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功有效率地开会
文/Daneestone (豆瓣网友)
近几年我越来越深地迷恋“规则”“规矩”“die Ordnung”这些东西。从人类社会秩序而言,有序是天堂的第一法则(The order is heaven’s first law);日耳曼、小日本这些民族,本质上都是服从规矩和秩序的典范;而反过来看游击队起家的政权,则不喜欢按常理出牌,专打你个不戴帽子的。但从自然世界法则而言,熵增即无序度、混乱度的增加,却又是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
那么究竟该做中流砥柱,坚守规矩与规则,立竿以求见影;还是该顺势而为,以逆熵为生,随机应变地最大化实现自己的目的呢?
后者恐怕不是从字面上能够得到答案的,乱臣贼子之道,必须亲自思考实践。欲治天下,只有选择前者,学习如何循规蹈矩。Robert’s rules of order就是这样一本讲规矩的书。从年代来看,R是一百年前的人,他的原着经典恐怕早就被人改了又改,但这不妨碍我们拿来参照订立自己的规矩。
Thomas Jefferson说“只有有了规则,组织的决定才能够协调一致、前后统一,不会随着领导人的反覆无常而反覆无常,也不会被某些人的强词夺理所操纵左右。对于一个严肃的组织来说,必须时刻维护自己的秩序、尊严和规范。”
不管是谈民主政治,还是说公司管理,文山会海之间,这本书就像可大可小的定海神珍,可以用来借鉴,定下开会的规矩。至少我推荐此经典给那些做主席,或者独立董事的朋友。书中以平近的英语帮你理顺思路——如何成功、有效率地开会。每个动议(motion)覆盖什么,有什么原则和顺序,如何引弃(kill, postpone, pass),如何写会议日程,纪要,和committee report……简单明了,易学实用。
季卫东先生将此书的精要概括为“三纲五常”。
“三纲”指三大权利:
1)多数者权利(多数者的意志可以约束少数者);
2)少数者的权利(尊重少数意见);
3)缺席者的权利(会议必须满足法定人数)。
“五常”是五项基本原则:
1)基于保障个人权利和平等自由的理念而确立的一人一票原则;
2)不跑题;以进行真正的对话性论证和充分审议为目的而确立的一时一件原则;
3)为节约会议成本、提高决策效率而确立的一事一议的原则——已经决议的事项不再重复讨论,除非有2/3以上的多数赞成再议;
4)多数票决定原则,即过半数可通过具有全体约束力的议桉,重大事项应提高多数通过的量化标准(例如2/3或者3/4的绝大多数);
5)法定人数生效原则,即出席者在没有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做出的表决没有效力。
抚顺读书人老师推荐的翟明磊老师的文章也很有趣:
这也不是一本容易放在Kindle里面速读的书,宜选善本置于桉头操作实践。
我最为好奇想知道的是,对于家庭生活完全被太太独裁统治的朋友们,如果引荐罗伯特议事规则到家中的晚饭桌上,大人孩子都以之为遵循来进行家庭决议,是否有益于婚姻生活的和谐与子女教育?
附农村版罗伯特规则十三条(修编自翟明磊老师文章)
第一条:会议主持人,专门负责宣布开会制度,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但主持人在主持期不得发表意见,也不能总结别人的发言。
第二条: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个明确的动议:“动议,动议,就是行动的建议!”动议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行动建议。
第三条: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优先,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
第四条: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的发言。
第五条: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分钟,对同一动议发言每人不超过二次,或者大家可以现场规定。
第六条: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七条:主持人打断违规发言的人,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八条:主持人应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九条:发言人应该首先表明赞成或反对,然后说理由。
第十条: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十一条: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只能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
或者没有人再想再发言了,才能提请表决。如果主持人有表决权,应该最后表决。防止抱粗腿。
第十二条:主持人应该先请赞成方举手,再请反对方举手。但不要请弃权方举手。
第十三条:当赞成方多于反对方,动议通过。平局等于没过。
个人视角终有局限,如有非虚构类好书新书推荐,还望投稿或微博私信@潘乱兄
读点:会少规矩多
文/丁林 (豆瓣网友)
说到开会,我们这样年纪的人这辈子可真是没少开,有些年可以说是天天开,甚至是一天到晚开。大会小会,什么样的会都开过。所以有一种说法是“旧社会税多,新社会会多”。到了美国几年,大小单位也换了好几个,美国人是会少,不仅少,而且短。工作中的碰头会之类的,常常是站着说,这对喜欢说话的朋友 绝对是很不利。 可是如果说美国人开会非常随便,没什么规矩,那就大错特错了。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那么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故事要回溯到140 年前,美国南北战争期间,在北方的麻省贝特福特,有一个年轻的陆军中尉亨利·马丁·罗伯特。那一天,他奉命参加类似“拥政爱民”的活动,主持地方上教会的一次会议。偏偏这个会议的议题是很有分歧的。结果,可想而知,这位才25岁的年轻军官,把这个会开得一塌糊涂。人们在会上争论得不亦乐乎,结果是什么决议也休想达成。这样的会,开了等于不开,甚至比不开还要糟糕。
这事儿让罗伯特心里放不下了。这位毕业于大名鼎鼎的西点军校的美国军人的认真劲儿上来了,他发誓,如果不找到一个好的开会办法,他再也不开会了。
认真地探究人的智慧本质,他和大多数西方哲人一样,发现人是一种最难被道理说服的动物。当发生分歧的时候,不管分歧的基础是什么,或者出于利益冲突,或者出于信仰理念,或者出于知识经验的不同,反正一旦分歧明确公开,是非常难以在短短几个钟头或几天里靠语言的交流来达到一方说服一方的。分歧的双方找到共同点的可能不是不存在,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交流机制,否则,一方说清楚了,另一方根本没听进去,还是白搭。
