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26年7月施行的《对外投资规定》填补了原有对外投资监管空白,本文分析其三大核心变化,以及对中资赴泰投资的具体合规影响,提示投资者做好双边合规准备。 ## 1. 对外投资监管新规核心变化 原监管规则为分散的部门规章,层级低、存在监管空白,新规升级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统一监管框架并填补漏洞,核心有三项调整: - 首次将境内居民个人纳入监管范围,要求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具体管理规则待国务院投资、商务主管部门细化制定。 - 首次将技术、数据保护纳入对外投资监管,设置四条合规红线,要求对外投资同时满足资金、技术、数据出境的合规要求,禁止未经许可转移禁止、限制类货物技术数据。 - 细化违法处罚标准,以未办理核准备案为例,可处投资额1‰-10‰罚款,对责任人处2万-5万元罚款,还可暂停1-3年对外投资资格,威慑力大幅提升。 ## 2. 个人出任泰国公司发起人需合规办理ODI手续 泰国法律要求设立公司需至少2名自然人发起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担任发起人将触发新规的ODI核准备案要求。 未来泰国监管部门可能要求投资者提供中国ODI核准备案证明,中资赴泰投资需同时满足中泰双边合规要求,投资难度明显增加。 ## 3. 泰国优惠投资申请可能与中国技术出口管制冲突 泰国BOI投资优惠、FBL外商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都要求引进对泰有利的先进技术,该需求可能与中国技术、数据出口管制产生冲突。 若中方投资者为获取优惠,未经许可在泰国项目使用中国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将面临中国监管部门的处罚。 ## 4. 存量在泰投资项目存在合规整改要求 新规不溯及既往,但仍给2026年7月前已完成投资的存量项目带来合规风险:存量项目可能被要求限期补办核准备案手续,未按时完成将被处罚甚至责令退出;存量项目发生新增投资,以及中方退股清算汇回收益,都需要补办核准备案,否则相关手续办理将受阻。
中国对外投资新规对泰国投资的影响
2026-06-12 08:28

中国对外投资新规对泰国投资的影响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泰湄璃 ,作者:泰湄璃-曾磊


中国对外投资制度迎来重大变革:《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简称“《对外投资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之前,中国对外投资的监管规定主要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商务部制定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这三个规定的解释和执行分散于不同的部门,层级较低,只是部门规章,缺乏统一的上位法依据,并且在多个方面存在监管空白,已不适应中国对外投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外投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将层级上升到行政法规,构成对外投资监管的最高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了中国对外投资监管的宗旨、目标、原则和框架,同时在几个重大方面填补了监管的漏洞。


《对外投资规定》的实施将对中国对泰国投资带来重大影响。本文围绕该规定的三个重点新内容进行分析。


三大重点变化


1.居民个人对外投资也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之前的规定都将适用范围限于“境内企业”的对外投资,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无法办理相关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合法性存在不确定性。为了适应近年来境内个人对外投资越来越频繁、目的地越来越广泛的形势,《对外投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首次明确将“居民个人”纳入对外投资的监管对象。中国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从此告别“三不管”的监管空白。但是,关于个人境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制度仍然有待细化。《对外投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等对外投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2.货物、技术、数据出口限制


《对外投资规定》首次将技术和数据保护与对外投资管理结合起来,旨在防止通过对外投资的形式泄露敏感技术或数据。《对外投资规定》第十三条设置了四条红线:


1)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2)不得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3)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4)不得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从此,对外投资不仅要确保资金出境合规,还要做到技术、数据出境合规。


3.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之前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仅限于责令限期改正、警告以及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类处罚因缺少具体的量化标准而显得威慑力不足。《对外投资规定》细化了法律责任,对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等情形分别明确了处罚标准。


以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为例,《对外投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信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第三款还规定,有关部门可以在上述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可见,在新规下,未办理合法手续就进行境外投资,其后果不再是“补票”那么简单,而是会遭受直接的经济损失,并且被暂时剥夺对外投资的资格。


对泰国投资的具体影响


1.中国个人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要办理ODI手续


泰国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时需要有至少2名自然人担任发起人,每名发起人需至少认缴1股。这一要求决定了中国投资者在泰国设立公司时,如果安排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担任发起人,必然触发《对外投资规定》关于居民个人须办理对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简称“ODI手续”)的红线。


需要注意的是,《对外投资规定》并未对“境内居民个人”进行定义。根据2025年1月8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是《对外投资规定》颁布之前少数具备详细监管程序的境内个人对外投资形式之一,但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仅适用于外汇管理方面。在依据《对外投资规定》制定并颁布的配套规定中,上述关于“境内居民个人”的定义是否会被采纳,仍有待观察。尽管如此,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将属于对外投资监管对象范围,应不存在争议。


在泰国政府不断升级外国投资监管的背景下,不排除今后中国投资者在注册泰国公司或办理后续手续时,会被泰国相关主管部门(如DBD、税务局、银行等)要求提供获得中国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证明。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意味着中资对泰国投资需同时满足中国、泰国双边的合规要求,难度明显增加。


2.申请BOI、FBL与中国技术、数据出口限制


投资促进优惠(BOI)是泰国政府吸引外商投资的最主要政策。而BOI吸引的重点目标是对泰国产业升级有价值的高新技术项目,近年来尤其集中在新能源、自动化机械、数据中心等热门领域。另一方面,外商经营许可证(FBL)是外商突破泰国限制性行业持股比例限制的最主要途径之一。泰国商业发展局在审查FBL申请时,将考虑项目是否会给泰国带来好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外国先进技术的引进。


泰国政府对外国先进技术的需求可能与中国对技术、数据的出口管制相冲突。例如,根据BOI申请指南2025年版,包括稀土在内的矿产勘探、采选、冶炼等项目属于优惠范围;而依据《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离子型稀土矿山浸取工艺”属于限制出口技术,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向境外输出。又例如,半导体制造属于BOI优惠范围,但某些半导体器件的制造技术属于中国限制出口的技术。根据《对外投资规定》,中方投资者不得未经许可将这类技术在泰国使用,包括以技术人员跨境工作的方式将这类技术带到泰国。如果为了享受BOI优惠而擅自在泰国项目中使用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将遭受中国主管部门的处罚。


3.现有项目的合规风险


尽管新法通常不溯及既往,《对外投资规定》仍对现有的中资泰国项目(即在新规实施之前已经注册或投资的泰国项目)构成合规风险,具体来说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现有项目有可能被要求限期整改,补办核准或备案手续。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补办的项目,中方投资者将遭受处罚,或者被责令退出项目。


第二,现有项目发生变更并导致新增中资投资的,例如中资收购项目股权、中资认购项目增资等,根据《对外投资规定》也将需要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三,中方退出现有项目,包括公司清算、股权出让等,投资所得款项汇回中国后,在办理结汇、报税的过程中,投资者有可能被要求补办核准备案手续,否则将遭受处罚,结汇、税务申报工作也会受到阻碍。


总结


在《对外投资规定》颁布之前,中国主管机关出于推动“一带一路”战略、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目的,对中国居民个人为了满足泰国法律的要求而担任泰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这种现象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因此未发生中国居民个人因此而遭受处罚的案例。然而,随着中国将技术、数据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行为终于被正式纳入监管范围,制度漏洞将被封堵。从此,中国投资者为了规避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的麻烦而采用自然人作为股东设立泰国公司的做法不再是一条可行的捷径。对有意于泰国市场的中国投资者来说,中国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不再是可以选择绕开的障碍,而是必须通过的“安检门”。中国投资者在策划泰国投资时,必须对此予以考虑和准备,做到中泰两边“双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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