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奋进的肚腩 ,作者:肚腩说
87页合同,17处电子签名,最短一次签署用了13秒。
中国投资者网刊载的一篇案例分析,记录了杨某买私募的这段过程。他先了解的是一期产品,锁定期六个月,后来买了名称相近的二期。等到业绩不好、想把钱拿回来,才发现二期要锁十二个月。
一期、二期,名字差得不多。想赎回时,多等半年却是很实在的事。
9月4日,证监会公布私募募集新规征求意见稿,对购买资格、资金核验、风险说明等提出了更细的要求。目前还在征求意见,到10月4日截止,尚未生效。
我看到这些要求,第一反应是保护,麻烦一点可以接受,尤其是钱还没有付出去的时候。等到客户想用钱了,再从87页合同里找出他当初没有弄明白的那一条,双方往往已经没什么好话可说。
钱是怎么挣来的,和钱会怎么亏掉
谈合格投资者,很容易先谈身家。这个人有几百万,那个家庭有上千万,好像余额大到一定程度,账户后面的人也就自动变得专业。
一个家庭拿出小部分闲钱,与拿出大半积蓄,面对同一笔亏损,后果当然不同。资产和负债得查,资金来源也得问。只是查完这些,还不能顺手把客户归入什么都懂的那一类。
做生意的人,可能很熟悉客户的信用和工厂的账期。他的钱就是这么一点点挣来的。换成一只基金,底层买了什么、退出受什么限制,却完全可以重新请教别人。谁也没规定,钱挣到某个数额,就不能问基础问题了。
麻烦在于,财富管理有时让人很难坦然承认不懂。高净值客户、尊享资格、专属服务,这些称呼给足了体面。坐到这样的身份里,再问一句最基础的问题,似乎反倒显得自己配不上那个称呼。
我不喜欢这种体面。客户已经付钱买服务了,还要顾着显得内行,未免太累。
草案没有只用一条资产线解决这件事。普通自然人的条件里,既有两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或规定机构的高管身份,也有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三选一的财务条件,还要符合投资金额要求,具备相应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
这里不能只拿500万元与旧标准的300万元相减。原有个人金融资产口径,与草案里的家庭口径不同;资产和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也不能混着用。
草案也要求用问卷、投资知识测试等方式评估,再把产品与投资者的风险能力匹配起来。持有过两年基金,可能认真研究过,也可能两年没打开账户。材料能证明他买过,至于买这一次之前要补讲些什么,还得有人肯花时间问。
有些风险,要等想用钱才听得懂
对很多购买者而言,风险首先意味着涨跌。能亏多少,是他们愿意讨论的问题。至于哪一天能够赎回、提前多久预约、退出依赖什么条件,可能要到生活里真有一笔支出,才突然变得紧迫。
多年不用的钱可以等,已经安排了用途的钱,取不出来就得另找出处。一笔款项到期该付,不能拿基金的锁定期去商量。客户说自己能承受下跌,未必连这份周转的余地也愿意交出去。
杨某这个案例的关键,也在具体差别。按案例分析转述的一审认定,销售人员知道他先前对一期的投资意向,后来推介二期时,没有充分说明两者在锁定期和赎回费上的重要区别。纠纷因此不能只靠签过文件来解释。
13秒是一次签署的系统记录,并不能证明他此前完全没有阅读。可判断销售有没有尽责,也不能只看最后的签名。购买之前说过什么,换了产品之后补充了什么,同样是这笔交易的一部分。
客户为什么愿意听这个人的推荐,本来就与此前的沟通有关。纠纷发生后,那些话不能一概不算数,只剩下客户最后点的确认。尤其是换了产品,名称相近,锁定期却不一样,销售比客户更有条件把这个差别挑出来讲。
我理解为什么有人嫌购买手续麻烦。材料交了一遍又一遍,提示看起来大同小异,最容易生出的愿望就是赶快结束。
文件越长,倒未必越能解决这个麻烦。杨某需要知道的,恰好是两期产品之间那几处差别。笼统地再读一遍投资有风险,讲不到这里。至于合同里确实写了,留待出事以后翻出来,自然也有用,只是这时主要有用给谁,就不一定了。
草案第二十九条提出,向自然人募集时,对风险揭示、合同签署等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并建立回访和冷静期机制。
它还留了一个重要例外。符合第七条条件的自然人,经特别风险揭示并签字确认后,可以不设置这些录制、回访或冷静期安排。第七条对应的更高门槛,包括四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以及同时满足家庭金融资产10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600万元等条件。
对更有钱、更有经验的人,少设一些程序,我能理解。但豁免这些安排,并不免除适当性义务,该解释的重要内容还是得解释。别到最后,简化手续成了贵宾待遇,客户越有钱,就越不好意思拦住他多问两句。
钱到账了,债还在
回到杨某的案例,分析文章同时提到,投资者数次签约都没有谨慎阅读重要条款,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案涉产品的损失还与市场变化有关,锁定期差异不能解释全部亏损。文中转述的一审处理,是让销售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
所以也不能替他省略自己该负的责任。没读的条款、没讲清的差异、市场造成的亏损,要分开查。查起来费事,判一句投资者活该倒是很快,快得连销售到底干了什么都不用过问了。
深圳证监局公开过一宗调解案例:客户认购100万元私募,清盘后拿回59万余元。争议中查明,客户没有如实提供资金来源,其中70万元是借款;销售也存在风险揭示不充分的问题。双方最终和解,公开材料没有披露和解金额。
认购时,到账的是100万元。清盘后,回来的59万余元,连当初借的70万元本金都不够。公开材料没有说明借款后来如何偿还,但光靠这笔回款,是还不上的。
客户隐瞒借款,当然要负责任;销售没有讲充分的风险,也不能因为发现了这笔借款,就算讲过了。公开材料没有交代更多细节,不能替双方各算一笔赔偿。但至少,付款成功这件事,本身说明不了多少。
认真实施这些要求,有时会影响成交。问清资金来源,发现钱是借来的;把锁定期解释完,客户觉得等不了那么久。一笔谈了很长时间的业务,最后没做成,销售未必高兴,机构也少了一笔收入。
愿意把那笔收入放下,让客户再想想,比多收几份签字材料要难。
我希望这样的客户离开时,不必觉得对不起谁。聊了这么久,材料也填了,最后想把钱留着,再考虑考虑,也应该是件寻常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