看清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人类历史上大大小小的会议决议所达成的“一致”,要么是强权从上到下强迫会众接受,要么就是一方会众势力压倒另一方。而这样的“一致”“决议”,在罗伯特这样的美国青年看来,还是违背了民主的理念,没有让不同意见的人充分地表达他们的歧见,是不公平的。罗伯特想要找到一个开会规则。
结果他发现,居然并没有一部现成的开会议事规则。尽管西方人从古希腊广场民主时代开始,就开会决议军政大事了,但是,那还是带有原始的粗糙,有点象我们下乡时的大寨式评工分,嗓门比道理的效力要大。尽管英国的议会有了长久的议事历史,有成套的礼仪规矩,尽管美国的参众两院有议事程序,法庭有庭审规则,但是民众自己却并没有一部开会议事的统一规则。罗伯特决定自己写一部。
他开始研究已有的各种议事程序,探索这些程序的逻辑,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会产生什么结果。经过几年努力,取其精华,补其不足,他写出了一部议事规则。可是拿到出版商那儿,却没有人相信一个年轻军官能写出这种法理性的规范。最后,有个出版商给了他十分苛刻的条件答应帮他出版:先要让出版商捞回成本才有罗伯特的稿酬,另外,罗伯特要自己出钱买1000本送给国会议员、律师、教授等头面人物。他答应了。
就这样,1876年2月19日,亨利·马丁·罗伯特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正式出版,立即行销全国。到1915年,已经带有将军头衔的罗伯特出版了修订版,书名正式叫做《罗伯特议事规则》。在此期间,这本由一个年轻军官写出来的开会规则卖出了两百多万册,成为美国民众开会的标准手册。
罗伯特逝世于1923年。此后,他的后人和当初参与过编写的人继续修订这本议事规则,使它适合不断变化的技术进步。1943年出了第五版,1970年出了第七版。最新的第九版,出版于1990年。
这样的“游戏规则”,对于民主理念的具体实现和操作,常常具有决定成败的重要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些是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有些是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些规则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有关辩论的规则,还有非常重要的是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有一些烦琐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我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呢?我首先必须想到的是,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我的发言时间,是什么时候。第二,当我表达我的不同意见时,我是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是向不同意见的对手说话。在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的你来我往的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名义上是在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自己发言的时候拖堂延时,或者强行要求发言,或者在别人发言的时候插嘴打断,都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这样的技术细节,对于美国这样的多元化而又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地低下。而罗伯特议事规则,就象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一样,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找到求同存异的地方,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规则保障了民主程序的效率。
当然,就象有了好的电脑还要有好的软件一样,罗伯特议事规则只是一套洞察人性而力求公平与效率的技术性的设计。在民主的议事程序中,这套议事规则的效果,则依赖于开会者对游戏规则的尊重。
导言:通用议事规则
本书是当今“通用议事规则”的一套成文编撰(不包括那些只在立法机构才使用的特殊规则)。本书也被设计成一本手册指南,为各种组织或者会议提供议事规则的规范和依据。当某一组织或者会议将此书指定为其议事规则的“议事规范”时,此书中的规则,再加上该组织或者会议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就共同构成“该组织的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这个词的原意是指英国议会协商议事时所遵循的规则和惯例,类似英国的“普通法”,是通过先例和习惯,经过长期的不断积累发展而成的。随着新大陆的发现,这些规则和惯例被带到美洲,演变成美国立法机构运作与发展的基础原则。
“通用议事规则”就是从上述美国初期的立法程序出发,并在非立法的领域与其并行发展而形成的。“通用议事规则”在今天已经广泛地适用于各种不同目的和情况的非立法的组织或会议。当今的立法机构也会经常借助于“通用议事规则”以应对立法机构的规则或先例所未能涉及到的情况。当然这些议事规则必须仔细选择以适应立法机构的特别要求。
“协商会议”是指使用议事规则的会议组织。这个词原本是由艾德蒙德·博克于1774年在英国的Bristol向选民发表演讲时用来特指英国议会的;此后该词被用来泛指团体讨论和决定共同行动的会议。
任何以“通用议事规则”为基础而运作的协商会议都可以通过正式程序以书面形式再制定“特别议事规则”。这些“特别议事规则”可以与“通用议事规则”一致,或者互补,甚至不妨有所背离、并且以“特别议事规则”为准。在本导言第一段中提到,“议事规则”这个术语,涵盖了该团体所有的书面规则:无论是本书或是其他成文编撰已经包含的,还是由该组织另外制定的。还有一个术语,“议事规程”,虽然常常与“通用议事规则”通用,在本书中则是指“通用议事规则”和组织为自己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的集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