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童基因编辑致死事件中,86万美元费用和IIT试验模式并非原罪,真正问题是研究团队失职和监管失责,不应否定这两种对罕见病研发有益的模式。 ## 1. 86万美元费用本身并非漫天要价,但流程管理不规范 基因编辑治疗的AAV病毒载体生产成本极高,搭配临床前模型构建、毒理实验等,北美同类临床前研究成本约100万美元,临床试验需200万美元,86万美元的整体金额并不离谱,且大部分资金流向AAV生产和毒理实验的CRO机构。 罕见病缺乏商业吸引力,药企、政府经费参与度低,由患者家属承担研究成本在全球并不罕见;但本次事件中费用未纳入高校横向经费这类规范框架,还存在私人转账、费用超支未提前告知的问题,另外研究者还收受家属赠送的茅台、苹果电子设备等贵重礼品,将家属长期置于弱势求人地位。 ## 2. IIT试验模式本身不是监管漏洞,反而对罕见病研发有重要价值 IIT是研究人员发起的临床试验,仅需机构学术、伦理审查,无需药监局申报,这种模式下放审核权限,能适配基因治疗平台化灵活研发的特点,避免传统注册路径带来的高额成本与监管拥堵,连美国CAR-T先驱Carl June都建议FDA效仿中国IIT模式开展早期探索。 美国单个患者同情用药的基因编辑试验,同样将审核权限下放到研究所属机构,和本次IIT审核路径本质一致,IIT模式本身不是问题根源。 ## 3. 本次事件的致命问题是忽视安全信号、监管履职缺失 毒理实验中4只猕猴全剂量组都出现毒副作用,KJ试验拿到无毒结果才进行人体试验,而本项目在未找到安全剂量的情况下依然推进人体试验,属于史无前例的激进操作。 负责审查的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时,甚至没有查看作为刚需的猕猴毒性结果,属于连最低审查要求都未履行的失职。 ## 4. 不应让合理模式为失职买单 本次悲剧的核心原因是研究团队过度激进忽视安全信号,伦理审查未履行基本职责,而非患者出资模式和IIT模式本身。 如果因本次事件禁止IIT或禁止患者出资,会压缩罕见病基因治疗的研发空间,最终损害更多潜在获益的罕见病患者利益。
86万美元与IIT都不是上海女童基因编辑致死事件里的致命原罪
2026-07-27 08:56

86万美元与IIT都不是上海女童基因编辑致死事件里的致命原罪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一个生物狗的科普小园 ,作者:Y博的科普园


《科学》揭露上海6岁女童“小美”接受试验性基因编辑治疗去世的3天后,上海交通大学宣布将建立专项工作组,对涉事的仇某某研究团队进行调查:



不得不佩服通告作者的写作水平,《科学》这种级别的刊物居然成了“网络上的相关报道”。这修辞,AI绝对替代不了。以后像仇某某团队这样发CNS顶刊,我们也得改口说是“恭喜某某大学的团队在网络上发表了相关论文”。


言归正传,“小美”的悲剧被披露后,不少人的注意力都放在“小美”父母借钱筹集了86万美元(约600万人民币)资助相关临床试验;以及试验属于IIT(研究人员发起),尽管是全新药物首次用于人体,却不需申报药监局,只需通过研究团队所属机构的学术、伦理审查。


对基因治疗不太了解的人看到这两个细节可能会产生天然的反感:临床试验不该是免费的吗,为什么还能向家长要几百万?对新药临床试验管理如此放松,只要机构内部点头,岂不是给很多不靠谱甚至是危险的试验留下了口子吗?


这两条我个人倒真不认为是十恶不赦的原罪。


先说钱的问题。“小美”父母东拼西凑了86万美元资助相关研究,数额虽然惊人,但就设计并做一次基因治疗而言,并不过分。


我们说到创新药定价高时经常会说药品生产成本很低,是进行大规模临床试验的研发成本高,高药价是为了收回整个研发周期的成本。对于传统药物确实如此,可是基因治疗与细胞治疗这些新型药物不一样:它们的生产成本也非常高。


“小美”接受的基因编辑治疗使用AAV病毒载体递送基因编辑需要的工具到体内,AAV也是当下基因编辑的主流递送工具之一。AAV的生产成本很高,而且基因治疗需要用海量的AAV病毒,像治疗罕见病SMA的著名基因治疗Zolgensma,剂量是1.1×10¹⁴(110万亿)个病毒颗粒/千克体重。


