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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

9月14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用户向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上传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其中提到,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应当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对于含有隐式标识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用户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用户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可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用户该内容疑似为生成合成内容。

对于确为、可能和疑似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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