了这只股票的前十大流通股东,这其中的关系已经很难用巧合来解释。
上海千波资产总经理束其全指出:“多路存在关联线索的自然人、企业账户,在同一时间段集中进入一家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随后在下一季度同步退出,这种行为在A股游资与大户群体中并非孤例,而是具备一定普遍性的协同操作模式。”
他表示,这种以“协同抱团”为特征的操作,不排除是游资利用多账户优势,强化对个股走势影响的常规手法,在短线交易生态中具有典型性。但频繁、高度一致的同进同出,即便没有明确协议,也足以引发市场对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的合理怀疑。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记者表示:“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除了法定推定的股权控制、关联任职、近亲属关系等当然构成一致行动的情形外,投资者之间存在长期同步进出同一只股票、注册地址与核心任职人员交叉重合、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与资金往来、委托代持股份等客观事实的,即便相关主体单方否认存在关联关系,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构成了一致行动关系。”
王智斌还指出,一旦认定构成一致行动,各行为人的持股比例、股份变动均应合并计算,当持股比例达到5%的法定举牌红线,一致行动人整体未依法履行对应公告义务的,将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上海金舆资产基金经理赵彤向记者表示:“近年来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的案件不在少数。参考过往案例,最高罚款仅几百万元,不能与潜在盈利相比。因此,部分投资者通过多个关联方同步买入,避免单一主体持股超5%,可在卖出时不受限制,便于高位套现获利;若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减持需分阶段进行且要提前公告,大概率无法在高位卖出。”
对于上述股东是否和刘鑫本人有关联,记者日前通过公众号私信向刘鑫求证,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一位律所高级合伙人认为:“结合已公开信息,刘鑫以‘大股东’身份为信用背书,向市场发出种种暗示,1月17日公开承诺不卖,一季报出来又在悄悄卖,这里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需要监管部门的核查。”
律师指出,首先需要认定刘鑫这个行为是否属于公开荐股,然后再是反向交易问题。一般推荐和交易时间间隔在1—2个交易日,时间上密切关联,才会认定为反向交易。如果不能确认刘鑫这264.75万股是什么时候卖出的,间隔时间长了,就很难认定荐股行为和反向卖出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可以抗辩说自己是基于新的市场信息进行的卖出操作。”
他同时表示,《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利用持股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刘鑫去年底持有国晟科技4.31%股份,位列第三大股东,若监管机构进一步发现其有利用这一持股优势、配合信息诱导实施连续买卖,亦可能触发该条款的适用。最终法律定性需以监管机构的调查与认定结果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