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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期无法转账,延迟付款是否违约?法院判了。
据法治日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到了,却遇到银行节假日不办理相关业务,付款方在约定日期的次日进行付款,属于违约吗?收款方能主张违约金吗?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重庆某工程公司为浙江某建设公司提供钢材加工服务,双方约定浙江某建设公司应于2023年1月8日前支付剩余加工费用49.7万余元,若未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增加支付重庆某工程公司违约金30万元。
2023年1月9日,浙江某建设公司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越兴支行向重庆某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49.7万余元。2023年1月11日,重庆某工程公司以浙江某建设公司未按时履约为由,依据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浙江某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一审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对此,浙江某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一审法院经调查后发现,2023年1月8日为星期日,属于法定休假日。
一审法院认为,浙江某建设公司无法在2023年1月8日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越兴支行付款账户履行债务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主观故意迟延履行。
重庆某工程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审法官表示,从本案的执行金额来看,原执行金额约为50万元,而约定的违约金为30万元,虽然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但在被执行人确已履行完给付义务且仅逾期履行一日并未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的情况下,再次执行相对高额的违约金,将会造成违约责任与实际损失明显失衡,即对义务人一方的显失公平。
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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