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游云庭,题图来自:AI生成
近日,德国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的一纸临时禁令裁定在科技与法律界受到广泛关注。该裁定认定,谷歌对其人工智能生成的搜索结果概览(AI Overview)中的虚假陈述负有直接责任。很多媒体报道该裁定时将其视为AI内容监管的标杆裁定,但笔者认为,该裁定在说理部分认定,AI搜索概览基本不适用平台避风港规则,可能重创整个AI产业的创新生态,所以国内法院应当谨慎借鉴。
一、 慕尼黑法院认定AI搜索结果一律不能进避风港
原告起诉称,谷歌AI搜索结果将两家出版商与诈骗,不正当商业行为等负面内容联系在一起,而这些结论并不存在于AI引用的网页内容中。
裁定认定,AI概览不同于传统搜索引擎被动展示的链接列表。它通过对海量信息进行自主的整合、重构、评价乃至创造,生成了全新的、独立的陈述。这个过程使谷歌从平台转变为内容发布者。既然AI概览是谷歌自己的内容,谷歌就不能再援引传统搜索引擎或平台的“通知-删除”等避风港规则来免责,而应作为内容提供者原则上承担直接责任。
即使用户可以点击链接自行核实信息的真伪,也无法免除谷歌的责任。因为AI摘要本身已经构成了一个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陈述,对用户的认知造成了直接影响。
该裁定还认为:只要属于AI自主生成的搜索概览,平台即作为直接侵权者担责。只有被动展示传统链接时,才适用间接侵权规则。
二、对AI服务商要求严苛会影响创新
这一裁定背后的逻辑不难理解:宁可让AI搜索慢一点成熟,也不允许它在尚未成熟时破坏社会秩序。但从中国视角看,这种标准可能会对产业发展产生过大的抑制作用。
首先,该认定将重创产业发展。按照只要内容是由AI独立生成,平台就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逻辑,AI搜索技术必须非常完善才能上线,否则将面临很高的法律风险。但技术发展本就是在实践中不断试错、迭代改进的过程。如果要求技术完美才能部署,服务商可能永远没有机会将产品推向市场。同时企业可能放弃部署许多有价值但存在一定风险的AI功能,会让用户也失去很多享受新技术的机会。
其次,这一裁定会对产业生态,尤其是对中小AI企业的生存带来很大影响。谷歌、微软等巨头拥有更强的模型能力、更完善的风控体系,更容易满足严格的法律要求,而创新企业和初创公司出现错误的概率更高,也更难承担高额法律风险。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大公司越来越强,小公司越来越弱,整个行业的创新活力被削弱。
三、分类归责可能比一刀切更合理
相比慕尼黑法院对AI搜索概览平台责任的“一刀切”,从我国现有监管思路和部分司法实践来看,分级分类确定平台责任或许是更合理的方向。中国法院判断AI服务商是否需要对侵权内容承担责任,会根据AI生成内容涉及的责任种类进行分级,来对应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而不是根据内容是否由AI生成对责任一刀切。
1、在高风险领域,我国法院认为AI服务商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如果AI生成的内容涉及到生命健康(比如“这种蘑菇有没有毒”)、金融安全或本案中的名誉权(人格权)等重大利益,平台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甚至承担直接责任。比如在律师李小亮诉百度案中,百度AI面对查询竟然捏造了李律师“因爆炸罪被判刑三年”的虚假事实。由于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自然人名誉权,法院最终依法认定百度构成侵权。
2、普通领域,选择宽容对待。我国法院对于一般的知识问答、娱乐信息或不涉及重大权益的商业信息,只要AI服务商提示用户,AI生成内容可能存在误差,并提供了信息来源,就允许其作为平台适用相对宽松的责任标准,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删除争议内容即可免责。
比如上海徐汇法院就曾认定AI搜索平台可适用避风港规则:版权人发现某AI搜索将含盗版影视资源的第三方网盘链接以独立卡片形式置顶展示,遂起诉其侵权。被告辩称自身只是中立搜索引擎,且在接到侵权通知后立刻下架了相关链接。
徐汇法院认定,涉案AI搜索依托检索增强生成技术运行,索引公开网络内容属于正常功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人工编辑、主动推荐侵权内容的行为。同时该平台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处理违规链接,可享受技术中立带来的侵权豁免,故法院驳回了起诉。
这种分级分类定责思路实际也符合目前的监管规则。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即便是立法偏保守的欧盟,其《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的核心也是基于风险等级来设定差异化义务。
最后,各国国情不同,价值取向自然不同。在欧盟语境下,慕尼黑法院的裁定是向科技巨头,尤其是美国科技巨头传递一个明确信号:AI技术不能成为规避既有法律责任的避风港。而中国更关心的则是:如何让AI技术这棵大树在适当修剪的同时依然茁壮成长?所以中国法院在侵权案件中并不要求新技术的开发者承担过于严格的责任,而是找到一个平衡点:对AI生成内容进行分级分类来确定服务商责任。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识产权律师。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