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新梳理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界定标准,分析该分类的实际意义,对比了更具实用价值的其他融资分类方式。 ## 1. 重述并修订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经典定义 直接融资指出资方与融资方直接形成债权或股权融资关系;间接融资指一个及以上中介方分别与出资方、融资方建立两套独立融资关系。 划分核心看融资关系数量:不参与融资仅提供服务的中介不影响定性,资管业务需穿透观察,最终仍按融资关系次数界定,而非仅看金融工具种类或社融统计结果。 ## 2. 常见融资业务的重新归类 - 银行存贷款属于典型间接融资:存款人和银行、银行和借款企业各形成一次融资关系,共两次融资关系。 - 企业发债若由机构用自营资金购买属于间接融资:机构资金来自最终出资方,本身是中介,存在额外融资关系。 - 股权融资也可划分:出资方通过公司型基金投资最终标的,属于间接股权融资,还存在跨类型的多层间接融资。 ## 3. 对比其他更具实用价值的融资分类 - **股权与债权融资**:按收益风险分担机制划分,能匹配不同风险的融资需求,微观操作指导意义最强。 - **银行主导与市场主导金融体系**:西方学界业界更常用,按金融机构类型划分,可为业务模式和监管模式提供明确指导。 - **按能否派生M2划分**:仅银行资产业务能派生M2,专门服务于货币流动性相关研究。 ## 4. 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分类的实际价值 该分类无法替代上述三类分类的作用,其核心价值体现在风险分析与监管层面:间接融资中介可依靠自身资本金缓冲实体经济风险,风险不会直接传导至最终出资方,监管只需聚焦中介尤其是管好资本金,整个金融体系风险更易测可控。
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一些界定
2026-06-29 09:57

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一些界定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王剑的角度 ,作者:王剑的角度,原文标题:《【随笔】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一些界定》


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是大家日常研究中常用的概念,但从大家使用的情况来看,其界定又较为含糊,甚至很多场合结合上下文来看,似乎作者想表达的并不是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而是别的分类口径。


首先,我们给出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较为权威的出处定义,即约翰・格雷・格利(John Gray Gurley)与爱德华・斯通・肖(Edward Stone Shaw)在1960年《金融理论中的货币》(Money in a Theory of Finance)中的定义:


直接融资:出资方与融资方直接形成融资(债权或股权)关系。


间接融资:会有一个中介方,分别和出资方、融资方建立两套独立的融资关系。


间接融资的存在,是因为中介方(一般是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投资公司、私募信贷公司等)比出资方更擅长对融资方风险、收益的把握,因此它的介入能便利交易,使原来无法达成的交易得以实现。但它增加了交易链条,使整个业务更为复杂。


以上定义有几点需要注意:


(1)随着如今业务更为复杂,间接融资可能存在一个以上的中介方,即多层中介,那么原定义可修订为“一个或以上的中介方”。


(2)资产管理业务不是融资关系,是委托关系,资产管理人是受托干活的,不参与融资,因此资产管理业务是资管产品购买者(出资方,也可能是中介方)与投资标的(可能是中介方,也可能是最终的融资方)之间的融资关系,即需要穿透观察。


(3)直接融资也会存在一个中介,但它不参与融资,而是提供其他服务。比如融资方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募资,一般会存在一个承销商。广大投资人其实是很难甄别素不相识的融资企业的,承销商的意义在于,它出面向广大投资人“保证”,这家企业在发行证券时披露的信息是可靠的。


因此,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划分,本质是数一数中介方的个数。只要超过一个以上,那么就是间接融资。如果不存在中介方,那么就是直接融资。


于是,我们可以对二者进行定义上的划分。



依据这样的定义,我们便可以将很多大家日常熟悉的融资业务进行归类。


大家最为熟悉的间接融资自然是银行存贷款业务。银行向一个企业发放贷款,派生了存款,当然存款会转移,最后不一定形成本企业在银行的存款。最后的形式是,存款人与银行形成一次融资关系,银行再与企业形成一次融资关系,所以是间接融资。


再比如,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如果直接出售给投资人,那么毫无疑问是直接融资。但如果购买企业债券的是中介方,比如银行、保险、证券公司以自营资金来购买企业债券,那么是要归类为间接融资的。因为这些金融机构的资金也是来自于最终的出资方,它们自己是中介方,和最终出资方之间存在另一次融资关系。


这就导致,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划分,其实并不能直接看金融工具种类就完成划分。最终还是得看发生了几次融资关系。于是,光看社融数据是无法区别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社融只统计最终融资者获取资金的情况,没体现这些资金是来自中介方还是出资方。


此外,股权融资也可以分为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比如,出资方对最终的企业标的不够熟悉,于是先将资金投资给一家公司型基金,这是一次融资关系。公司型基金再向最终的企业标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这是第二次融资有关系。公司型基金是中介方。


还有更复杂的间接融资,前后两次融资关系是不同类型,一次是股权融资,一次是债券融资。比如出资方给公司型基金提供债权融资,公司型基金再对外股权投资。


其他融资业务也可按此定义,逐一界定。本文就不赘述了。


最后,还可以探讨的一个话题是:我们做这样的分类,是为了什么?


其实,我们为了不同的研究目的,会对融资(或更广义的金融活动)进行分类,而且有趣的是,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划分似乎在实践中作用不大。通俗地讲,我不知道这样划分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为此,我们可以先看看其他几种划分方式,就会发现,另几种划分方式更有实际用处。


(1)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


这一分类最为清晰,直接按具体业务的收益、风险的分担机制来划分的(债权融资是约定收益率,股权融资则不约定收益率,最终按出资比例来承担损益)。这两种融资方式的风险承担能力不同,因此能够用来匹配不同风险水平的融资方,是在微观上最具有现实操作意义的。


(2)银行主导与市场主导


熟悉西方金融学术研究成果的朋友都知道,西方学界、业界其实很少使用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更多的是按金融机构类型划分,将金融体系分为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这种分类更加明确地建立在金融机构类型上,从而为业务模式和监管模式提供指导。


(3)能或不能派生M2


这是研究货币流动性时用到的另外一种分类。能派生M2的融资方式是银行的资产业务,包括银行(向除银行之外的主体)发放贷款、购买证券、购买外汇或其他资产、股权投资(我国极少),均能派生M2。而其他业务均不能派生M2。在研究货币流动性尤其是研究M2时,需要用到这样的分类。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分类,也不赘述了。


而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划分无法实现上述几种分类的实际作用。这一划分的关键是是否存在中介方,因此分类的意义可以从中介方身上去找。主要是,评估中介方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在它自己不能承受风险时,将风险传染至最终出资方、融资方或社会公众的可能性。


比如银行存贷款业务是间接融资,如果资产业务出现不良资产损失,那么只要银行自己能够吸收损失,那么存款的安全性就无忧。因此,银行作为一种重要的间接融资中介方,起到了以自己的资本金吸收风险来缓冲实体经济波动的作用,即实体经济风险的缓冲器。当然,银行提供这一功能也不能白干,它们赚取的净息差有一部分是对这一风险承担的回报。


而直接融资不存在中介方,因此也不存在一个能够替出资方缓冲风险的一道屏障,风险直接传递至出资方。


因此,如果间接融资盛行,监管当局通过分析后认为广大中介方所面临的风险能够自行承担,即使扩散也较为有限,那么整个金融体系就是相对安全的。因此,间接融资的好处,就是可以将监管精力集中到中介方,尤其是管好中介方的资本金(这是吸收风险的关键),同时兼顾两端,整个金融体系的情况相对可测可控。

频道: 金融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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