至于研发成本,研究团队要专门做一个复刻“小美”身上基因突变的人源化小鼠模型,后续还做了猕猴毒性实验,这些都不便宜。《科学》的调查团队也咨询过北美的专家,得到的反馈是仇某某团队发在《自然》上的临床前研究(小鼠模型)在北美做大概成本100万美元,临床试验会要200万:



中国当然有一定的成本优势:就算国内用于毒理实验的猴子不比美国的猴子便宜,养猴子的饲养员工资肯定低不少。可即便如此,拿86万美元做一个基因治疗,单论金额很难说是仇某某向患者家属漫天要价、中饱私囊。《科学》的调查里也提到很多资金流向了生产AAV和做猕猴毒理的CRO。


不少人还质疑国内明文规定临床试验费用应该由申办方——即仇某某团队负责,患者不应承担。可对于极为罕见的疾病,药企由于缺乏经济回报不太可能参与,通过政府科研经费来支付的几率也很低,因此,罕见病孩童由家长、患者组织等来承担临床研究成本在国外并不罕见,也不必视为洪水猛兽。


像渐冻症、杜氏肌营养不良等许多罕见病的研究进步背后都有患者、患者家属出钱出力。还有家长自己开公司来研究孩子的病,例如专门研发神经母细胞瘤药物的Y-mAbs Therapeutics,公司创始人就是因为孩子得了这种儿童肿瘤开始创业,从科研单位拿专利授权,自己拉融资做临床试验,后来小孩还用上了药,治疗效果不错。


这几年国内媒体不也在报道蔡磊推进渐冻症的新药临床试验吗?总不能没出事的时候患者出钱支持临床研究是推进科学,出事了就成了跨越红线要严打吧?


问题不是仇某某让家长出了86万美元,而是这笔钱从来没有纳入到一个规范的框架里。国内高校不是有横向经费吗?那些本质上就是民事合同,企业乃至社会个人委托某个研究团队做一项研究,罕见病患者家长出资的研究完全可以参考这类方式来管理,但“小美”父母辛苦凑出来的86万美元似乎并没有走这条路。


从给仇某某团队的杨某私人转账13万美元,到后来金额超出家属预期,杨某和他们解释多出来的钱要做什么,整个过程里“小美”父母非常被动。“小美”父母不知道基因治疗要多少钱,起初高估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很正常,可仇某某团队能不知道将来的研发试验费用可能会超出绝大部分家庭的经济条件吗?这种治疗的“经济毒性”难道不应该一开始和家属讲清楚吗?


其实远比86万恶心人的是“小美”父亲每隔几个月拜访仇某某,每次吃饭都是“小美”父亲掏钱,还送了多部苹果手机、iPad、一箱茅台。家长偶尔见面请教专家的意见,送礼作为人情往来勉强说得过去。可出资后,双方早就该是非常严肃的合作关系了,家属还是甲方。仇某某不断收受这些贵重礼品不仅不合道理,还把“小美”父母始终压在了“求人”的弱势地位,干扰家属对双方关系形成理性定位。


类似86万美元的经济账,这起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致死事件里,试验属于IIT,不经医药管理部门监管也并非致命错误。


近年来中国基因治疗、细胞治疗飞速发展,很重要的推动因素便是一些早期临床研究允许以IIT形式开展,审查批准职责下放到基层研究单位。


基因治疗、细胞治疗这些新型医药模式与传统的小分子化学药、大分子抗体药不同,具有显著的平台特征。比如同一个AAV载体稍作调整就可以用于治疗不同的遗传疾病。


这种传统药物无法比拟的灵活性蕴含着巨大潜力,可也对基于传统药物建立的新药监管方式带来了巨大挑战。按照过去药品的注册方式,前述提到的每一个微小调整都会对应一个全新的“药物”,需要到药品监管部门启动全新的注册程序,带来巨大的经济、时间成本。


而在当下基因治疗最主要的应用场景,罕见病,很多本身商业市场就小,额外的研发成本完全可能彻底杀死相关研发。通过IIT降低早期临床探索的试验成本,对部分罕见病的治疗尝试不可或缺。


在2025年6月FDA提速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的专家咨询会议上,CAR-T治疗先驱Carl June特别建议美国效仿中国的IIT模式,实施双规制,早期临床探索由学术机构审核,出现积极信号决定做进一步试验时,FDA再介入。



Carl June有此建议,还有一个关键背景是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的早期探索项目非常多,都走传统路线找FDA审核直接造成监管层面的交通堵塞,项目很难推进。FDA的人手可远多于中国相应的机构,连FDA都管不过来,换到中国,造成的拖延将不堪设想。


很多人看到科研机构对下属研究团队提出的临床研究做学术、伦理审查,会担忧相关机构给自己人放水导致灾难。但即便是在还没有实行IIT双轨制的美国,有些基因治疗、细胞治疗临床试验的实际审查也是在科研机构内部。


例如25年引发轰动的baby KJ,当时只有6个月的小婴儿KJ患有致命的遗传缺陷,接受了为他定制的基因编辑治疗后取得了积极疗效。这也是如今提到“小美”经常拿出来类比的案例。


就试验管理路径而言,KJ试验并非IIT,属于同情用药。给KJ看病的费城儿童医院相关研究团队一直在探索针对苯丙酮尿症的基因治疗。导致苯丙酮尿症的突变很多,该团队也希望用同一个基因编辑平台,通过前述提到的小改动来应对不同突变。


KJ不是苯丙酮尿症,但也可以利用该技术平台来研发个性化的基因编辑治疗。于是相关研究团队向FDA提出可不可以给KJ一个单个病人同情用药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进行相关基因治疗试验,FDA不到一周就回复可以。不同于普通IND,这种单个病人同情用药的临床试验计划审核在费城儿童医院内进行。也就是KJ临床试验的审查和“小美”接受的IIT试验高度类似,都下放到了研究团队的所属机构。


差别不是在审核研究计划的单位层级,而是“小美”接受基因治疗的过程里出现了多个应该被叫停或至少该暂缓的情景都被忽视了——至于为什么会被忽视,只有等上海交大的全面调查了。


随便举个例子,KJ和“小美”接受最后的基因治疗前,研究团队都做了猴子的毒性实验。区别是KJ的研究团队是拿到了毒性实验没问题的结果一个月后,给KJ第一次用药。仇某某团队是看到4只猴子不论剂量每一只都出现毒副作用,依然在一个月后给“小美”用药。


能在动物毒性研究里没看到一个安全剂量的情况下直接进入人体试验,可能也是史无前例了。更荒唐的是,根据《科学》,或者“网络上相关报道”的披露,审查该试验的伦理委员会批准开展临床试验时,没看过猕猴的毒性结果。


不久前某个提供实验猴的CRO公司股票大涨,原因就是包括基因治疗在内多个对猴子毒性实验存在刚需的新药研发热火朝天。“小美”事件里的伦理委员会怎么就能在没看到应该是刚需的猕猴毒性研究的情况下批准了最后的试验呢?


就算IIT研究的审查不如药监局管的新药注册试验严格,存在漏洞,应该不是这样的漏洞吧?


就说前段时间硕士论文被查出有问题的蒋方舟,不管她的论文多水,有多少抄袭、错误,人大给她学位时没有查出来,可好歹她是交了一篇论文换到一个文凭,人大可没有在没看到论文的情况下发文凭啊。


“小美”不幸去世的案例里,遇到的不是IIT级别的审核无法察觉或者难以处置的困难,是理论上再水的伦理委员会也没法忽视的问题被忽视了。


如果把这归咎到IIT不安全,禁止基因治疗走IIT路线,并不会真正解决问题。因为就算把IIT的路封死了,各个科研院所、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就没事干了吗?它们还会处理其它情况,那些情况里就不会出岔子吗?


缩小基因治疗的路径,直接受伤的是很多能从基因治疗里获益的严重罕见病患者,也就是那些出生在中国的小KJ们。


“小美”事件是一起悲剧,背后是忽视明确安全警报信号、过度激进的研究团队,以及没有履行基本职责的学术、伦理监管。


但无论是患者家属直接提供研究经费还是通过IIT鼓励早期医药研发,这些对科研、新药发展(尤其是需要更多灵活性的罕见病领域)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的模式、机制,都不该成为某些团队与机构严重失职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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